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由審批部門委託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後出具。”
(二)刪去第九條、第十條。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責令改正,處3萬元至30萬元罰款。”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刪去第十三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發布
文號】第90號
【發布
日期】1998-11-19
【生效日期】1998-11-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
《青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於1998年11月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辦法內容
1998年11月19日
青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青島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
計畫、建設、規劃、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
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許可證書。其中,本市以外單位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具有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甲級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許可證書。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非本市單位實行資格證件審驗登記制度。
第五條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凡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結論和經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凡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沒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及評審結論和抗震設防要求的,計畫、財政、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的批准手續。
第七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
遵守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並按照規範要求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八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須經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上報評審。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九條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由評價單位與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並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概算。
第十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經上報評審未獲通過的,評價單位應當重新進行評價,費用由評價單位承擔;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至100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
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