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程式的規定是青島市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程式的規定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89-07-24
- 生效日期:1989-07-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為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實施,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根據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市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可以制定的其他規章。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適應本市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二)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持同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銜接配套。
(三)實事求是,切實可行,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四)貫徹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對本市規章的制定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研究、組織協調、具體指導。
建議的內容應包括:規章的名稱、指導思想、制定理由、主要內容、起草部門、發布機關、送審時間等。
在實施規劃和計畫過程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對規劃和計畫作適當的調整。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未列入年度計畫的規章,應當事先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商定。
規章的內容與幾個工作部門的業務有密切聯繫的,由為主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起草。
重要的規章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規章的標題應標明其主題名稱,並冠以“青島市”字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自行發布或幾個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在標題上冠以“青島市”字樣。
(一)制定的目的、依據;
(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調整對象、適用範圍和主管部門;
(三)主體的權利、義務和具體規範;
(四)獎懲辦法;
(五)施行日期。
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應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基層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對於涉及其他部門職權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密切的規章,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並會簽;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報送規章草案應包括下列檔案、資料:
(一)起草部門關於送審規章草案的正式報告;
(二)規章草案一式五份;
(三)起草說明和起草所依據的檔案及有關資料;
(四)擬廢止或修改的現行規章文本。
未經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的規章草案,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領導審批。
審查規章草案應遵循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原則,並重點審查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二)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有無牴觸;
(三)是否切實可行;
(四)是否與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
(五)是否合乎規範性檔案的要求。
規章草案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商同起草部門進行修改、補充或退回起草部門重新辦理。
對經過有關部門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協調;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秘書長召集會議協調處理。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時,由起草部門負責人到會作起草說明,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作草案審查情況的說明。
市人民政府發布規章以正式檔案形式印發,發文字號為“青政規章(××××)××號”,同時在《青島政刊》上全文登載。重要的規章在《青島日報》上全文或摘要登載。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門發布的規章,發布時,應註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