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解釋和規章解釋工作的試行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解釋和規章解釋工作的試行規定》在1991.01.1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解釋和規章解釋工作的試行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1.12
  • 實施時間:1991.02.01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解釋和規章解釋工作,維護法制的統一,保證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正確執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解釋是指,地方性法規授權的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對如何執行法規的規定或對某種具體行政行為及有關管理事項如何適用法規規範所作的解釋。
具體套用解釋不包括對地方性法規條文涵義的解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解釋是指,對市人民政府的規章進行的立法解釋和具體執行解釋。
規章的立法解釋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對規章制定的目的、依據、基本原則、調整對象、適用範圍、主管機關及其行政行為的種類、權利和義務等原則性條款的內容及規章條文涵義所作的解釋。
規章的具體執行解釋是指,規章授權的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規章的規定,對如何執行規章的規定或對某種具體行政行為及有關管理事項如何適用規章的規定所作的解釋。
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解釋或規章的立法解釋、具體執行解釋符合本規定的,與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 進行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解釋和規章解釋,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二)按照職責許可權和解釋許可權行使解釋權;
(三)符合本規定的程式。
第六條 進行規章的立法解釋,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規章所涉及的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研究提出解釋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
有關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認為需要對規章作出立法解釋的,須以正式檔案向人民政府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後,按前款程式辦理。
第七條 進行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解釋或規章的具體執行解釋,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須以正式檔案作出。
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在作出解釋前,應將解釋的內容徵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意見並於正式作出解釋後五日內,將解釋檔案一式十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對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中詞語的解釋,必須保持該詞語在全文中、整個章節中、整句中可以理解的、一致的涵義。
除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專用詞語的涵義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進行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解釋或規章解釋涉及對專業技術術語的,必須符合其在該門學科、專業或行業中使用所具有的涵義;涉及其他詞語的,必須符合其通常使用所具有的涵義。
第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解釋和規章解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規避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使解釋失去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利用解釋對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進行修改或變相修改。
第十條 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認為已經實施的規章需要修改或補充的,應按《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程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規章設立的解釋條款應寫作:“本規定(辦法、細則、規則)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指授權的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依其職責答覆公民、法人就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中有關規定內容提出的詢問,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認為需要對地方性法規作出立法解釋的,須以正式檔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地方性法規立法解釋的具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擔。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的程式、形式作出的解釋,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請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撤銷或責令其改正。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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