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依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7年5月1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生成日期:2017-06-04 
  • 發文字號:青政發〔2017〕16號 
  • 發布機構: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十六屆青島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依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認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政府,加快推進宜居幸福創新型國際城市建設。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對黨忠誠、忠於職守,履職盡責、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高點定位,奮力擔當作為,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更加重視民生改善和社會事業進步,切實提高為人民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開創各項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出差或出訪期間,由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市政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繫、協調和處理有關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班子要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各個方面,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行“一崗雙責”,切實加強工作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程式和智力信息支持系統,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
第十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作出的決定: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革、創新的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制定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專項規劃;
(三)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建設、金融穩定、安全生產、交通管理、外貿外資、“三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後,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加強政府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確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情況。
第十四條 建立跟蹤反饋和糾錯糾偏機制,採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評估,定期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力,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完善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
第十六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建議,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規定。
第十七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報請立項的部門或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並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按照有關立法程式執行。政府規章的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並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和《青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的具體解釋工作由文稿起草單位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行的,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後,按規定登記、編號、公布。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行的,由制定機關按規定自行登記、編號、公布。
第十九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市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機構依法受理並審理。經市政府授權,行政複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可經市政府行政複議機構審核,並按規定加蓋“行政複議專用章”。
第二十條 對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或者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按照“誰負責、誰答覆、誰應訴”的原則,由具體負責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工作的責任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答覆意見或者答辯狀等法律文書,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並按規定加蓋“行政複議專用章”或者“行政應訴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建設,創新執法監督方式,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界定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嚴格按程式執法,保障程式公正,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二條 除按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設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外,一般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關工作按照市長工作分工,抓好推進落實。
確因工作需要的,以聯席會議、工作(項目)推進小組等形式抓好工作協調、推進和落實。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單獨設辦事機構,不核定人員編制,不核撥經費,不確定機構規格;不得替代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準超越規定職責開展工作,嚴禁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契約、借款、擔保等。
承擔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辦公室職責的單位,應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綜合協調、督查落實、決策服務等工作職責,每年向市機構編制部門報告機構履職情況。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新聞媒體和公眾代表旁聽,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府信息查閱點以及報刊、電視、廣播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積極穩妥、依法依規做好依申請公開答覆工作。凡申請公開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政府信息,均由文稿起草單位或責任單位依法提出公開意見,經市政府辦公廳覆核後依法依規答覆。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在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或在《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報》刊登的公文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參加1次新聞發布會,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堅持政策檔案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對需要解讀的政策性檔案,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由起草單位做好解讀工作;以市政府部門名義制發的,制發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部門聯合發文的,牽頭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其他聯合發文部門配合。暢通網路線上問政等政民互動渠道,加強互動交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依法精簡審批事項,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創新發展,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並負責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和詢問,認真及時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做好報告工作,支持和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要加強同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民眾團體的聯繫,做好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的通報溝通工作,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積極支持市政協參政議政,認真及時辦理政協提案。
第三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信訪制度,高度重視並妥善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認真及時處理通過政務服務熱線、政府信箱、網路線上問政等渠道反映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網路民意,對重大決策方案進行輿情風險研判和評估,對重大決策事項民主決策過程、決策依據、決策出台後的成效和影響,及時通過媒體進行宣傳。
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回應機制,對涉及市政府重大政策、重要決策部署的政務輿情,市政府相關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對涉及各區市政府的政務輿情,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回應。對涉及多個地區或部門的政務輿情,各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部門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回應工作。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由市長委託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五)討論決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市政府副秘書長、各區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視情邀請青島警備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市委有關部門,人民團體,部分中央、省駐青單位負責人和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列席。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由市長委託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締結友好城市關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等重大事項。
(三)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及年度計畫等。
(四)研究地方性法規草案。
(五)研究市政府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草案和重要的政策規定。
(六)研究市政府在城鄉建設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點要辦的實事篩選及工作進展情況。
(七)研究重大公共財政預算支出、政府財力投資計畫、審計事項。
1、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建議;
2、200萬元及以上且不涉密的市級新增支出事項;
3、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等重大審計事項的報告。
(八)討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重大事項。
1、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重大產(股)權變動和重大投融資事項;
2、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事項;
3、市國資監管企業調整重組方案;
4、市國資監管企業年度收益監督管理情況。
(九)討論城市規劃及建設重大事項。
1、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等事項;
2、土地計畫指標分配、重大項目用地供地條件等。
(十)討論重大改革事項,制定和調整重要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以及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
(十一)研究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的合作協定、備忘錄(草案)。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市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邀請青島警備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等列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等內容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三十七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由市長、副市長提出,或由區市政府、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提出,並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同意。市屬國有企業需提出議題的,應通過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市直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或下設機構需提出議題的,應通過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同意。會議材料由市政府辦公廳進行初審,分管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審查把關並簽署意見,經市政府秘書長審閱後,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會議議題應於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第三十八條 會議議題在報送市政府審定前,應由主辦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完成徵求意見、諮詢論證和審查等工作:
(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要按議題涉及範圍,徵求有關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單位的意見。其中,涉及重點項目建設的,應徵求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土地、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意見;涉及增加財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項目的,應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涉及機構設定和編制事項的,應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編委會研究。
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請分管副市長或由分管副市長委託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又確需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應列明各方理據,由分管副市長提出傾向性意見。
(二)涉及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交通、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服務以及價格調整等關係市民切身利益的議題,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或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並提供全國同類城市的情況和做法。
(三)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會議議題在完成上述徵求意見、諮詢論證工作後,在提報市政府前,應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九條 嚴肅會議紀律。副市長因故無法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應於會前向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請假,如對會議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副秘書長因故無法與會,應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與會,應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經批准後授權副職參加。強化保密意識,市政府會議議題材料根據需要標明密級或會後收回,與會人員不得泄露討論工作過程中的意見和尚未正式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的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秘書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或確定事項,由主持會議的領導或授權有關領導簽發。會議紀要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會議年初由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年度重點工作,提出年度會議計畫,經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後按計畫實施。確需臨時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提前按規定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批准。市政府工作會議一般由分管市長出席,市政府部門具體負責會務工作。
第四十二條 提高會議效能,簡化會議議程。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各區市政府、市政府部門應嚴格按照會議要求參加市政府組織的各類會議,會議出席情況定期通報。市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通知鎮(街道)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只開到下一級對口部門,未經批准不得通知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三條 上級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我市召開的全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情況報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領導出席、市財政解決經費等會議,須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作出答覆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區市政府、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青島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辦法(試行)》等規定辦理,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上級機關來文,各區市政府、市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及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發文文稿,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受理、承辦。市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處理。
第四十六條 請示、報告類公文,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必須一文一事,請示事項應當明確。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審批。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要實事求是地標註公文密級和緩急程度,確屬緊急事項的,應在文中註明緊急原因及在本部門的辦理過程。
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業協會和部門管理機構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確需向市政府請示報告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報文。
第四十七條 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應當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也不得以參閱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報送。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當交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
第四十八條 凡上報市政府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市政府分管市長或分管秘書長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印章,須經市長、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同意方可用印。市長印章,須經市長或市長授權市政府秘書長同意方可用印。市政府辦公廳印章,須經辦公廳主任以上領導同意方可用印。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五十條 提高辦公網路化程度,市政府及各部門應在金宏網(非涉密)和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涉密)上使用統一的辦公平台進行公文傳遞和流轉,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五十一條 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行文應當確有依據和必要。例行性和階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檢查或要求下級上報有關情況、數據資料等一般不發正式公文。
第五十二條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審修和送審、送簽,文稿起草單位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領導簽發。市政府領導不直接簽發未經市政府辦公廳審理的公文。
第五十三條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主辦部門報送發文說明並起草文稿,並由主辦部門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其他部門協商會簽。內容涉及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應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秘書處)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級業務部門行文,確需向下級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應報經市政府分管市長審定同意後,在文中加注“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市政府授權部門行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對外行文,更不得對外發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五條 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和以市政府名義向國家行政機關、省行政機關、軍隊機關、駐外使領館報送的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公文,由市長簽發。其他以市政府名義報送的一般性公文,由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由市長簽發。
(三)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的市管幹部的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
(四)區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國(境)任務批件,由市長簽發。
(五)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和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需請其他副市長審簽;分管副市長認為必要時,可報請市長簽發。
(六)已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分管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七)特殊、緊急情況下,經市長或副市長授權,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可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第九章

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事項辦理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事項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市政府下發的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要檔案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決策事項。
(五)市政府領導批示的交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辦理的事項。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辦理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保密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按照職責分工由相關區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具體承辦。市政府辦公廳建立市政府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事項辦理平台,負責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綜合、呈報、反饋、評估和考核,確保重要決策和批示事項督查落實到位。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立項通知。對督查辦理的重要事項及時分解立項,經市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審核後通知承辦部門。
(二)跟蹤督辦。嚴格落實督查責任,全程跟蹤問效。對宜公開、可量化、事關民生的重要決策事項,實施公開掛牌督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督查調研。對情況複雜、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項,及時組織相關部門,綜合運用實地督查、明察暗訪等方式開展督查調研,全面準確掌握真實情況,提出解決的辦法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四)反饋報告。辦理情況報告應當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無誤,並呈報有關領導閱示。
(五)評估考核。健全評估考核機制,強化辦理監督,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十條 承辦部門辦理市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應嚴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健全目標責任體系,明確具體辦理責任人,細化工作進度,強化工作措施。
(二)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辦理工作,並按時報送辦理情況報告。因故不能如期報送的,應在到期前向市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經同意後,方可延長辦理時限。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部門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辦理並負責起草和報送辦理情況報告。主辦部門要及時、主動與協辦部門溝通,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辦理工作。如有意見分歧,由主辦部門負責協調解決,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議性意見,經協辦部門會簽後,報市政府。
(四)辦理情況報告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財政資金、重大項目、社會保障、國土規劃、人事編制等事宜的,須經相關事權部門審核確認。
第六十一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領導和市委領導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廳要立即報送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單位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並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十章

作風和紀律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斷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覺悟、政治能力。應當自覺維護市委的領導,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健全完善工作報告制度和程式。需提報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正式向市委報告。市政府各部門需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的事項,屬行政事務的,應先報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後再報市委,為市委決策提供依據。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行。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文章或接受採訪,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經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門擬向社會公開發布的重要新聞或重大事項,須事先報經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契約、協定、備忘錄、意向書等,需事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並報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中央和省、市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進一步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牢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正確對待權力、政績和地位,牢牢把握大局方向、優良傳統、法治導向、嚴實要求、廉潔底線,堅持落細、落小、落地、落實的工作作風,始終保持忠誠、乾淨、擔當的良好形象。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責述廉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到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不少於2個月。市政府領導成員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要輕車簡從,不搞層層陪同。
第六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領導班子集體學習制度,定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學習經濟、政治、歷史、文化、社會、科技、外交等方面的新知識、新趨勢、新模式,不斷提高戰略思維能力、統籌全局能力和解決複雜問題能力,帶動各級形成濃厚學習氛圍。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服從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有關工作安排應優先服從上級和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政務活動。未經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第六十八條 市長、副市長出訪,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定,按有關程式報批。副市長原則上不要求各區市政府、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一同出訪。
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區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出訪,經市政府有關副市長審核,報市長批准。上述部門和單位的其他市管幹部出訪,經所在單位同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市政府組成人員在涉外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外事工作紀律。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外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外出或請假,須事先向市委報告,報省政府批准,報省委備案,並由市政府秘書長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副市長、秘書長和各區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外出或請假,須事先報市長或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副秘書長外出或請假,須報秘書長、分管副市長批准。市直企業主要負責同志外出或請假,須事先報市政府國資委批准,並報市政府備案。外出或請假實行網上報批和反饋,具體按有關規定執行。領導幹部外出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第七十條 市政府實行領導工作補位制度。互為補位的市政府領導,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衝突時,由另一位代行職責。互為補位的領導同志、副市長與協助工作的副秘書長原則上不同時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況,由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安排其他領導進行工作補位。
第七十一條 內事接待堅持統一安排、分工負責的原則。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以及省政府派出的各種工作組、檢查組、巡視組、調研組等來青檢查、指導工作,各部門應提前將接待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提出安排意見,由市政府秘書長報市長、分管副市長同意後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地級市(州)政府的領導成員來青考察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接待方案,經市政府秘書長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同意後組織實施。國家領導人來青的接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需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外事活動,由各主管部門提前將接待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提出安排意見,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後組織實施。重要境外客人來訪,接待安排意見須報市長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十三條 對市政府會議和有關領導出席活動的宣傳報導要按有關規定掌握,按照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壓縮數量、字數和時長。一般性的會議、市政府領導一般性調研活動或檢查工作,原則上不報導。
第七十四條 問責庸政懶政,鼓勵真抓實幹、改革創新。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因庸政懶政怠政、不作為慢作為以及不當履行、消極履行職責,導致延誤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開展和項目推進建設的,依法依紀嚴肅問責。
市政府領導、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持法治引領,鼓勵大膽創新,認真履職盡責,全力做好分管領域各項工作。在守住安全、環保、質量、穩定和廉潔底線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勵市政府及工作部門勤勉盡責、真抓實幹、改革創新。有關改革創新決策措施雖然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黨和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予以支持,保護各級幹部積極性,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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