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上級政府工作規則、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區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十八大精神,執行上級領導機關和區委的指示、決定,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提高執政能力,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加快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改革開放,尋標、對標、達標、奪標、創標,不斷推動政府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創新、增效、落實。
第四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更加重視民生改善和社會事業發展;依法加強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政府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完善公共服務政策,逐步建立惠及全民、公平公正、可持續發展的公共服務體系,切實提高為人民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六條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長出差或出訪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區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區長安排處理區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區政府決定事項和區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區政府工作部門受區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條區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班子對工作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區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程式和智力信息支持系統,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
第十二條區政府重大決策是指對關係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作出的決定:
(一)制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年度計畫。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區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一般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網際網路發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決策方案進行風險評估、科學論證。堅持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決策提交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前,應當由區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四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力,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及問題的能力。
第十五條區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規定。
第十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執行。
規定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應於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重新登記、編號、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需要修訂的,按照制定程式辦理。有效期屆滿,且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的,由區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機構依法受理與審理,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後,加蓋“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第十八條對涉及區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區政府法制部門會同責任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答辯意見書等法律文書,按規定加蓋“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並負責具體應訴工作。
第十九條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界定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嚴格按程式執法,保障程式公正,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條除按上級有關規定設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外,一般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關工作按照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抓好推進落實。確因工作需要的,以聯席會議形式抓好工作協調、推進和落實。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單獨設辦事機構,不核定人員編制,不核撥經費,不確定機構規格;不得替代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準超越規定職責開展工作,嚴禁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契約、借款、擔保等。
第五章政務公開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新聞媒體旁聽。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通過多種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應在政府網站發布。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區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化審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簡審批事項,提高審批效率,建立一站式集中審批和網上辦理模式,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完善便民服務網路平台。
第六章行政監督
第二十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執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對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和詢問,認真及時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同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民眾團體的聯繫,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積極支持區政協參政議政,認真及時辦理政協提案。
第二十八條區政府各部門要依法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信訪制度,高度重視並妥善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認真及時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三十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網路民意。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及區政府各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做好輿情蒐集、涉及事項處置和引導工作,對於批評類新聞報導和網上輿情,應當及時、主動、認真調查整改;對於不實信息要及時予以澄清。
第七章 工作秩序
第三十一條區政府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根據上級政府及區委的工作部署,按照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度工作重點,適時制定工作計畫,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二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和區政府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區政府工作要點、工作安排,制訂本轄區、本部門的年度和半年工作計畫,並將計畫報區政府。
第三十三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和區政府各部門對區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決定的事項,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辦公室要抓好重大決策、重要部署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要認真落實督辦制度,對工作不力的,適時作出通報,維護政令暢通,促進決策落實。
第八章公文處理
第三十五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和區政府各部門向區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規定辦理,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公文格式應當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上級機關來文,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和區政府各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向區政府報送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受理、承辦。
區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三十七條請示、報告類公文,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送區政府的請示必須一文一事,請示事項應當明確。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區政府審批。
向區政府報送公文,要實事求是地標註公文緩急程度,確屬緊急事項的,應在文中註明緊急原因及在本部門的辦理過程。
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業協會和部門管理機構等,不得直接向區政府報送公文。確需向區政府請示報告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向區政府報文。
第三十八條向區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應當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也不得以參閱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報送。區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當交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
第三十九條凡上報區政府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分管區長應簽署明確意見及姓名、日期。
第四十條區政府印章,須經區長、副區長或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區長印章,須經區長或區長授權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區政府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以上領導同意方可用印。
第四十一條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區政府及各部門統一使用金宏網進行公文傳遞和流轉,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四十二條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例行性和階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檢查或要求下級上報有關情況、數據資料等一般不發正式公文。
第四十三條凡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審修和送審、送簽。區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區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
第四十四條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主辦部門代擬草稿並起草發文說明,代擬稿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上級和我區有關政策規定,並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其他部門協商會簽。
規範性檔案應由區政府法制部門審核把關。
第四十五條區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隸屬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未經區政府批准,區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發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其報送公文。區政府各部門確需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應報經區政府分管區長審定同意後,在文中加注“經區政府同意”字樣,由區政府授權部門行文。區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級業務部門行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對外行文,更不得對外發布指示性公文。
第四十六條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區政府名義向上級政府和行政機關報送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公文,由區長簽發。
(二)以區政府名義報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區政府發布的政策規定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由區長簽發。
(三)各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和區政府各部門、區直有關單位的區管幹部行政職務任免公文,由區長簽發。
(四)以區政府名義向上級行政機關、軍隊機關、駐外使領館發出的函件,由區長簽發。
(五)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區長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範圍的,須請其他副區長審簽;分管區長認為必要時,可報請區長簽發。
(六)已經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分管區長簽發。
(七)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報請分管區長或區長簽發。
第九章理論學習
第四十七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等政治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領導講話,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金融知識、國際經貿知識,學習與分管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做到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積極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提高戰略思維能力、統籌全局能力和解決複雜問題能力,建設學習型政府。
第四十八條建立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集體學習制度。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積極參加區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
第四十九條堅持集體學習與自學相結合、以自學為主的原則,注意堅持寫讀書筆記。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每年從理論和實踐結合方面深入研究至少兩個與分管工作緊密相關的重要問題,提出對工作有指導意義的意見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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