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海域清理補償辦法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保證重大項目建設用海需要,維護養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海域附著物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山東省地方漁業標準彙編》、《青島市水產養殖技術標準和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補償辦法。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保證重大項目建設用海需要,維護養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海域附著物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山東省地方漁業標準彙編》、《青島市水產養殖技術標準和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補償辦法。
一、補償標準
(一)岩礁養殖海參、鮑魚
以實際水面養殖面積為準,補償標準(含獎勵)不超過131600元/畝(含壩體及其範圍內的附屬設施、養殖物損失補償費)。
(二)筏式養殖
補償標準(含獎勵)不超過1500元/行。
(三)灘涂養殖
灘涂貝類底播補償標準(含獎勵)不超過4100元/畝。
(四)蝦池養殖對蝦、梭子蟹、雜色蛤
補償標準(含獎勵)不超過12000元/畝(含開挖費、池內養殖物、閘門、管道、增氧等養殖設施設備補償費)。
(五)蝦池改造養殖海參
以實際水面養殖面積為準,補償標準(含獎勵)不超過50000元/畝(含開挖費、池內養殖物、閘門、管道、增氧等養殖設施設備補償費)。
(六)網箱養殖
1.木質網箱:規格為4米×4米以下的,補償標準不超過2900元/箱;規格為5米×5米以下的,補償標準不超過3000元/箱;規格為10米×10米以下的,補償標準不超過13026元/箱。
2.鋼構網箱:規格為10米×10米以下的,補償標準不超過19796元/箱。
3.PE抗風浪網箱:規格為10米×10米以下的,補償標準不超過65000元/箱。
(七)育苗場及養殖大棚苗種
苗種按確認的評估價值的40%補償苗種遷移損失費。在規定時間內清理完畢的,按評估價值的10%予以獎勵。
(八)定置網具
1.壇網,補償標準不超過2359元/條。
2.老牛網,補償標準不超過11197元/條。
3.小圈網,補償標準不超過2900元/條。
(九)沉箱養殖
1.規格為1.5米×2.5米×0.5米以下的,補償標準不超過3989元/箱。
2.規格為1.5米×2.0米×0.5米以下的,補償標準不超過3426.5元/箱。
(十)養殖船拆解
1.養殖船
根據農業部有關老舊漁船使用年限,分為鋼製、木質等不同材料,區別對待,木質使用年限有所區別(分一般船齡20年、限制使用船齡25年)。
計算公式:建造價-折舊金額+一年燃油補貼
燃油補貼以上級檔案最新確定的燃油補貼標準為準。
2.特殊養殖船
根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2012年山東省漁船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按同等養殖船體補償標準補償。
計算公式:建造價-折舊金額
3.以普查、核實數為準,經審驗不適航及未納入特殊漁船管理的養殖船、捕撈船,每條補償800元,收回拆解。
(十一)捕撈漁船拆解
根據農業部、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等檔案及有關規定,對捕撈漁船按材質和使用年限及惠漁政策辦理。
1.相關手續完備的捕撈漁船補償
計算公式:漁船建造價-折舊金額+網具補償+一年燃油補貼
燃油補貼以上級檔案最新確定的燃油補貼標準為準。
2.“特殊”捕撈漁船按同等船體補償標準
根據省政府檔案規定,不得更新改造,不得轉讓過戶,不得變更作業類型,不享受漁用柴油補貼、轉產轉業等惠漁政策。
計算公式:漁船建造價-折舊金額+網具補償
(十二)其他項目
以上未包含的海珍品底播、空道養鮑、工廠化養殖及其他項目,按確認的評估價值予以補償。
二、補償原則
(一)鎮、村已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對外發包的或個人已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進行養殖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或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二)鎮、村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籤訂契約對外發包的,分具體情況區別處理:
1.岩礁池、蝦池
實測面積等於或小於契約面積的,按實測面積×補償標準×80%進行補償;實測面積大於契約面積的,契約面積部分按契約面積×補償標準×80%進行補償,超出契約面積部分按超出面積×補償標準×50%進行補償。
2.灘涂貝類底播
契約內註明具體坐標、面積的,按補償標準的80%進行補償;契約內未註明具體坐標的須重新核實契約坐標及面積,按補償標準的80%進行補償。
3.海珍品底播
契約內註明具體坐標、面積的,按評估價值的80%進行補償;契約內未註明具體坐標的須重新核實契約坐標及面積,按評估價值的80%進行補償。
(三)單位或個人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同時也未與鎮或村簽訂契約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在集中清理時,能夠主動配合併按期清理完畢的,可給予不超過本辦法規定補償標準50%的補助(灘涂貝類、海珍品底播不予補償)。
(四)本辦法公布之日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因海洋功能區劃調整或重點項目建設不再辦理續期的;以及2003年1月28日前已簽訂契約至今有效的,按前述條款“已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確定的補償原則執行。本辦法公布之日後,凡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或海域使用權證書到期未續期,擅自發包或從事海域養殖的,一律不予補償。
三、補償程式
為穩妥推進海域清理補償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海域清理任務,按以下方法步驟進行:
(一)宣傳動員
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牽頭,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海域清理補償政策。
(二)填表登記
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牽頭,組織養殖單位(戶)持相關承包契約等有效證件登記填表。
(三)清點測繪
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牽頭,相關部門、單位參加,組織進行清點、測繪。
(四)張榜公布
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負責,區監察局、財政局、海洋與漁業局、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參加,對登記內容、清點測繪結果進行核對、確認,匯總後張榜公布。
(五)簽訂協定
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牽頭,由所在村組織養殖戶(單位)簽訂補償協定。
(六)清理、驗收
海域在規定時間進行清理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牽頭,區監察局、財政局、海洋與漁業局、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參加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依據不同養殖類型和補償標準中確定的獎勵條款,給予養殖戶(單位)獎勵。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自行清理或驗收不合格的養殖戶(單位),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將組織聯合執法組進行集中清理。
(七)資金撥付
海域清理補償實行包幹辦法,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具體組織實施。補償資金撥付到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再撥付到相關村,由村負責發放給有關養殖戶(單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