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工作規則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工作規則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工作規則》,是為全面提升市水務管理局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增強工作執行力,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9年3月20日,《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工作規則(試行)》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03-21 
  • 發布機構:青島市水務管理局
  • 發文字號:青水發[2019]78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市水務管理局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增強工作執行力,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水務管理局各項工作,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職,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機關。
第三條 市水務管理局工作人員堅持勤政為民,踐行法治原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守紀律,清正廉潔,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尚實幹,勇作為,敢擔當。

第二章

全面正確履職
第四條 市水務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面工作,分管領導協助局長工作。局長出差、休假期間,由局長指定一位局領導主持全面工作。
第五條 分管領導按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處理的重大事項,分管領導要及時向局長報告,對需協調解決的事項,要認真研究並向局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其他分管領導的工作,要會同有關分管領導溝通協調。
第六條 辦公室主任負責安排處理局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局決定事項和局長交辦事項。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處室、單位的工作,在本處室、單位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需要向局匯報的事項應先向分管領導匯報;需要向局長匯報的,原則上應事前徵求分管領導的意見。
各處室、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各項工作部署,對涉及多個處室、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處室、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處室、單位協調,協辦處室、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七條 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力,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第八條 貫徹執行《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規範行政決策行為,建立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
提請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各處室、單位提請局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區市、部門、單位的,應當充分協商,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堅持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決策提交研究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九條 加快職能轉變,推進簡政放權,推行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執行駐市行政審批大廳首席代表制度,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推動行政審批提速增效。
第十條 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嚴格按程式執法,保障程式公正,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一條 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均應通過青島政務網、局入口網站以及新聞發布、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重要新聞,通報重大事項、突發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做好輿情引導工作,對於批評類輿情,局領導應按照工作分工及時召集有關處室、單位認真研究,主動快速回應,認真調查整改,對於不實信息要及時澄清。新聞宣傳由辦公室統籌協調。
第十三條 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紀檢、司法、審計和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監督,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四條 依法及時化解爭議,行政複議申請、訴訟案件由負責政策法規的部門會同責任處室、單位依法辦理。
第十五條 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局領導和各處室、單位對分工領域及工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認真研究辦理,辦公室負責全局信訪工作的協調督辦。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 市水務管理局實行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第十七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領導班子成員組成,由局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由局長委託一名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同志列席。局長辦公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全市水務法規規章、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事項、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規範性檔案;
(三)研究以局名義向上級報送的重要請示報告和匯報材料以及提報上級研究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經費分配使用計畫、重要項目申報、重要投資計畫、重要專項資金安排、10萬元以上大額資金使用、對外簽訂的重要契約等;
(五)研究重要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安全生產等事項;
(六)研究各處室、單位,各區(市)水務管理(主管)局的重要請示事項;
(七)通報、研究、部署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其他應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專題會議由局長或分管領導召集和主持,局有關處室、單位參加。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解決局領導分工範圍內的專項問題和有意見分歧的問題。涉及兩位以上局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
第十九條 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局長、局分管領導提出,或者由處室、單位報分管領導同意後提出,辦公室匯總後報局長確定。
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記錄工作由辦公室負責,主辦處室、單位將議題和匯報材料經分管領導審核把關後,一般應於會前3個工作日報辦公室。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材料一般在會前3天通知與會人員,會議材料應提前送達辦公室。專題會議組織工作由主辦處室、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按照議題涉及範圍,主辦處室、單位應在會前主動與有關處室、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處室、單位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領導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領導提出傾向性意見。
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議題提報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項的局長辦公會議應提前告知市紀委市監委派駐第十四紀檢監察組。
第二十一條 因故不能出席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局領導班子成員,應於會前向主持會議的局領導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其他與會人員或列席人員請假,由辦公室向主持會議的局領導匯報說明。
第二十二條 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辦公室起草、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專題會議可根據需要編髮會議紀要,由主辦處室、單位起草,辦公室編印,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第二十三條 各處室、單位應認真貫徹落實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辦公室負責督查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向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四條 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市水務系統綜合性工作會議。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分管領導主持,局領導和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各區、市水務管理(主管)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會議精神,總結和研究部署全市水務管理工作。辦公室、人事處負責會議籌備組織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處室、單位以局名義召開的會議、組織的培訓,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各處室、單位應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擬召開的會議、培訓計畫(包括會議、培訓的名稱、內容、規模、經費)報辦公室、人事處、財務處,經匯總審核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要嚴格執行經批准的會議、培訓計畫,原則上不召開計畫外會議、組織計畫外培訓,對未列入年度計畫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召開的會議、組織的培訓,採取單獨申報的方式,經辦公室、人事處、財務處審核後報局領導批准。
第二十六條 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提倡開短會,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會議一律不開,能合併召開的一律合併召開,能開視頻會的一律不集中開會,能現場辦公解決的事情一律不開會。省市直接開到區(市)的視頻會議,如沒有新的具體措施原則上不再開會。無關人員一律不得層層陪會。

第五章

公文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文處理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有關規定執行。公文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印章管理和用印審批制度。
第二十八條 辦公室主管公文處理工作,負責公文制發、辦理、管理和安全保密,按照局領導工作分工呈批公文並根據批示統一轉辦、處理,對各處室、單位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十九條 以局黨組或局名義制發的公文,由主辦處室、單位代擬文稿,並送相關處室、單位會簽,分管領導審簽,經辦公室審修核稿後報局長簽發或者局長委託分管領導簽發。局代市政府擬稿的公文,由主辦處室、單位代擬文稿,並送相關處室、單位會簽,經分管領導同意,由辦公室審核核稿後報局長審簽或者局長委託分管領導審簽。公文印發前由主辦處室、單位負責校對。各處室、單位不得對外行文。
制定規範性檔案或有政策導向性內容的檔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條 局領導批閱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請示事項,未簽署明確意見及圈閱的,表示“同意”;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三十一條 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行文應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現行公文規定仍然適用、根據自身實際沒有必要以公文形式對上級普發性公文提出貫徹落實措施的,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例行性和階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檢查或要求下級上報有關情況、數據資料等一般不發正式公文。
第三十二條 推進電子政務和無紙化辦公,減少紙質檔案數量,非涉密公文統一使用金宏電子政務系統進行公文傳遞和流轉,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六章

督查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處室、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局決策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為確保各項決策部署依法高效貫徹落實,辦公室對以下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上級會議、檔案確定需我局辦理落實的事項;
(二)上級領導同志批示、交辦需我局辦理落實的事項;
(三)市委工作要點、市政府工作報告、綜合考核中確定需我局辦理落實的事項;
(四)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確定事項以及局年度、月度重點工作;
(五)局領導批示、交辦事項;
(六)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
(七)政務服務熱線、政府信箱、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輿情動態轉辦事項,“三民”活動市民建議,“民生線上”、“行風線上”、“網路線上問政”需線下答覆的市民建議;
(八)巡視巡察、審計事項的整改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督查落實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督查事項辦理應當遵循依法督辦、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嚴格保密的原則。辦公室對需督查落實的事項及時立項、明確辦理時限並通知承辦處室、單位,對督查事項實行全過程、動態化管理,跟蹤督辦並適時通報辦理情況。各承辦處室、單位要明確辦理責任人,細化工作進度,強化工作措施,嚴格按照規定時限和辦理要求狠抓落實並及時報送辦理落實情況。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處室、單位的事項,由主辦處室、單位牽頭辦理並負責起草和報送辦理情況報告。主辦處室、單位要及時、主動與協辦處室、單位溝通,協辦處室、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辦理工作。如有意見分歧,由主辦處室、單位負責協調解決,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議性意見,經協辦處室、單位會簽後報局領導決定。
第三十五條 局機關紀委負責對各處室、單位行政效能進行監督,對督查事項辦理不力的,按照管理許可權追究相關處室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

作風和紀律
第三十六條 局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局各項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說明情況,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在未作出新的決定之前,仍按原決定執行。代表局發表講話、文章或接受採訪、發布信息,事先須經局領導同意,內容要經局領導審定,重大事項須經局長審定。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和程式。工作中重大事項應及時逐級向局領導請示、報告,經同意後視情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和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上級部門報告。緊急或突發事件信息要按規定向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應急辦、市安委會辦公室和水利部、省水利廳等部門報告,並根據工作職責做好處置工作。
第三十八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局長出差、休假,由辦公室按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向局領導通報。其他局領導出差、請(休)假,應經局長批准,並由辦公室、人事處備案。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請(休)假5天(含)以內的,經分管局長批准,報辦公室、人事處備案;處室單位負責人請假5天(不含)以上的,經分管局長同意後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報主要領導批准並備案。外出請假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因緊急事項確需臨時外出的,必須在出發前請假。返回後應及時銷假並告知辦公室、人事處。外出期間,必須保持通訊聯絡暢通。遇有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重要關鍵時期等情形,不得安排休假,正
在休假的立即中止休假。
第三十九條 實行領導工作補位制度。互為補位的領導,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衝突時,由另一位代為處理分管的有關工作。互相補位的領導應加強交流和協調,外出、休假前後要主動做好工作銜接,保持工作連續性。互為補位的領導原則上不同時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況,由局長安排其他領導進行工作補位。
第四十條 加強應急管理,各處室、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做好應急預案制定修編、應急處置等工作。
強化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值班工作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安排。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及時妥善處理值班事宜。局領導和各處室、單位負責人要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確保24小時能隨時取得聯繫,不允許出現失聯和通訊聯絡不暢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 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各處室、單位安排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檔案、資料(含電子文檔)要及時整理、歸檔、立卷,按年度交辦公室存檔。
第四十二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內部工作信息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三條 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四條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局財務管理制度,認真編制、執行預算。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嚴格執行《青島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青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落實節能減排措施,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五條 規範公務接待,認真執行《青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以及公務接待清單和定點接待制度。堅持統籌管理、對口接待,上級檢查指導工作、外省市來局考察,由對口處室、單位制定接待方案,辦公室統籌協調,報分管領導、局長同意後組織實施,局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重要客人信息按規定向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報告。外事接待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第四十六條 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一崗雙責”,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四十七條 建設學習型機關,局工作人員要密切關注經濟、社會、文化、科技及水務業務等發展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適應新常態;建立完善集體學法制度,不斷增強法治意識,提高戰略思維能力、統籌全局能力和解決複雜問題能力。
第四十八條 建立局領導指導、聯繫局屬單位、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度,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四十九條 邀請局領導參加活動,一律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除上級和局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局領導一般不出席有關應酬性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本規則由辦公室商有關處室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局規章制度,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各處室、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則,制定和完善局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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