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的試行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的試行規定》在1988.12.2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的試行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26
  • 實施時間:1988.12.2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法制宣傳,第三章 行政執法,第四章 執法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法制工作,促進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改善執法活動,保證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推動依法治市活動的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其職能部門(包括其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以及受權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時,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自行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對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提出修改或撤銷的建議。
(二)制定全市的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組織指導全市性的或某些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執法檢查。
(三)審查各地區、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情況報告,組織行政執法工作經驗交流。
(四)對全市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不完善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意見,並向有關立法部門反映。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對本地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地區、各部門均應確定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主管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法規、規章包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
(三)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地方性法規;
(四)國務院各職能部門發布的規章;
(五)省、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

第二章 法制宣傳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頒布以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認真組織學習,領導幹部和有關執法人員必須熟悉並掌握其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第八條 重要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後,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制定宣傳貫徹計畫,印發宣傳材料,培訓宣講員、報告員,廣泛向民眾宣傳。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普法機構應加強法律宣傳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結合各自的業務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宣傳標語,以及座談會、研討會、法律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深入、細緻、反覆、持久的宣傳。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畫地向民眾提供有關專業法律諮詢、法律服務。

第三章 行政執法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系指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運用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領導和管理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依法處理行政爭議、解決行政糾紛、制裁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參加行政訴訟等活動。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活動應做到公正、合法、準確、統一、及時、有效。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命令確定的職權範圍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支持和保護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要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在職法律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
本規定實施後,新分配、調入、招聘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領導幹部必須取得普法合格證,並通過有關專門法律業務考核合格才能上任。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以下守則:
(一)認真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忠於職守,盡職盡責;
(三)清正廉潔,秉公辦事;
(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五)保守國家機密。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徇私枉法、執法犯法。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在本行政區的貫徹實施;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在本系統、本單位的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該項法律、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單位應將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任務具體落實到每個部門,並納入目標責任制,作為該部門的工作人員年終評比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明確的執法程式。需要制定配套的細則和具體辦法的,按照市政府關於制定行政規章程式的規定辦理。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自行發布或幾個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在發布後一個月內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要完善必要的監督手段和監測技術,逐步實現技術裝備和技術手段的現代化。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行政執法檔案和統計制度,掌握行政執法的基礎信息,並定期進行研究分析,搞好執法預測。
行政執法機關要加強執法工作的信息反饋,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違法違章案件應按照規定立案,查清事實,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理人的違章事實、處理依據和處理內容。
處理違法違章案件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活動,包括執法依據、執法程式、獎懲標準、處理結果等應向民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行政執法機關與其他部門之間應緊密配合、通力協作、各盡其職、協調一致。
凡由幾個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明確分工、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凡主要由一個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執行的,為主的部門要主動同有關部門加強聯繫,搞好銜接,配合部門要密切協作,積極支持。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建立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召集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負責人,交流情況、協調矛盾、提出建議、改進工作。

第四章 執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系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是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管理各項事務中,是否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否符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要求,是否真正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其核心是行政執法機關是否依法辦事、依法行政。
第二十八條 執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單位自查、部門互查、系統聯查、專題調查、重點抽查等方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 全市性的執法監督檢查,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
組織全市性執法監督檢查時,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成立專門班子,並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制定具體的實施計畫。
第三十條 市政府每年年初確定當年重點檢查的法律、法規、規章目錄,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統一部署,針對自身執法情況進行自查,並於第三季度將自查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監督檢查部門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刁難。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向其報告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並自覺接受人大代表的視察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有權檢舉、控告和揭發違法違紀行為。對檢舉、揭發的問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對檢舉人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綜合監督部門(審計、監察等)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應設立舉報中心、監督電話、檢舉信箱等,受理個人或組織對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業務特點和實際情況,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監督公民和組織遵紀守法、履行法定義務,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告市政府。
第三十五條 重要法律、行政法規頒布實施一年後的第一個月內,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實施半年後的第一個月內,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向市政府書面匯報貫徹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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