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在2012.06.2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6.20
  • 實施時間:2012.08.01
《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6月8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健康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是指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等領域的經營活動。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文化市場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並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條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區(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依法查處文化市場違法行為。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施相關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相關執法工作。
第五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文化、營業性演出、美術品、藝術品等文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電影、廣播、電視、網際網路視聽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三)出版(網路出版)、印刷(複製)、發行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五)文物保護、文物經營等文物行政管理領域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決定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後,其他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六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第七條 下列文化市場管理領域違法案件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一)重大疑難或者影響重大的;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查處的;
(三)國家、省有關部門交辦或者督辦的。
其他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第八條 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3日內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不得拒絕。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兩個以上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必要時可以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直接查處。
第十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複製、拍攝、錄製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四)對出版物進行審讀審驗,對廣播電視播出內容進行監聽監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時,可以依法行使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對有關場所、設施或者財物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扣押的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對違法事實清楚的,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
(二)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
(三)無法確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拒不接受調查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告60日後,依法作出沒收、銷毀決定。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將財物退還當事人。對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接到通知後拒不認領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告60日,公告期滿仍未認領的,可以依法處置。
第十四條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對涉嫌非法出版物等進行鑑定。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接到相關部門提出的涉嫌非法出版物鑑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鑑定結論或者出具專業意見;情況複雜確需延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且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因當事人行使申辯權而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執法標準及規範、重大事項法律論證、案件督辦督查等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二十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保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工作配合,保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一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執法檢查,涉及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等方面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及時將執法情況書面通報作出行政許可的部門;作出吊銷行政許可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及相關材料抄送作出行政許可的部門。
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等方面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自辦結設立、變更、延續、撤銷、註銷等行政許可事項之日起15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書複印件及相關材料抄送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技術監管系統,及時完整採集行政管理相對人信息資料並定期核查,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三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配備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備設施,並按照有關規定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化市場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的通信地址、電話和電子信箱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文化市場違法行為。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5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並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身份信息。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對舉報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所需獎勵經費由財政部門據實撥付。
第二十五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將職責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處罰標準等執法管理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違法或者不當行為的,有權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檢舉、控告、申訴,接到檢舉、控告、申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反饋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四)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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