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該《規範》於2012年5月23日由文化部辦公廳以辦市發〔2012〕11號印發。《規範》共20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書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 出版時間:2012年5月23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辦公廳通知,行為規範,

辦公廳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的通知
辦市發〔201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文化部關於加強行業作風建設的意見》,規範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人員執法行為,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形象好的綜合執法隊伍,我部制定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為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部門)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監督、處罰等公務時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各級執法部門負責本規範的組織實施;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組織實施本規範的第一責任人。
上級執法部門負責對下級執法部門執行本規範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 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文化部監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執法資格證(以下統稱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第五條 經初步調查核實,發現當事人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當對其配合執法檢查的行為表示謝意;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
第六條 執法人員不得通過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違反法定程式的手段進行調查取證。
執法人員通過其他方式不能或難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場管理信息,需要採取隱蔽拍攝、錄製等特殊手段時,應當報請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穿著文化部統一樣式的執法工作服,佩帶執法標誌,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著裝,穿著整齊,保持執法工作服潔淨、平整;
(二)執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處;
(三)穿著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執法工作服,不得混穿執法工作服和便裝,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上翻衣領;
(五)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髮、大鬢角,不得蓄鬍須、剃光頭;女性執法人員不得披散長發,不得化濃妝,不得佩戴誇張的飾物。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執法證件、執法工作服及執法胸牌,不得變賣或擅自拆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證件及執法胸牌應當上交。
第九條 執法人員應當舉止端莊,態度和藹。不得袖手、背手或將手插入衣袋,不得吸菸、吃東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鬧。不得推搡或手指當事人,不得踢、扔、敲、摔當事人的物品。
第十條 執法人員在接聽舉報電話或者接待民眾來訪時,應當使用國語,注意音量適宜,文明禮貌。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舉報,應當向對方說明理由。解答問題、辦理諮詢時應當符合政策法規,對於不清楚的問題不得隨意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或者執行其他公務時應當使用文明規範用語,應當清晰、準確、得體表達執法檢查或其他意圖:
(一)亮明身份時:我們是×××(單位)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這是我們的證件,請您配合我們的工作;
(二)做完筆錄時:請您看一下記錄,如屬實請您簽字予以確認;
(三)回答諮詢時:您所反映的問題需要調查核實,我們在×日內調查了解清楚後再答覆您;您所反映的問題不屬於我單位職責範圍,此問題請向×××(單位)反映(或申訴),我們可以告訴您×××(單位)的地址和電話;
(四)執法過程中遇到牴觸時:根據法律規定,你有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請配合我們的工作,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提出意見,我們願意接受監督;
(五)告知權利義務時:根據法律規定,您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您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您對行政處罰(理)決定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六)結束執法時:謝謝您的配合;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條 除辦理案件外,執法人員不得動用被暫扣或者作為證據登記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政紀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越權執法,不得以權謀私。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相對人(請託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其他消費性活動,不得向行政相對人借款、借物、賒賬、推銷產品、報銷任何費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為其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不得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在被管理單位兼職。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不得為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
第十七條 非因公務需要,執法人員不得在非辦公場所接待行政相對人及其親屬,不得單獨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範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範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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