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青島市人大常委會)是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青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外文名:Qingdao city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 實質:1980年7月24日
  • 活動:市八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產生後
機構概況,組織,職權,主要官員,歷史沿革,駐地,

機構概況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於1980年7月24日由市八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產生後,於1983年4月、1988年1月、1993年3月、1998年2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2012年3月七次換屆,現為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時選舉代表560名,現有代表560名。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49名。其中,常委會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書長1名,委員42名。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為1廳10室,即1個辦公廳、1個研究室和9個工作室。擔負著為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人大代表行使職權提供服務的職能。

組織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青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職權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建環資、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監督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立法權: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人事任免權:在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任命、免去或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個別領導人員的職務;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山東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3、領導或者主持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4、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6、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7、監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8、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9、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1、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局長、主任的任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3、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4、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
15、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主要官員

主任:王文華
副主任:李增勇、吳淑玲(女)、徐航、張錫君、鄒川寧
秘書長:高岩
副秘書長:陳維民、宋國慶、紀高尚、倪志濤

歷史沿革

1949年6月2日,青島解放。同年9月28日至10月5日召開了青島市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其後於1950年至1952年召開了四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這一時期是由各屆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954年7月10日青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市正式建立。從1954至1966年,青島市歷經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1966年4月青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1966-1978年,由於“文化大革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受嚴重破壞。青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被迫停止了活動,青島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也未能召開。根據197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有關規定,“青島市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政權列入人民代表大會序列,稱為青島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1978年7月,青島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終於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1983年4月、1988年1月、1993年3月、1998年2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2012年3月先後召開青島市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1980年7月,青島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新憲法的規定,選舉產生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區、縣也相繼設立了人大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從組織和制度上進一步健全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系,極大豐富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標誌之一。
1986年12月,青島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享有了地方立法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成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
1989年3月,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決定設立法制委員會(1990年5月改稱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農村經濟委員會五個專門委員會。1998年2月,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增設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2001年2月,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增設法制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在研究、審議有關議案,聽取並審議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匯報,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意見,協助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駐地

山東省青島市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駐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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