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外文名:Qingdao city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 實質:1980年7月24日
- 活動:市八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產生後
機構概況
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時選舉代表560名,現有代表560名。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49名。其中,常委會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書長1名,委員42名。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為1廳10室,即1個辦公廳、1個研究室和9個工作室。擔負著為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人大代表行使職權提供服務的職能。
組織
青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職權
決定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建環資、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監督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立法權: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人事任免權:在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任命、免去或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個別領導人員的職務;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主要官員
歷史沿革
1954年7月10日青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市正式建立。從1954至1966年,青島市歷經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1966年4月青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1966-1978年,由於“文化大革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受嚴重破壞。青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被迫停止了活動,青島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也未能召開。根據197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有關規定,“青島市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政權列入人民代表大會序列,稱為青島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1978年7月,青島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終於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1983年4月、1988年1月、1993年3月、1998年2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2012年3月先後召開青島市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1980年7月,青島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新憲法的規定,選舉產生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區、縣也相繼設立了人大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從組織和制度上進一步健全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系,極大豐富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標誌之一。
1986年12月,青島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享有了地方立法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成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
1989年3月,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決定設立法制委員會(1990年5月改稱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農村經濟委員會五個專門委員會。1998年2月,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增設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2001年2月,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增設法制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在研究、審議有關議案,聽取並審議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匯報,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意見,協助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