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應繳公物處理辦法》的決定

1995年9月22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11月28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青島市應繳公物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應繳公物處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2.14
  • 實施時間:1996.12.14
為加強對應繳公物處理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青島市應繳公物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應繳公物的拍賣業務,由青島拍賣行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承辦。"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應繳公物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出修正。
青島市應繳公物處理辦法(修正)
(1995年9月22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11月28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青島市應繳公物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應繳公物處理的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繳公物是指:
(一)本市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按規定需要處理的辦公設施、設備及其他物品;
(二)本市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沒收和追繳的不予返還的物品;
(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內部查處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貪污、盜竊等案件追回的已作損失核銷的贓物;
(四)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的應當上繳國庫的禮品;
(五)應當依法上繳國庫的無主物品;
(六)其他應當依法上繳國庫的物品。
第三條 市和各區(市)財政部門是應繳公物處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應繳公物處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加強應繳公物管理,建立健全應繳公物處理的有關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應繳公物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處理應繳公物應當按其性質、價值不同分類處理。進行處理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需處理的應繳公物開列清單,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處理應繳公物,實行公開拍賣。不宜拍賣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按規定變價處理,報財政部門備案。
應繳公物的拍賣業務,由青島拍賣行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承辦。
拍賣應繳公物的具體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大宗商品、重要生產資料等可以採取定向拍賣方式,首先拍賣給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企業;糧油和鮮活、易腐爛變質商品,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下列應繳公物,不進行公開拍賣,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會同財政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金銀(不含金銀首飾)、外幣、有價證券、文物、藥品等專管專營物品,應及時交由專管、專營部門收兌或收購;
(二)屬於政治性、破壞性物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無償交由專管部門處理;
(三)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安全和帶有淫穢內容的物品,由收繳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其他因質量方面的原因禁止銷售的物品,由收繳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進行公開拍賣的其他物品。
按上列規定核准處理的應繳公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開列清單,隨繳庫憑證存檔備查。
第九條 應繳公物拍賣一般採取有底價的方式進行。拍賣時,由委託拍賣部門或單位和拍賣機構會同財政、物價部門標定底價,按高於底價的最高價成交。拍賣物未能拍賣出去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由拍賣機構作價收購。
第十條 應繳公物拍賣成交後,拍賣機構應當及時將拍賣收入返還委託部門或單位,並將拍賣依據、應繳公物清單和交款單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處理應繳公物的收入除按有關規定可以留用的外,應當及時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對隱瞞或不按規定上報的,或在應繳公物處理過程中有截留、挪用、私分等行為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限期予以追繳,並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海關、鐵路、民航等國家、省駐青部門和駐青企業、事業單位的應繳公物處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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