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1.27
- 實施時間:2015.01.01
(2014年10月30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的決定》,業經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7日
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青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
本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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