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人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專利保護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1月25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2011年11月15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青島市人民代表人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專利保護規定〉的決定》,業經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現公布施行。
2011年11月25日
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青島市專利保護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契約、圖紙、發票、賬簿、標記等資料以及有關的物品、設施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對依法登記保存或者查封的資料、物品和設施,有關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啟封、轉移、隱匿、毀損或者處理。”
二、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在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期間,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市專利管理部門在調查處理許諾銷售中的專利違法行為以及因許諾銷售行為引起的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依法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當事人的相關物品。”
三、第二十四條中的“封存”修改為“登記保存、查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專利保護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1125(批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