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 成立時間:2011年7月1日
  • 批准會議:第二十六次會議
  • 地點:山東
條例通過流程,條例內容,總 則,特色風貌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 則,會議內容,

條例通過流程

2011年5月27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
2011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對符合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決定或者批准拆除。

特色風貌保護

第四十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突出對本市特色風貌的保護。特色風貌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嚴格保護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第四十八條 特色風貌的主要保護內容:
(一)由山體、水體、丘陵地形、沙灘、礁石、岬角等自然要素構成的環境風貌;
(二)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傳承的建築物、構築物、名勝古蹟、古樹名木等歷史文化風貌;
(三)現有城市空間尺度、街巷格局等整體風貌;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特色風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特色風貌保護。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特色風貌保護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確定本市特色風貌以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和實施方案。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各類特色風貌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條 對環境風貌的保護,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海岸帶、海灣、海島、濕地、山體等特定區域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開發建設行為,保持自然風貌特色。
合理控制建築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間形態,保護城市景觀視廊、道路對景點和城市天際輪廓線,保護城市整體風貌。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確定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範圍並向社會公布。歷史建築的認定、調整、撤銷,應當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評審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經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設定保護標誌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認為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區、建築物、構築物,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建議。
第五十三條 歷史城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其傳統的空間尺度、道路線形、自然風貌和建築環境,嚴格控制歷史城區內的建設強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礎設施。
第五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保留和維護有特色的、與歷史風貌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廣場、綠地、市政設施和地面鋪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外裝修材質、色彩以及室外廣告、雕塑、夜景觀照明和戶外環境設施等,應當與街區的總體環境相協調。
第五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要求,並按照程式組織專業設計,經徵求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非建設地帶,不得進行除綠化、道路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外的建設活動。
第五十六條 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項目,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示,組織專家論證,並提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公示期限不得少於二十日。公示時間、專家論證時間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
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危舊房屋進行改造,不得破壞其原有風貌、格局和形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規劃許可前,應當委託具有甲級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影響的評估,並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根據歷史建築價值、特色和保護要求不同,對歷史建築實行分類保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修繕標準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歷史建築的修繕計畫,及時組織對歷史建築進行修繕,對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築有困難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助。
修繕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其原有價值和特色。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甲級建築設計資質以及相應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方案,按照規定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無力承擔維護和修繕責任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置換或者收購歷史建築,並依法實施保護。
第六十條 禁止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歷史建築。禁止在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上刻劃、塗污、設定廣告、牌匾、安裝動力設備以及實施其他危害、損毀歷史建築或者影響歷史建築風貌的行為。
歷史建築經鑑定為危房,並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可以進行恢復性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恢復性建設應當按照原地、原占地面積、原建築體量、原建築外觀進行規劃與設計。
第六十一條 對保護規劃範圍內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改造、遷建或者拆除。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市和縣級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各縣級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按照職責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執法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三日內,將許可證件複印件以及核准的相關施工圖紙抄送城管執法部門。
城管執法部門對建築物使用性質是否被改變不能直接確認時,應當書面徵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原許可資料對建築物使用性質是否被改變予以確認。
第六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臨時建築跟蹤監督制度,隨時檢查臨時建築的建設、使用情況,對使用期滿後沒有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築,及時調查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建設活動的,應噹噹場予以制止並及時查處。
對申請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以及申請利用建築物從事不符合其批准的使用性質或者使用功能的經營活動的,工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批准。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建立統一的信息公開平台,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將以下城鄉規劃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一)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
(二)經依法批准修改的城鄉規劃;
(三)規劃許可的條件、程式和作出的許可決定;
(四)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並配備方便查詢的設施、設備。
第六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和對違反城鄉規划行為的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或者查閱經批准的城鄉規劃。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並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身份信息。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的宣傳,加強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行為的輿論監督。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核心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公示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建設項目未組織公示、專家論證或者未提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的;
(六)未按照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城鄉規劃信息公開的。
第七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虛報、瞞報規劃設計指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規劃許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該許可。
第七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按違法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臨時建築或者轉讓、租賃臨時建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定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規劃驗收將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管線、地下工程復土前未進行竣工測量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按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已拆除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不能計算面積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審的建設項目設計,不符合規劃條件以及相關規劃要求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委託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下罰款:
(一)在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廣告、牌匾、安裝動力設備,或者實施其他危害、損毀歷史建築和影響歷史建築風貌的行為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對歷史建築進行維護、修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改建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在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建設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拆除違法建築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置。
第八十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規劃條例》和《青島市村鎮規劃條例》、2003年11月2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會議內容

青島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昨日下午在八大關會議廳舉行。會議決定,接受夏耕辭去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請求,任命張新起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並決定張新起為青島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若飛主持會議。副主任欒景裘、馬澤、吳淑玲、徐航、張錫君,秘書長高岩和41名委員出席會議。
市委常委、組織部長邊祥慧列席第一次全體會議。
第一次全體會議先後聽取張若飛和邊祥慧作的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青島海事法院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的說明。
張新起等擬提請任命人員與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並作供職發言。
會議分組審議了有關事項。
第二次全體會議先後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任免事項,免去張萍的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職務,任命張少蕙為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表決通過了市政府任免事項,接受夏耕的辭職請求,接受張惠的辭職請求,任命張新起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任命姜波為青島市科技局局長;表決通過了青島海事法院免職事項,免去劉平的青島海事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會議繼續分組審議了有關事項。
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決定張新起為青島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
張若飛向新任命人員頒發了任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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