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管理辦法》是2017年中國氣象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氣象局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管理辦法》是2017年中國氣象局發布的檔案。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管理辦法》是2017年中國氣象局發布的檔案。辦法全文徵求意見通知中國氣象局關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防雷裝置的檢測等雷電防護活動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主管和協管部門)上海市氣象局(以下簡稱市氣象局)是本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雷電防護管理工作。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雷電防護的管理。本市公安消防、技術監督、城市...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促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誠信自律,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
第十一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
第一條為了規範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提升防雷裝置檢測質量和服務能力,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 317-2016)、《廣東省氣象局關於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的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清遠市實際...
第十七條 氣象、消防、應急管理、教育體育、經濟信息、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機構和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場所和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查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查情況予以記錄。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第三條 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禦雷電災害職責,將防禦雷電災害納入公共安全...
本辦法所稱的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線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或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所設計或施工的雷電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規範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 對重要建(構)築物和高層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其設計的審核...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線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一章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一條為加強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湖南省雷電災害防禦條例》和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氣象...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源、信號、天饋保護器及其它連線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十一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禦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全部行為,包括防雷減災的研究、避雷裝置的檢測、雷電監測、預警和防護等。第四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防禦預案,建立健全雷電安全管理、人員責任、經費保障、雷災報告、防雷設施安全性能檢測、緊急情況下搶險等制度,接受雷電...
(三)防雷裝置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四)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抽檢的;(五)安裝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六)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七)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或檢測人員利用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的。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
《肇慶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是肇慶市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的規章。肇慶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8日肇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
(五)《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1年通過,2013年修改);(六)《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2016年通過,2020年修訂);(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20年通過)。三、《規定》主要修訂的內容 原《規定》不分章節共16條,修訂後共6章31條,刪除了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
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稿)》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工程設計、...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線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十條 對從事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行資質管理。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區外具備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到區內從事專業防雷工程設計、...
2001年,《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對防雷管理作了原則規定。以上這些法律法規,為制定條例草案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我省屬亞熱帶季風氣候,處於南北氣候過渡地帶,一年四季都有雷暴發生,屬多雷暴地區,每年都有雷擊傷人死人事件,雷擊還造成建築物受損、計算機網路以及電力、通信系統中斷,嚴重影響人民...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
(二)防雷裝置,是指具有防禦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入侵性能並安裝在建(構)築等場所和設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線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7...
刪去《內蒙古自治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08年12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公布)第十二條。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系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和評估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及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第四...
5.4 新建建築物防雷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及分階段檢測驗收 習題與思考題 第六章 防雷檢測有關法律法規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理解 6.2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及理解 6.3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及理解 附錄1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範的附錄檔案(附錄A~附錄H)附錄2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
(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雷電防禦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根據以上修改,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修訂的全文 (2005 年3 月15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 號公布 根據2008 年7 月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 號公布的《關於修改〈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一)防雷減災管理:對防雷裝置進行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定期和不定期檢測以及日常維護等工作。(二)防雷工程:雷電防護的建設項目,按其性能具體分為:直擊雷防護工程: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裝置以及其他接連導體組成,具有防禦直擊雷性能...
第四十二條 氣象台站和其他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的單位,從事氣象有償服務的範圍、項目、收費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規定。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氣象工作的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氣象活動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
第四十二條 氣象台站和其他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的單位,從事氣象有償服務的範圍、項目、收費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規定。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氣象工作的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氣象活動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無償氣象服務包括: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息、為政府提供的決策氣象服務以及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規定的免費提供的氣象資料、為突發公共事件等緊急情況提供的氣象信息。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第一次修正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