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

青島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

《青島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在2000.04.0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4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4月02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修改決定,規定全文,

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規劃、公安、勞動、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二)刪去第四條。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事項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並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進行統一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專業部門負責公路、水路、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行政許可。”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安排施工。”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的要求,由審批部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審核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由審批部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開展。”
(六)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擴建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竣工,應當經審批部門驗收合格。”
(七)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由審批部門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進行復檢”。刪去第二款。
(八)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
(九)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安裝違反本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刪去第十八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市、區(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氣象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安裝與檢測工作。各級防雷減災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防雷減災的具體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勞動、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四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一)高層建築、中型以上的廠房及20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建(構)築物;
(二)賓館、會堂、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站、煤制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及重要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設施;
(四)程控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五)重要的航空、航海地面導航設施;
(六)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七)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八)其它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及設施。
第六條 建築設計、施工單位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施工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七條 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安排施工。
第八條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的要求,並經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後方可施工。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核機構審核同意。
第九條 新建、擴建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竣工,應當經防雷減災機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合格證。
對不符合防雷規範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單位應當按防雷規範的要求進行改裝。
第十條 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損壞時應當及時維修並檢測。
第十一條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每6個月檢測一次。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由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確認。
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進行復檢。
第十二條 負責防雷工程監督、檢測的專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氣象主管機構考核合格、頒發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防雷產品應當接受防雷減災機構的監督檢查,併到市防雷減災機構登記備案。
禁止銷售和安裝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十四條 雷電災害發生後,發生災害的單位,應當及時向防雷減災機構報告,保護好雷擊現場,並協助防雷減災機構做好災情調查、鑑定和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安裝違反本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電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防雷減災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收費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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