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

為了規範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提升防雷裝置檢測質量和服務能力,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 317-2016)、《廣東省氣象局關於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的辦法》等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提升防雷裝置檢測質量和服務能力,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 317-2016)、《廣東省氣象局關於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的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質量考核。
  本辦法所稱質量考核,是指深圳市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通過資料審查和項目驗證方式評價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能力、質量,並出具質量考核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的考核工作,相關部門(單位)予以配合。
  第四條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氣象安全管理監察平台上及時更新防雷檢測機構信息。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實時上傳防雷裝置檢測報告,以及現場檢測工作影像資料,並接受相關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章 質量考核組織和方式
  第六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專家庫。進入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夠認真履行職責;
  (三)具有雷電防護以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且從事雷電防護或者雷電防護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於三名(單數)專家,組成考核組。考核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考核組成員共同推舉或者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定。
  考核組成員實行迴避制度,每個成員應當與被考核對象無利害關係。
  第八條考核組應當按照考核依據的相關要求,對被考核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客觀、公正地出具考核結果,保證考核質量,並對考核結果負責;
  考核組應當對考核項目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複印,要求被考核單位加蓋公章後留存。
  考核組應當遵守考核紀律,對在考核期間獲取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條質量考核方式包括:
  (一)資料審查,即按照規定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考核組應當去項目現場對項目資料進行核實。
  (二)項目驗證,即按照規定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進行全部或部分考核內容(情形)的現場覆核檢查。可以採用被考核單位自測或實施考核人員獨立檢測兩種形式。
  第十條 每年對有完成檢測項目的檢測單位進行一次質量考核。在質量考核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列為重點考核對象,增加考核頻次。
  考核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每個檢測單位應當抽取其年內已完成檢測項目的5%且不少於2個項目納入考核,但最多不超過10個。年內完成檢測項目2個以下的,全數考核。其中,通過項目驗證方式考核的,應當不少於考核項目的50%;2個以下項目的質量考核均應當採用項目驗證方式。
  年內無完成檢測項目的,進行檢測能力考核。
第三章 質量考核程式和內容
  第十一條質量考核程式包括:
  (一)組建考核組;
  (二)確定考核項目以及考核方式;
  (三)實施質量考核;
  (四)編制考核報告;
  (五)上報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質量考核內容包括:
  (一)檢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並組織實施;
  (二)項目檢測人員是否具備有專業技術能力,檢測報告中是否為現場檢測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
  (三)項目檢測使用的檢測設備是否經法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等;
  (四)項目檢測方法的正確性;
  (五)項目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六)項目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七)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八)檢測報告對雷電防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築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
  (九)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十)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第四章 質量考核判定規則
  第十三條 質量考核依據:
  (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測實施期間有效的相關標準;
  (三)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檢測業務規程或檢測要求;
  (四)被考核檢測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要點劃分:
  根據其重要性或者雷擊發生時對致災的影響程度,將質量考核內容進一步劃分為A類考核要點和B類考核要點。
  A類考核要點包括:
  1.檢測人員是否具備防雷裝置檢測能力的;
  2.防雷裝置檢測內容是否全面、是否達到相關技術要求或者是否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
  3.防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是否正確;
  4.是否符合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黑體);
  5.是否符合爆炸火災危險環境中表示要求嚴格條文;
  6.防雷裝置檢測結論是否正確、完整;
  7.建築物防雷類別、雷電防護等級劃分是否正確。
  A類之外的考核要點為B類考核要點,具體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項目評定表》。
  第十五條考核結果判定:
  (一)當考核內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據要求時,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合格。
  (二)當考核內容中任一項不符合要求時,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三)當存在一項(含)以上A類考核要點或四項(含)以上B類考核要點不合格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嚴重不合格。
  (四)具有三項(含)以下B類情形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一般不合格。
  第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視為嚴重不合格:
  (一)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拒不配合質量考核的;
  (二)超資質開展檢測活動的;
  (三)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能如實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種檢測資料的;
  (五)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第五章 考核結果套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考核組對照考核依據,按照考核內容逐一對考核項目資料進行分析考核,形成《深圳市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報告》(附表),並報送市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八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收到考核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被考核單位通報質量考核結果。被考核單位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考核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市氣象主管機構5個工作日內組織考核組對考核結果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並上報廣東省氣象局。
  第二十條 質量考核結果為嚴重不合格的檢測項目,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檢測單位撤回該檢測報告,限期重新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相關信息通報受檢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作為對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資質延續或升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檢測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質量考核的,考核機構以及考核組成員在考核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提出了規範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的改革要求。據不完全統計,在深圳市從事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近30家,防雷檢測市場由於從事防雷技術服務的企業良莠不齊,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防雷檢測技術服務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二、《辦法》出台的意義
  (一)《辦法》是切實履行賦予氣象部門雷電災害防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在全面放開防雷裝置檢測市場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規範市場主體從業行為,加強我市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建設,進一步降低和減輕雷電災害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損害和對社會的影響。
  (二)《辦法》為規範和管理防雷檢測單位提供技術手段。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防雷防災減災工作中一項基本的技術服務,隨著防雷檢測體制改革,防雷檢測單位的多元化,規範防雷檢測質量考核管理,有利於促進防雷檢測資質單位服務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有利於促進防雷檢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內容體現了“兩個明確”“兩項規範”“一個強化”的特點。其中,“兩個明確”,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和相關單位職責義務,二是明確了質量考核判定規則。“兩項規範”,一是規範了質量考核組織和方式,二是規範了質量考核程式和內容。“一個強化”,強化了質量考核結果套用和管理。
  (一)質量考核的定義
  質量考核,是指深圳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通過資料審查和項目驗證方式評價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能力、質量,並出具質量考核報告的行為。
  (二)質量考核方式
  1.資料審查,即按照規定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考核組應當赴項目現場對項目資料進行核實。
  2.項目驗證,即按照規定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進行全部或部分考核內容(情形)的現場覆核檢查。可以採用被考核單位自測或實施考核人員獨立檢測兩種形式。
  (三)質量考核內容
  1.檢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並組織實施;
  2.項目檢測人員是否具備有專業技術能力,檢測報告中是否為現場檢測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
  3.項目檢測使用的檢測設備是否經法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等;
  4.項目檢測方法的正確性;
  5.項目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6.項目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7.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8.檢測報告對雷電防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築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
  9.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10.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四)考核結果判定
  1.當考核內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據要求時,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合格。
  2.當考核內容中任一項不符合要求時,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3.當存在一項(含)以上A類考核要點或四項(含)以上B類考核要點不合格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嚴重不合格。
  4.具有三項(含)以下B類情形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一般不合格。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視為嚴重不合格: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拒不配合質量考核的;超資質開展檢測活動的;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不能如實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種檢測資料的;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五)考核結果套用和管理
  市氣象主管機構收到考核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被考核單位通報質量考核結果。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並上報廣東省氣象局。考核結果作為對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資質延續或升級的重要依據。質量考核結果為嚴重不合格的檢測項目,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檢測單位撤回該檢測報告,限期重新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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