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

《雲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於2023年12月9日發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號
《雲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已經2023年11月27日第十四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予波
2023年12月9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實行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工作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規劃,依法保障相關經費,統籌應急資源,建立統一指揮、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2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共同負責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科學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加大安全投入,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事故發生後依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職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全社會的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並採取有效措施,實現數據整合、互聯互通與信息共享。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在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案例研究、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鼓勵在地域上相鄰、相近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生產安全事故的聯合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和危害程度,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將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併入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除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外,還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有明確的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並有具體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救援程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救援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救援預案附屬檔案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相關應急救援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自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自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制定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自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抄送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救援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整合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實行本行政區域內和相鄰地區應急救援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託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四條 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託本單位從業人員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定期組織開展聯合演練。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年組織1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七條 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救援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應急救援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回響分級等內容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依託物資儲備單位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省內跨區域的應急物資調劑供應渠道;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急物資調劑供應協作機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託有關技術、管理等專業人員組建應急救援專家庫,並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第二十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
(三)應急救援隊伍。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包括工藝、設備、安全等人員組成的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二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下列1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並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採取應急措施,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事故救援。
第二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後,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涉及2個以上單位的,按照責任劃分承擔份額;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並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
現場指揮部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在對事故等級和事故類型綜合研判的基礎上設立,設立的具體要求由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現場指揮部總指揮一般由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五條 現場指揮部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職責,是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最高決策指揮機構,統一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可以設定綜合協調、現場救援、醫療衛生、救援專家、後勤保障、新聞宣傳等應急救援工作小組。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應當明確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工作小組以及其他人員參與救援的具體職責。
第二十六條 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根據專家意見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符合安全施救條件時,應當繼續組織應急救援。
第二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應當由組織處置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現場指揮部統一發布。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後不參加或者不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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