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德宏州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已經德宏州人民政府同意,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6月28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州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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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德宏州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組織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水上突發事件擴展,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雲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雲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雲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雲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19〕109號),以及《瀾滄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協定》等編制。
1.3適用範圍
德宏州行政區域內水域和承擔的水上搜救責任區內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
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就近就便;快速反應、協調聯動。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州人民政府設立德宏州水上搜救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指揮部),專門負責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水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指揮處置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指揮長,州政府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州交通運輸局及州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指揮長,州發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外辦、州廣電局、州防震減災局、州氣象局、瑞麗海關、畹町海關、芒市海關、盈江海關、章鳳海關、州消防救援支隊、德宏供電局、德宏軍分區、武警德宏支隊為成員單位。州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關於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行動的指示和要求。
(2)制定有關水上搜救應急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全州水上搜救應急管理工作。
(3)協調有關部門,統一調配施救人員、船舶、物資、器材。
(4)分析、研究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水上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協商應對策略,採取措施,妥善處置。
(5)組織、指揮、協調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
(6)負責啟動和終止應急回響行動。
2.1.1州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州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交通運輸局,辦公室主任由州交通運輸局分管航務海事副局長擔任。州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州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承擔全州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上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2)負責州級水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及應急預案的制定、運行、更新和管理;指導地方水上搜救應急信息系統建設。
(3)與相鄰州市建立應急回響、聯動機制。
(4)組織本州水上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套用等方面的培訓和水上安全知識宣傳。
(5)負責州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整理和歸檔。
(6)承辦州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州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州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和災後重建規劃工作;組織實施州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州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州交通運輸局:負責州級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工作;制定全州水上搜救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調動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部門參加水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承擔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協調聯絡的工作;組織、調用事故水域的其他營運船舶及社會救助力量參與搜救;負責日常水上應急值班和信息報送工作;指導水上專業救助力量建設;負責州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州應急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
州工信科技局:負責優先協調指配水上搜救應急無線電頻率,確保無線電頻率不受干擾,保障水上遇險和安全通信正常使用;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為水上應急行動陸路通信提供線路保障,根據應急搶險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通信設備。
州教育體育局:負責對學生進行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將水上公共安全和應急防護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內容和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讀本。
州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維護水上搜救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為獲救人員的轉移維護提供幫助;為跨國、跨地區水上應急行動人員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務;控制事故嫌疑人,追捕責任事故逃逸人;為死亡人員善後處理提供便利。
州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獲救生活困難人員的救助和對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州財政局:負責安排水上搜救州級相關資金;協調應急費用的財務保障,配合有關部門監督資金使用。
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報以及應急行動時有關地質災害的即時信息。
州生態環境局:負責水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處置有關指導工作,並提供相應環保技術支持。
州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本系統漁業部門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負責調動漁政監督管理裝備、人員及協調漁業船舶參加水上應急行動。
州水利局:根據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江河、湖泊水文信息和水文監測技術支持;組織防汛搶險船舶參加水上搜救行動,提供必要的救援資源的技術支持;按水上搜救應急需要及時協調水電站實施水量調度;承擔各封閉水域(水庫)的水上搜救工作。
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指導協調險情區域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協助參與處理旅遊團隊遇到的水上突發事件。
州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組織開展遇險人員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根據需要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水上醫療諮詢;組織派遣醫療人員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救援和轉送傷病人員。
州外辦:負責協同涉事主體單位及州公安局等部門做好水上搜救工作中涉外事項的聯絡和處理;協助州公安局做好獲救外籍人員的遣返並協助州民政局做好相關善後處理。
瑞麗海關、畹町海關、芒市海關、盈江海關、章鳳海關: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並為水上應急行動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水上應急設備進出境提供便捷服務。
州防震減災局:負責提供中長期地震趨勢預測和地震預警信息。
州氣象局:負責提供中短期天氣預報、惡劣天氣的短時臨近預報以及水上應急行動中所需有關氣象信息。
州廣電局:負責做好水上搜救工作新聞宣傳報導,配合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德宏供電局:負責配合水上搜救工作,落實水上應急搶險救援時的水量調度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加強本系統水上搜救力量建設,做好消防救援隊伍水域救援技術培訓工作,組織所屬力量參加水上應急救援行動。
德宏軍分區、武警德宏支隊:負責組織相關力量參與水上應急行動。
2.1.3應急工作組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上突發事件後,州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搜救、醫療救援、安全保衛、綜合保障、新聞報導等應急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屬地縣市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州交通運輸局、州應急局、州發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德宏軍分區。
職責:負責州指揮部各工作組的綜合協調、會議籌備、領導指示批示和會議精神傳達落實。
(2)搶險搜救組
牽頭單位:屬地縣市人民政府,州交通運輸局、州應急局。
成員單位:州公安局、州生態環境局、德宏軍分區、武警德宏支隊、州消防救援支隊。
職責:負責搶險力量的工作協調、資源配置,調派救援隊伍,搜救被困民眾、受傷人員和處置環境污染等,負責水上突發事件中遇險人員的搜救和傷(病)員的搶救、運輸、隱患消除等工作。
(3)醫療救援組
牽頭單位:屬地縣市人民政府,州衛生健康委。
職責:負責水上突發事件傷病員現場急救、轉運、救治和疾病防控、衛生監督等工作;根據救援需求,組織調撥醫藥儲備相關物資;及時向州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和傷病員醫療救治信息。
(4)安全保衛組
牽頭單位:屬地縣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
成員單位:武警德宏支隊。
職責:負責設定水上突發事件現場安全警戒線;負責發布航行警告、通告,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疏散事發地人員;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維護周邊地區道路交通秩序,實施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5)綜合保障組
牽頭單位:屬地縣市人民政府,州應急局、州交通運輸局。
成員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州外辦、州工信科技局、州氣象局、德宏軍分區。
職責:負責應急救援物資、車輛、人員、氣象、運輸、通信、經費、生活保障、善後處理以及遇險人員的安置等工作。
(6)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屬地縣市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州應急局、州交通運輸局、州廣電局。
職責:負責事發現場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輿論引導工作;按照州指揮部提供的權威信息進行新聞宣傳報導。
2.2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前期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在州指揮部工作組到達後,指揮、協調水上搜救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1)執行州指揮部下達的水上搜救工作任務。
(2)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方案。
(3)開展各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3諮詢機構
諮詢機構包括搜救專家組和其他有關諮詢機構。
2.3.1搜救專家組
搜救專家組由航運、海事、航道、港口、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醫療衛生、水文、氣象、地震、環保等行業專家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1)提供水上搜救應急行動的技術諮詢和建議。
(2)參與有關水上搜救應急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搜救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諮詢。
2.3.2其他有關諮詢機構
其他有關諮詢機構按州指揮部要求,提供有關水上搜救諮詢服務。
2.4水上搜救應急力量
2.4.1水上搜救應急力量組成
水上搜救應急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搜救力量和軍隊、武警部隊、公安、消防搜救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搜救力量、緊急醫學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搜救行動的民用船舶和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2.4.2水上應急搜救力量職責
(1)服從州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協調、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水上應急行動。
(2)參加水上應急行動時,保持與州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聯繫,及時報告動態。
(3)水上應急行動結束後,總結、報告搜救工作。
(4)參加水上搜救應急演練。
2.5縣市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
縣市可參照本預案成立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水上搜救應急工作。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來源與發布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將氣象、水利、自然資源、防震減災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機構、有關地區或周邊國家通報的預警信息,視情採取電話、簡訊等一種或多種形式,向可能受到影響地區從事水上、水下作業等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發布水上預警信息。
3.2防禦回響
從事水上、水下作業等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根據預警信息,發布通航信息,採取封航、停運、停止水上水下作業等措施,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救助準備。
4應急回響
4.1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結合全州水上突發事件特點、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水上突發事件分為四級。
4.1.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2)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1.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2)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1.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2)其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1.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2)單船300總噸以下的普通貨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水上突發事件。
4.2信息報告
(1)發生水上突發事件時,相關單位、個人或目擊者、知情者可通過當地公布的報警電話等方式及時向水上搜救機構報警。各級水上搜救機構發現險情或接到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立即對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並按照規定和程式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需要通報有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2)發生水上突發事件,事發地不在本責任區的,接報的值班員應立即向所在責任區水上搜救機構通報,並上報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
(3)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上突發事件,應按緊急信息報送規定立即報告,並在當地政府組織下開展先期救援處置。
(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船舶污染相關應急處置要求進行處理和通報。
4.3先期處置
險情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先期救援處置,並及時成立現場搜救指揮部,組織指揮交通運輸、海事、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1)根據搜救目標的具體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確定搜救區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現場情況,確定現場聯繫方式,保持與上級搜救機構聯繫,及時反饋現場信息。
(3)制定現場具體救助方案並組織實施,必要時報指揮部同意後實施。
(4)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成立若干應急反應小組進行救助。
(5)組織和指揮事發現場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為現場救援力量制定適當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務,組織搜救行動,同時應當確保其安全。
(6)迅速組織現場傷員救治及轉送工作。
(7)安排做好現場搜救行動的詳細記錄,包括現場救援力量和設備情況、事故或者險情情況、搜救情況等。
(8)如出現污染情況,應當組織做好取樣、取證工作,並取得當事人確認。
(9)根據現場情況變化,確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對指揮部制定的應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議意見。
(10)負責維護現場秩序。
4.4分級回響
4.4.1應急回響原則
(1)根據水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2)任何水上突發事件,搜救責任區內最低一級水上搜救機構應首先進行回響。責任區水上搜救機構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件擴展,請求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回響,上一級搜救機構應對下一級搜救機構的應急回響行動給予指導。
4.4.2 Ⅰ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州指揮部辦公室應將水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搜救應急情況及時報告州人民政府和省指揮部,並提請省指揮部啟動Ⅰ級回響,州指揮部在上級指揮部的指導下組織應急搜救。
4.4.3 Ⅱ級回響
發生重大水上突發事件,州指揮部辦公室應將水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搜救應急情況及時報告州人民政府和省指揮部,並提請省指揮部啟動Ⅱ級回響,根據省指揮部的指令承擔應急指揮任務,各成員單位根據指令和預案職責迅速開展搜救應急行動。
4.4.4 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水上突發事件,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水上搜救機構對行政區域內險情進行評估,立即啟動Ⅲ級回響,組織實施搜救,並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州指揮部辦公室,州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救援情況派員赴現場指導。
4.4.5 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水上突發事件,事發地政府要積極組織前期搜救,並將情況及時上報縣市水上搜救機構,縣市水上搜救機構對行政區域內險情進行評估,上報縣指揮部,啟動Ⅳ級回響,組織、指導應急搜救,工作結束後將搜救情況報州指揮部辦公室。
4.5緊急醫學救援
屬地政府指定的水上搜救機構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當地具備水上醫學救援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水上緊急醫學救援隊伍,承擔水上緊急醫學救援任務,開展水上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4.6應急行動人員安全防護
參與水上應急行動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對參與救援行動單位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
4.7遇險人員及其他人員安全防護
在實施救援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護措施,提供必要的防護器材、裝備、醫療及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4.8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動員和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願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水上應急救援行動。現場附近航行、停泊、作業以及可參與搶險救援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迅速參與應急搶險救援。
4.9與周邊國家、地區間協作
(1)收到周邊國家請求對在其搜救責任區開展的水上突發事件給予救援時,按有關規定視情提供包括船舶、人員和設備等的援助。
(2)當周邊國家搜救機構提出外籍船舶為搜尋救助水上遇險人員而進入我國水域的申請時,要及時與有關主管部門聯繫,並回復提出請求的搜救機構。
(3)與周邊國家共同搜救區內的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回響,需與周邊國家搜救機構一起作出搜救合作和協調的行動計畫和安排。
(4)為救助水上突發事件遇險人員,救助力量需進入或越過其他國家水域,由州公安局協調聯繫周邊國家水上搜救機構,州外辦予以協助。
4.10應急回響終止
負責組織指揮的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本級應急回響:
(1)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2)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3)水上突發事件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得到有效控制。
4.11信息發布
4.11.1信息發布原則
水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的信息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或部門)統一對外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水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的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有利於社會各界了解水上突發事件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利於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有利於事件的妥善處理。
4.11.2信息發布內容
(1)水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船舶或民用航空器概況、船員和旅客情況、載貨情況。
(3)救助情況,包括已採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採取的措施。
(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
(5)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1.1傷員救治
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5.1.2獲救人員安置
涉事單位、當地民政、應急部門配合現場指揮部,協調做好獲救人員中需要臨時救助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港澳台或外籍人員,由當地有關部門負責安置,當地政府港澳台辦或外辦予以協助;外籍人員由公安部門負責遣返,外事部門予以協助。
5.1.3遇難人員處置
涉事單位應配合當地政府、民政、公安等部門做好遇難人員的遺體處理;港澳台或外籍遇難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5.2社會救助
對獲救人員的社會救助,由承擔相關職能的部門負責組織。
5.3保險
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屬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4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
水上突發事件救援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會同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對事件進行總結評估,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報送總結評估報告。
6應急保障
6.1應急準備
6.1.1基礎建設
州水上搜救機構根據水上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需要,指導縣市水上搜救機構設定。
6.1.2避險水域
各級地方海事機構應調查了解各自轄區內水域情況,結合水上突發事件特點,協調有關部門劃定突發事件避險水域。
6.1.3危險源、危險區域辨識
各級地方海事機構應當對本轄區水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和登記,並將結果通報當地政府。
6.2通信與信息保障
州工信科技局要指導、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為水上應急行動陸路通信提供線路保障。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體系;根據應急搶險的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配備能保證通信暢通的手段與設備。
6.3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
6.3.1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1)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收集本轄區可參與水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本轄區水上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
(2)專業救助力量應按照水上搜救機構的要求,結合轄區內的實際,配備救助艇、應急指揮車、水上打撈設備、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搜救設備和救生器材,登記造冊。
6.3.2交通運輸保障
(1)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2)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與本地的運輸企業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徵用機制,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
6.3.3資金保障
(1)落實各級事權和支出責任,搜救應急資金保障由各級納入同級預算安排,按照分級回響、分級負擔的原則,合理承擔應由政府承擔的應急保障資金。
(2)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按照規定使用、管理搜救工作經費。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水上應急搜救機構應加大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常識的宣傳,加強水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和水上搜救專業救援力量的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水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知識和技能。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進一步明確應急回響中各崗位責任,針對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修訂完善。
教育部門應當要求學校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把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納入相關教學內容,培養學生水上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2表彰獎勵
對在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7.3責任追究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不良影響的單位、個人,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1)水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的事件。
(2)水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搜救機構所承擔處置水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
(3)水上搜救機構是指由地方政府指定的負責水上搜救工作的機構。
(4)本預案中所指“水上”是指德宏州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庫區等水域。
(5)本預案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州交通運輸局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提請州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3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8.4附屬檔案
8.4.1水上搜救應急組織體系圖

解讀

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了《德宏州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德政辦發〔2023〕39號,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為便於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讓社會公眾了解《應急預案》相關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9年12月1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雲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雲政辦發〔2009〕262號);2023年1月17日,省交通運輸廳等二十三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水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的意見》(雲交搜救〔2023〕1號)。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統籌發展和安全,強化風險意識、底線思維,聚焦水上搜救應急能力提升,進一步加強我州水上搜救應急體系建設,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推進水上搜救體系和能力現代化,著力構建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群結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水上搜救工作格局,最大程度減少水上人員傷亡、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更好地服務全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宏州切實加強水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德政辦發〔2023〕 38號)關於2023年“編制德宏州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目標任務,參照《雲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結合德宏實際,州交通運輸局牽頭起草了該《應急預案》。
二、目標任務
建立健全德宏州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組織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水上突發事件擴展,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共分8個部分:一是總則。內容涉及編制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二是組織體系及職責。明確了德宏州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及職責、27家水上搜救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應急工作期間相關工作組職能職責和現場指揮部職責等。三是預警和預防機制。對信息來源與發布、防禦回響作出具體要求。四是應急回響。明確了水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回響、緊急醫學救援、應急行動人員安全防護、遇險人員及其他人員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參與、與周邊國家和地區協作、應急回響、信息發布等流程和要求。五是後期處置。明確了傷員、獲救人員、遇難人員的善後處置,以及社會救助、保險、搜救效果及應急經驗總結等有關工作要求。六是應急保障。明確了應急準備、通信與信息保障、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等要求。七是監督管理。明確了應急宣傳、培訓、演練和表彰獎勵及責任追究等內容。八是附則。明確了相關名詞術語定義、預案管理與更新、預案制定與實施等要求,並附註了我州水上搜救應急組織體系圖、有關部門水上應急通訊錄和水上運輸船舶儲備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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