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

中山軍分區、市政府應急辦、中山海事局、市安全監管局、公安局、海洋漁業局、公安消防局、公安邊防支隊、交通運輸局、水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民政局、衛生局、經濟和信息化局、氣象局、中山海關、中山航道局等部門是搜救分中心的成員單位,在搜救分中心的組織、協調下,參與水上搜救行動、處理相關善後事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水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
  • 類別:規定
  • 地點:中山市
  • 類型:水上搜尋救助
基本信息,內容介紹,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在我市水域內遇險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設施和人員能獲得及時的搜尋救助,最大限度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和防止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粵府〔1995〕99號)以及我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內容介紹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管轄水域內開展水上搜尋救助(下稱“搜救”)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水上搜救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具有水上搜救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搜救的義務。
水上遇險人員有獲得無償救助的權利。
第四條 水上搜救工作應當遵循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則,實行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防救結合。
第五條 水上搜救的範圍是:
(一)水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擱淺、傾覆、火災、操縱能力受損、失蹤、人員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水上設施上的人員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於各種原因在水上墜落或迫降等事故。
第二章 水上搜救任務的分工
第六條 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稱“搜救分中心”)在市政府領導下,履行國家、省、市規定的搜救工作職責,業務上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導。
搜救分中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上搜救、防颱風、防污染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修訂水上險情事故的應急處置預案;
(二)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轄區範圍內水上船舶防抗颱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三)按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組織力量積極參與重大水上險情的應急工作;
(四)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獲救人員的接待遣送工作;
(五)協助應急救助費用的追償;
(六)負責與鄰近區域的搜救部門進行搜救業務聯繫、協調和交流;
(七)組織本轄區水上險情應急演練;
(八)及時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險情;
(九)負責制定搜救分中心的建設規劃;
(十)承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設在中山海事局,主要承擔我市管轄水域內水上搜救的運行管理工作。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24小時應急值班,做好水上險情的接報和預警工作;
(二)制定業務培訓、演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職能部門報告水上險情處置及其它有關情況;
(四)組織新聞發布等;
(五)負責收集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具體起草和修改預案;
(六)負責搜救指令、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
(七)組織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收集意見,協調、總結經驗;
(八)負責搜救分中心裝備計畫的擬定和相關裝備的使用和管理;
(九)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條 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的職責:
(一)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協助市領導處置特別重大和重大水上險情事故,協助指導特別重大水上突發公共事件相關工作。
(二)中山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和現場水域附近船舶參加搜救行動;按照搜救分中心指令開展搜救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船舶險情的現場搜救指揮、協助其它水上搜救工作;發布航行通告;負責事故水域的現場警戒,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負責查找、提供有關船舶詳細資訊。
(三)市安全監管局: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搜救險情通報,及時掌握水上搜救信息並按規定上報。
(四)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維護水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負責獲救外國籍人員的遣返和為死亡人員的善後處理提供便利,負責屍體的死亡技術鑑定;負責道路交通涉水險情和刑事、治安涉水險情的現場指揮和處置。
(五)市海洋漁業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漁業船舶參加水上應急行動;參加現場警戒工作;負責對漁業船舶遇險、漁港水域險情應急救助和現場指揮;協助其它水上搜救工作。
(六)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等工作。
(七)市公安邊防支隊:組織本單位船艇參加搜救行動,並協助進行現場警戒,負責水上治安案件導致的人員遇險處置。
(八)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船舶參加水上應急行動,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組織社會力量資源參與人命救助工作,負責水運企業和船舶安全生產事故的救助指揮和處置。
(九)中山海關: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協助進行現場警戒,並為水上應急行動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水上應急設備、人員進出境提供便捷服務。
(十)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內河涌、閘內非通航水域及水庫、山塘的人員遇險處置工作,根據搜救分中心的調動做好全市主要河道水閘以及東河水利樞紐工程泵站的啟閉工作,做好全市大江大河水位監測,提供有關水文信息。
(十一)中山航道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清除水域礙航物或設定助航標誌,發布航道通告。
(十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公園內的湖泊及涉水項目設施的險情處置,協助搜救分中心做好在緊急情況下開啟員峰橋、光明橋、岐江橋等市政設施有關工作。
(十三)市氣象局:負責對天氣(如大霧、颱風、冷空氣或寒潮造成的大風天氣)進行監測分析,及時提供水上應急行動中所需的相關氣象信息。
(十四)市民政局:負責險情事故的善後處理,組織轉移、安置慰問遇險人員,幫助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後事宜。
(十五)市衛生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負責提供遇險人員醫療急救保障,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水上醫療諮詢,協調醫療機構人員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病人員。
(十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電信部門為水上應急行動的通信提供保障,維護水上遇險、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專用頻率通信的安全暢通。
水上險情事故涉及船舶污染水域的,各相關職能部門還應按《中山港口水域溢油應急計畫》的有關要求開展工作。
各鎮區按搜救分中心要求參加轄區內的水上搜救工作。
第九條 指定聯絡員制度:
為確保搜救分中心與各成員單位之間溝通聯絡順暢,特建立指定聯絡員制度。各成員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專門負責水上搜救聯絡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及時向搜救分中心報送本單位搜救資源、聯繫人、聯繫電話的變化情況;
(二)負責與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溝通聯絡;
(三)制定本單位搜救人員培訓和搜救演習計畫,使搜救人員明確職責,行動迅速有效;
(四)保持通訊設備暢通,聯繫電話或手機號碼變更時要及時通知搜救分中心辦公室;
(五)服從搜救分中心指揮,在搜救分中心有指示或命令時,要保證信息迅速傳達到相關人員,確保任務快速有效完成。
指定聯絡員因出差或其它事由離開中山前,其所屬單位要指定替代人員,並將替代人員姓名、職務、聯繫電話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
第十條 專家諮詢制度:
成立中山市水上搜救專家組,由航運、海事、消防、醫療衛生、環保、石油化工、海洋漁業、海洋工程、氣象、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水上搜救技術諮詢。專家組成員由各有關部門推薦,搜救分中心聘任,並向社會公布專家組成員名單。
中山市水上搜救專家組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水上應急行動的技術諮詢和建議;
(二)參與相關水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
(三)提供搜救法制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諮詢。
第十一條 水上應急救助力量:
(一)水上應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救助力量和軍隊、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本市水上應急救助力量主要有:
1.中山海事局屬下巡邏船;
2.市海洋漁業局屬下漁政船;
3.中山海關屬下各緝私船;
4.公安水上派出所工作船艇;
5.市公安邊防支隊屬下各公邊船;
6.中山航道局屬下航標工作船;
7.市公安消防局消防船舶和工作船舶;
8.市水務局的水利、水政工作船舶;
9.專業水上清污公司工作船;
10.其他船舶公司的船舶。
(二)水上應急救助力量的職責包括:
1.按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協調、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水上應急救助行動;
2.參加水上險情事故應急行動時,保持與搜救分中心和現場指揮的聯繫,及時報告動態;
3.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結束後,根據搜救分中心的要求提交總結報告;
4.組織本單位人員、船舶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參加搜救分中心組織的應急演習。
第十二條 水上險情事故發生後,搜救分中心各成員單位、各類水上應急救助力量應服從搜救分中心的組織指揮和協調。
第三章 水上搜救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氣象、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水上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及時向搜救分中心通報,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搜救分中心設應急值班室,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中山市水上搜救報警專用電話12395。
第十五條 搜救分中心應當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有針對性地做好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準備。
具體的預警級別標準、預警信息報送要求等由搜救分中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行制定發布。
第十六條 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當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或減少水上突發事件對生命、財產和環境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當迅速向搜救分中心報告:
(一)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人員在水上遇險;
(二)獲悉水上人命遇險;
(三)獲悉船舶污染水域信息。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原因、現狀和已採取的措施、求助請求;
(二)遇險人員姓名、國籍、聯繫方式、人數及其傷亡情況;
(三)船舶、航空器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繫方式;
(四)船舶、航空器載貨情況;
(五)遇險水域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氣象、海況信息;
(六)船舶、航空器或水上設施溢油和泄漏物質信息。
第十八條 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人員在水上遇險,應當採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第十九條 搜救分中心接到水上險情信息報告後,應當及時對險情進行分析、核實,確定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或者認為必要時,應啟動中山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或中山港口水域溢油應急計畫,同時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凡外國籍和香港、澳門、台灣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設施遇險求救或發生水難事故造成水域污染的,搜救分中心應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同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條 險情發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設施獲悉遇險求救信息或者接到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時,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立即趕赴險情現場,盡力救助遇險人員,並接受搜救分中心的統一協調、指揮。
第二十一條 承擔水上搜救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接到執行水上搜救任務的指令後,必須立即行動,並接受搜救分中心的統一組織、協調、指揮。
第二十二條 接到執行水上搜救任務指令的單位和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水上搜救任務的,應當及時以單位名義向搜救分中心反饋。
第二十三條 水上搜救現場的指揮工作由搜救分中心指定或由首先到達現場的救助單位、船舶擔任。水上搜救現場的船舶、設施應當服從現場指揮的組織、協調、指揮。
第二十四條 現場指揮應當執行搜救分中心的指令,並及時向搜救分中心報告現場情況和搜救結果。
第二十五條 搜救船舶、飛機啟航前或在開赴事故現場途中,應儘可能同遇險船舶、航空器、設施溝通並保持通信聯繫,以便了解遇險船舶等的險情發展與要求,研究並準備各項搜救技術措施。
第二十六條 搜救船舶、飛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立即實施搜救,並盡力查明遇險船舶、航空器、設施的失事原因和狀況。現場指揮(或協調)船應隨時將營救的進展情況報告搜救分中心。
第二十七條 未經搜救分中心同意,參加水上搜救的船舶、設施不得擅自退出水上搜救行動;確需退出的,應當報經搜救分中心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搜救分中心可以決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動,並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一)受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致使水上搜救行動無法進行的;
(二)繼續搜救將危及參與搜救人員和搜救船舶、設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
上述情形消失或認為需要時,搜救分中心應當立即恢復水上搜救行動。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水上搜救行動:
(一)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二)倖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三)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者緊急情況已經不復存在;
(四)水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擴展或者復發的可能。
水上搜救行動的終止由搜救分中心確定,必要時,報請市政府決定。終止決定應當及時向參加水上搜救行動的單位和個人通報。
第四章 水上搜救保障
第三十條 搜救分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具備水上搜救能力的單位及其船舶、設施、航空器指定為水上應急救助力量,並加強對有關人員水上搜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舉行由各成員單位和各種水上搜救力量參加的各類應急演習。
第三十一條 承擔水上搜救職責的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具有搜救能力的船舶、設施、航空器等基本情況定期向搜救分中心備案,建立值班制度,保持與搜救分中心的聯繫。
第三十二條 承擔水上搜救職責的單位應當對水上搜救船舶、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並加強對有關人員水上搜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將水上搜救及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凡遇有重大活動或突發事件,市財政確保所需資金到位。
預算資金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參與水上搜救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搜救分中心或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的表彰和獎勵標準、程式等由搜救分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服從指揮、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由搜救分中心予以通報批評,亦可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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