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印發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雲南省政府印發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是82302於1988年9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印發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88]60號
  • 【發布日期】:1988-09-06
  • 【生效日期】:1998-09-06
檔案信息,檔案正文,

檔案信息


生效日期:1988-09-06
檔案來源:雲南省人民政府檔案:
發布文號:雲政發〔1988〕60號

檔案正文

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廳、局、委、辦: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業經省政府第三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組織試行。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向省科委、科乾局反映。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充分挖掘現有科技隊伍的潛力,動員更多的科技人員直接進入經濟建設主戰場,振興我省經濟,必須進一步放活科技人員,積極組織和鼓勵科技人員(含科技管理人員,下同)採取各種形式支援農村、邊疆、山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支援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急需人才的中小企業,開展種種有償技術服務,創辦科技開發企業、民辦科技機構等。當前,應以推行種種形式的科技承包為重點,特別是農、林、牧、水等科技事業單位要走在前面,組織大批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種植業、養殖業、林業、農副產品加工以及鄉鎮企業等方面的科技承包。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一、我省放活科技人員,應以單位組織的智力流動為主,各單位要在確保完成國家正確的任務的前提下,積極挖掘內部潛力,開展科技承包和各種有償技術服務。
1、全民所有制企業面向社會開展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培訓等,技術性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上的,三年內免徵收所得稅;全民所有制科研、教育、衛生等事業單位,面向社會開展上述技術活動的淨收入,可暫免徵收所得稅。
2、承包各級、各部門的科技項目、“星火計畫”、“豐收計畫”、“綜示區”、科技推廣、基地建設、山區綜合開發以及扶貧項目等,達到契約規定指標,經審核驗收後,可從扣除基本建設費和設備購置費的項目經費中,提取5-10%的金額,作為科技承包報酬。
上述報酬和單位面向社會組織的技術性收入,直接參加的科技人員個人所得部門,進行科技承包的一般不少於50%;進行其它技術活動的,一般不少於30%,其中承包糧食、畜牧、林業等項目和到貧困地區承包或服務的,分配比例還可以適當提高。科技人員與農村基層幹部、農民技術員共同承包科技項目,要按貢獻大小、責任輕重,合理分配報酬,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所得報酬,可高於其他人員平均所得報酬的2至3倍。
各類科技人員取得的科技承包和技術服務報酬,不限數額,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但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承包、服務收入交回單位的部分,可作為科技發展基金、科技承包基金和獎勵、福利基金。
3、由單位組織進行科技承包的科技人員,在承包期間,原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若遇單位調整工資、認定專業技術資格等,與單位其他科技人員同等對待。
二、在鼓勵單位有組織地放活科技人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等形式,走出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國家機關、大型企業和人才相對富裕的中型企業,去承包、租賃、創辦、領辦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中小企業、科技開發企業、民辦科技機構,到農村進行有償技術服務和技術經濟承包。
1、除承擔重點項目和正在執行單位工作計畫的骨幹以外,科技人員申請辭職到農村和鄉鎮企業從事科技工作的應予批准。辭職須事先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單位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
2、科技人員個人去農村、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進行科技承包和技術服務,根據契約規定所得的收入,除照章納稅外,都歸個人所得。
3、業餘兼職按省政府辦公廳去政辦發〔1988〕54號檔案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的通知辦理。
三、各級、各部門分管的科技項目、“星火計畫”、“豐收計畫”、“綜示區”、科技推廣、基地建設、山區綜合開發、扶貧項目等,一般都要通過報紙、電台、信息發布會、技術市場、人才市場等進行公開招標。本地區、本部門、外地區、外部門及各種所有制的單位和科技人員都可投標。經過平等競爭,擇優進行承包。
凡進行科技承包的項目,都要認真簽訂書面承包契約,明確承包的目標、效益、措施、資金、物質條件、驗收標準、方法,報酬及兌現方式,違約責任及風險處理辦法等。承包契約由主管部門和當地科委進行技術鑑證,併到工商部門登記或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保證契約的兌現。
四、工商、金融、稅務等部門要為放活科技人員積極創造條件。
1、工商登記註冊可按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科綜字0810號檔案《關於發布<科技開發企業審批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雲政發〔1988〕43號檔案《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
2、各級金融部門應在資金融通、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建立各項財務制度等方面,給予積極扶持,搞好服務。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一般需具有30%的自有流動資金;到貧困縣、邊疆縣和少數民族地區承辦集體企業,籌集資金有困難的,自有流動資金的比例可放寬到15%。仍達不到上述比例的,如企業經濟效益好,還款有保證,可向銀行和其它金融組織申請貸款。給予優惠照顧。
3、新辦的鄉鎮企業或城鎮集體企業,符合集體企業條件的可按有關城鄉集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辦理。
五、歡迎和鼓勵省外的單位和科技人員來我省承包、創辦、領辦中小企業和城鄉集體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聯合體。上述單位和科技人員除享受本規定中其它優惠待遇外,還可享受以下待遇:
1、省外的單位或科技人員來我省創辦科技開發企業、高技術新興企業、外向型企業的,在選擇地點、徵收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和註冊登記等方面給予方便和優惠。
2、省外的單位或科技人員個人來我省創辦科技開發企業、高技術新興企業、外向型企業或承包虧損企業,年淨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超過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其中到貧困地區的,從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免徵所得稅。
3、省外的單位或科技人員來我省進行技術承包、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取得顯著效益的,除按契約取得合法收益外,還可由受益單位給主要研究和推廣人員一次性獎勵;盈利大的,可採取分級累進計獎辦法,新增純利潤達10萬元,提取獎金1%,每增加10萬元利潤獎勵遞增1%,最高可達10%。
4、以省外科技力量為主獲得的科技成果,可參加我省科技進步獎的評選,獲獎的成果,可加發原獎金額30%的獎金。
5、省外科技人員自願來我省長期工作如需要增加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指標的,可在我省專項流動指標內統一解決。被縣以下中小企業和城鄉集體企業聘用的,有關部門應給予落戶、落糧。省外科技人員來我省工作契約期在三年以上的,其子女就讀高中、參加高考及錄取,可按省勞動人事廳、省教育廳勞人才(1985)8號檔案《關於組織省外專業人才智力支邊幾個問題的通知》規定予以照顧,契約期超過5年,到邊遠一、二、三類地區工作的外省科技人員子女,在我省就讀2年以上高中,報考我省高校,錄取時可按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六、根據各縣資源情況和科技開發項目的需要,分期分批地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中推薦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去擔任科技副縣長。

科技副縣長負責全縣的科技工作,具有相應的職權。以派出單位為技術後盾,成組配套地組織科技力量對所在縣開展各種形式的有償科技承包和技術服務。科技副縣長可兼任項目負責人,參加派出單位項目效益分配。具體推薦及管理辦法由有關部門擬定。
七、對從全民所有制單位調離或辭職到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和創辦民辦科技機構的科技人員,需要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要及時予以評審;劃撥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專項流動指標,鼓勵科技人員到急需科技力量的工農業生產第一線發揮作用。具體辦法按雲職改辦字(1988)26號檔案《關於在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中放活科技人員促進合理流動的若干問題的通知》執行。
對支援農村、鄉鎮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科技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主要考核其工作實績、業務能力和所取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在學歷、資歷、論文、外語等方面從寬掌握,從事科技承包或技術服務的時間可計算為科研、教學等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八、科技人員在進行科技承包和技術服務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經驗收審核後,可向主管部門或科技管理部門申報獎勵。對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省委、省政府關於選拔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定給予重將。對於在放活科技人員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省政府和有關部門也將給予表彰獎勵。
九、充分發揮技術市場,人才、勞務市場,各級學會、協會,各類科技諮詢服務機構等在放活科技人員中的媒介作用。這些機構在服務過程中,可依照有關規定收取適當管理費。責成省科委、省人事廳、省勞動廳加強對這些機構的巨觀管理和指導,逐步形成以昆明和中心城市為基地的全省配套的技術與智力擴散網路。
過去制定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規定精神不符,有礙放活科技人員的,應停止執行。對於已到農村、鄉鎮企業等急需人才的地區和單位工作尚未辦理手續的科技人員,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為其補辦手續。
本規定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省科委幹部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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