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印發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是82302於1988年9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印發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88]60號
- 【發布日期】:1988-09-06
- 【生效日期】:1998-09-06
檔案信息
生效日期:1988-09-06
檔案正文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廳、局、委、辦: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業經省政府第三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組織試行。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向省科委、科乾局反映。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充分挖掘現有科技隊伍的潛力,動員更多的科技人員直接進入經濟建設主戰場,振興我省經濟,必須進一步放活科技人員,積極組織和鼓勵科技人員(含科技管理人員,下同)採取各種形式支援農村、邊疆、山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支援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急需人才的中小企業,開展種種有償技術服務,創辦科技開發企業、民辦科技機構等。當前,應以推行種種形式的科技承包為重點,特別是農、林、牧、水等科技事業單位要走在前面,組織大批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種植業、養殖業、林業、農副產品加工以及鄉鎮企業等方面的科技承包。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上述報酬和單位面向社會組織的技術性收入,直接參加的科技人員個人所得部門,進行科技承包的一般不少於50%;進行其它技術活動的,一般不少於30%,其中承包糧食、畜牧、林業等項目和到貧困地區承包或服務的,分配比例還可以適當提高。科技人員與農村基層幹部、農民技術員共同承包科技項目,要按貢獻大小、責任輕重,合理分配報酬,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所得報酬,可高於其他人員平均所得報酬的2至3倍。
各類科技人員取得的科技承包和技術服務報酬,不限數額,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但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承包、服務收入交回單位的部分,可作為科技發展基金、科技承包基金和獎勵、福利基金。
二、在鼓勵單位有組織地放活科技人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等形式,走出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國家機關、大型企業和人才相對富裕的中型企業,去承包、租賃、創辦、領辦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中小企業、科技開發企業、民辦科技機構,到農村進行有償技術服務和技術經濟承包。
三、各級、各部門分管的科技項目、“星火計畫”、“豐收計畫”、“綜示區”、科技推廣、基地建設、山區綜合開發、扶貧項目等,一般都要通過報紙、電台、信息發布會、技術市場、人才市場等進行公開招標。本地區、本部門、外地區、外部門及各種所有制的單位和科技人員都可投標。經過平等競爭,擇優進行承包。
凡進行科技承包的項目,都要認真簽訂書面承包契約,明確承包的目標、效益、措施、資金、物質條件、驗收標準、方法,報酬及兌現方式,違約責任及風險處理辦法等。承包契約由主管部門和當地科委進行技術鑑證,併到工商部門登記或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保證契約的兌現。
科技副縣長負責全縣的科技工作,具有相應的職權。以派出單位為技術後盾,成組配套地組織科技力量對所在縣開展各種形式的有償科技承包和技術服務。科技副縣長可兼任項目負責人,參加派出單位項目效益分配。具體推薦及管理辦法由有關部門擬定。
七、對從全民所有制單位調離或辭職到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和創辦民辦科技機構的科技人員,需要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要及時予以評審;劃撥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專項流動指標,鼓勵科技人員到急需科技力量的工農業生產第一線發揮作用。具體辦法按雲職改辦字(1988)26號檔案《關於在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中放活科技人員促進合理流動的若干問題的通知》執行。
對支援農村、鄉鎮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科技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主要考核其工作實績、業務能力和所取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在學歷、資歷、論文、外語等方面從寬掌握,從事科技承包或技術服務的時間可計算為科研、教學等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八、科技人員在進行科技承包和技術服務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經驗收審核後,可向主管部門或科技管理部門申報獎勵。對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省委、省政府關於選拔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定給予重將。對於在放活科技人員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省政府和有關部門也將給予表彰獎勵。
九、充分發揮技術市場,人才、勞務市場,各級學會、協會,各類科技諮詢服務機構等在放活科技人員中的媒介作用。這些機構在服務過程中,可依照有關規定收取適當管理費。責成省科委、省人事廳、省勞動廳加強對這些機構的巨觀管理和指導,逐步形成以昆明和中心城市為基地的全省配套的技術與智力擴散網路。
過去制定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規定精神不符,有礙放活科技人員的,應停止執行。對於已到農村、鄉鎮企業等急需人才的地區和單位工作尚未辦理手續的科技人員,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為其補辦手續。
本規定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省科委幹部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