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暫行規定

《青海省政府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暫行規定》是青海省人民政府1988年3月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8-03-04
  • 生效日期:1988-03-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青政[1988]12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檔案
(青政〔1988〕12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四日)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精神,為進一步放寬放活我省科技人員政策,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充分調動和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堅持合理流向,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到工農牧業生產第一線,從人才富餘的行業和單位向人才缺乏的行業和單位流動;從西寧地區向農牧業區流動;從全民所有制單位向集體和個體所有制單位流動,從大、中型企業向小型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流動。
二、積極開發人才資源,充分發揮現有科技人員的作用,對用非所學、用非所長和被積壓、浪費的科技人員,及本單位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應予調整;本地區、本系統調整有困難的,可由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協助調整。
在職工人和社會待業人員中電大、職大、函大、夜大、業大、自費走讀大中專畢業生,及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合格者,自願到農村、牧區和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和集體企業工作的,在編制和增乾招工指標內,經考試、考核,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吸收錄用,工作滿五年後允許流動。
三、鼓勵和支持在職科技人員走出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機關和大中型企業,以調動、停薪留職、辭職等形式在省內基層、農村牧區承包、承租或領辦全民所有制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創辦股份企業或個體企業,承包科技攻關、成果推廣,興辦經營各種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貿易等民辦機構。承包、承租、興辦上述企業的科技人員對人、財、物和產、供、銷擁有相應的自主權,其合法權受法律保護。
四、有計畫地組織選派科技人員到縣、鄉工作。選派人員由所在單位推薦提名,用人單位考核,按規定程式任用,可以擔任科技副縣長、科技副鄉長等職務。被選派的科技人員由用人單位和派出單位雙重管理,實行定期輪換制和目標責任制,享受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按出差標準給予補助。
五、凡自願到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長期工作的科技人員,可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調動手續,原國家幹部身份不變,工齡連續計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保留,工資、行政、組織關係和本人檔案轉至所在縣(區)組織人事部門或主管單位管理。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和本人商定。
六、以停薪留職的方式到省內集體和鄉鎮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應與原單位簽訂協定書,每月向原單位交本人原標準工資原百分之十,作為留職保險基金,到我省三類地區工作的可以免交。留職不超過三年者期滿後可回原單位工作,也可在省內調動、辭職。科技人員停薪留職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在住房、子女就業等方面與原單位在職職工同樣對待;醫療費和因工傷亡費由用人單位負擔,原單位編制和工資總額不減。
七、凡本人自願辭職到省內農牧業區、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要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超過三個月單位還不答覆則視為同意。若有爭議,由主管部門或科技幹部管理部門仲裁。辭職的科技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正式辦理手續。
被批准辭職的科技人員,由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若被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累計計算。單位應及時將檔案、組織關係及其他有關手續轉往組織人事管理部門。凡不辭而別,經教育不歸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八、科研單位、設計單位、高等院校、學術團體、工廠企業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經濟利益、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單位業餘兼職,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利用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工作。業餘兼職按“技術契約法”規定訂立契約,其報酬及支付方式在契約中約定,收入達到調節稅標準的要依法納稅。使用本單位儀器和技術資料或占用工作時間從事兼職活動的,應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並向本單位交納一定的費用。中國小教師業餘兼職按教育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九、對我省急需的、高層次的科技人員,可採取招聘等形式從省外引進,經聘用單位考核,由州、地、市審批,報省科技幹部局備案;省級和中央駐省單位招聘人員,報省科委會同勞動人事廳審批,銀行、公安、糧食部門按招聘批文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資、戶口、糧食關係。被招聘人員工作滿五年後方可流動。短期聘用的科技人員,銀行憑契約支付工資。
要積極吸引省外科技人員來我省承包、承租、領辦、興辦國營中小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並通過邀請講學、學術交流、技術諮詢、技術協作等形式引進國內外智力,促進我省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
十、鼓勵和支持離退休科技人員,到國營小型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從事各種服務活動。在受聘期間,離退休金由原工作單位照發;酬金由用人單位和本人商定,所取得的科研、技術成果與在職科技人員同等對待。
十一、自願到集體和鄉鎮企業工作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有關學校和畢業生派遺部門應予支持,按國家幹部對待,工齡從報到之日起計算,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商定。組織人事關係、檔案由縣(區)組織人事部門管理。憑縣(區)人事部門的證件,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手續。
十二、到農村牧區集體和鄉鎮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同樣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所需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限額指標由有關主管部門專項下達。
科技人員在集體和鄉鎮企業及農牧區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規定申請專利權和科技成果獎,並記入業務考績檔案。
十三、科技人員到城鎮、農村承包、租賃、領辦、興辦各類企業和各種技術服務機構,所需獎金可以自籌,也可向社會集資,或向銀行和信用社申請貸款,工商、金融、稅務等部門應予積極支持。允許科技人員將技術入股,按股分紅。
十四、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支持科技人員的正當技術服務活動;科技人員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不得侵犯原工作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
十五、各級政府對放活科技人員工作要加強領導,確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工作。在認真貫徹執行本暫行規定時,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放活科技人員的優惠的辦法。省科委要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保證放活科技人員的工作正常進行。
十六、本暫行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十七、本暫行規定從下達之日起執行。
一九八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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