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進一步搞活流通重點骨幹企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雲南省進一步搞活流通重點骨幹企業的若干政策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增強國營大中型企業活力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流通企業實際,為進一步增強全省50戶流通重點骨幹企業的活力,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特制訂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進一步搞活流通重點骨幹企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1]134號  
  • 發布日期:1991-08-09
  • 生效日期:1991-08-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生效日期】1991-08-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進一步搞活流通重點骨幹企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雲政發〔1991〕134號1991年8月9日)

具體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增強國營大中型企業活力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流通企業實際,為進一步增強全省50戶流通重點骨幹企業(見附屬檔案一)的活力,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制訂本規定。
一、保持搞活企業政策的連續性
1、堅持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搞活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全國人大頒布的《企業法》,國務院頒布的《承包條例》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搞活流通企業的政策規定,包括全省統一規定(見附屬檔案二)和對某個行業、某個企業的特殊政策,對增強企業活力、搞活企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要繼續貫徹執行。
2、省級各有關部門,各地、州、市、縣,要認真清理各自下發的檔案,凡是與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搞活流通企業精神相建背的,應立即停止執行;今後在制訂有關政策時:
一是要與已頒布的搞活流通企業的政策相銜接;
二是重大問題需經過同級政府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協調。
3、堅持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八五”期間搞活流通企業的重要措施。要繼續實行政企分開,完善經理(廠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推行全員風險抵押承包,逐步開展行業管理,探索和組建流通行業型和工商聯合型企業集團。
二、完善企業領導體制
4、堅持經理(廠長)負責制。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保護經理(廠長)依法任免幹部的權力。企業中層行政幹部由經理(廠長)提名或黨委推薦,經過經理(廠長)、黨委書記協商,組織或人事部門考察,黨政領導集體討論後,由經理(廠長)任免。
5、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企業黨組織要參與討論企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支持經理(廠長)行使《企業法》賦予的權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企業貫徹執行。企業黨政領導職務的設定,要根據企業實際,大中型企業一般應分設,也可以兼職,但實行兼職的應配備專職副書記。
6、加強民主管理,充分發揮職代會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辦好企業。強化職代會的制度化建設,普遍推行職代會工作規範,實行對民主管理工作的考評,落實《企業法》賦予職代會的各項職權。
三、落實企業自主權
7、堅持政企職責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減少政府部門對企業經營的行政干預,使企業逐步做到自主經營。除國家計畫商品外,企業有權根據市場需求情況,以銷定購,擇優進貨。
8、企業在搞好主營任務的同時,可根據企業設施、資金、人員素質等條件,進一步開拓經營業務。除專營、專賣、統一經營和規定經營的重要商品外,其餘商品均可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或變更手續。
9、對指令性計畫供應物資,因上調資源不保證或供化單位不按期供貨而影響供應的部分,物資企業可視同完成供應計畫。對購貨單位超過契約期一個月不提貨和國家分配不對路不能落實供應的物資,經計畫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物價部門備案,物資企業可按有關價格規定轉計畫外銷售,單獨列帳,照章納稅,其價差收入可用於彌補計畫商品的政策性經營虧損。
10、逐步擴大企業定價許可權。維護國家賦予企業的定價自主權,有計畫地逐步減少國家定價商品範圍;實行國家指導價格的商品和經營性服務項目,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確定具體價格;其餘商品的價格,除國家和省有特殊規定的外,由企業根據價值規律和市場供求情況自行定價。對計畫商品和契約定購商品,工商雙方要銜接價格,實行按進貨對象區別作價。
11、企業有權搞活用工制度。除國家統一分配的人員外,有權拒絕接收不需要的人員。使用農村契約工占職工總數20%以上的企業,計畫、勞動部門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的“農轉非”指標,以穩定農村契約工中的骨幹力量。企業有權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職工實行獎懲,包括記功、晉級、除名、開除。
12、改進和完善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有條件的企業經過批准可逐步改“總掛分提”為“總掛總提”,國家只管企業工資總額的核定和提取,不干預企業的內部分配。
13、經理(廠長)級幹部晉升工資,作為職工參加統一晉級、浮動的,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單獨晉級或統一晉級中比職工多晉級的,經職代會討論,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14、重申企業內部機構設定自主權。企業有權按照精簡原則設定內部機構,只要落實相關業務職責,政府各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就不得以“對口”為由強行要求企業設定某個專職機構。各種評比、檢查、發證等,不得以是否設定專職機構作為考核、升級的評分標準。
15、放寬企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已納入企業主管部門規劃,自行落實資金的,企業有權自定50萬元以下的基建項目和100萬元以下的技改項目。所需基建、技改規模指標,按企業隸屬關係解決。企業自定的基建和技改項目,應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計委、經委(財辦)備案。
16、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外貿易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擴大出口創匯企業的對外經貿活動自主權,鼓勵出口基地企業和外貿擴權企業走向國際市場;鼓勵生產、流通企業與外貿企業聯營;鼓勵和支持外貿企業走工貿結合、農貿結合、技貿結合、進出口結合、內外貿結合、大貿和邊貿結合的道路。對符合出口條件的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積極向經貿部申請給予相應的進出口經營權,並可承擔出口任務。其中出口創匯在300萬美元以上的單項產品,經批准可給予單項進出口權。對出口創匯較多,有較穩定的國外市場的出口基地企業和流通企業,要簡化銷售和服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預先辦理骨幹人員出國護照。
17、大力發展與周邊國家的經濟貿易往來,鼓勵企業積極開展邊境貿易。企業經批准可到邊境地區設立公司、商號經營或與邊境商號聯營、代理經營邊貿業務,以及利用兩個市場、兩種原料設立加工企業,拓寬市場,採取多種形式發展邊境貿易及對外經貿、技術、勞務合作,逐步發展期貨貿易和外向型企業,開拓國外市場。
四、增強市場調控能力
18、為進一步增強流通重點骨幹企業的主渠道地位,繼續發揮“蓄電池”作用:
一是對承擔國家專項儲備商品和物資任務的批發企業,儲備期的貸款利息可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貼息或補息。企業不得因儲備國家專項商品而減少該項商品的合理庫存。
二是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基金制度,並完善管理。議價糧油和物資批發企業可同樣按銷售收入1‰提取市場調節基金。基金主要用於主管部門委託企業儲備的專項商品的貼息。
三是銀行對重要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季節性商品的收購儲備,在資金上優先支持,在利率上按規定實行優惠,併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企業由於特殊情況到期不能歸還的貸款,允許展期。
四是在省財政專項安排的1000萬元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基金中,切出200萬元用作流通重點骨幹企業和商辦工業骨幹企業的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由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近項目擇優扶持。
19、牢牢掌握重要商品、物資的批發權。要繼續認真貫徹國務院國發〔1989〕74號和省政府〔1989〕188、189號、〔1990〕217號檔案,整頓批發秩序。對經過清理整頓後允許繼續開業的及今後新開辦的批發企業,無論隸屬關係和經濟性質如何,必須先經當地有關行業歸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照。切實支持和加強重點企業對國家計畫商品、專營、專賣、統一經營商品,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消費品和市場敏感商品的經營。此類商品在平衡計畫時要安排一定的商業收購比重,以保證主營單位貨源的相對穩定。各級供銷社傳統經營的農副產品,應允許繼續經營。
20、對國家定價商品,在正常經營情況下,確因價格差率偏緊以致經營困難的,按價格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可適當調整有關差率。
五、增強企業發展後勁
21、多渠道補充企業流動資金:
一是建立和強化企業自補流動資金機制。企業除按承包契約規定從留利中提取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外,可根據承受能力,按年銷售收入0.5%至1%的比例提取,按比例分別補充國撥流動資金和自有流動資金,並進入成本。
二是對自有和國撥流動資金之和低於定額流動資金平均占用額規定比例的企業,按企業隸屬關係,增補國撥流動資金。從“八五”期間省、地、縣財政按重點骨幹企業隸屬關係增補1億元流動資金中,切出2000萬元用於流通重點骨幹企業。
三是國家安排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改項目時,要把匍底流動資金列入投資總概算。
四是因國家調整商品和物資價格,使企業庫存增值部分,相應補充國撥流動資金或自有流動資金。
22、為了加快重點骨幹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倉儲、設施建設:
一是除按雲政發〔1991〕10號檔案規定從銷售收入提取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資金外,可提高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一至二個百分點;
二是企業按折舊上繳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以1990年實際上繳數為基數,超過部分免繳(原來已批准免繳“兩金”的繼續執行);
三是部分企業固定資產帳面原值與現值差額過大或固定資產帳面原值為零但實際仍可使用者,可以進行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的試點;
四是計畫指標內的簡易建築費支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限額的部分允許進入成本。簡易建築費原規定已進入成本的仍繼續執行。
五是從省財政增撥的3000萬元技改資金中切出800萬元,重點安排流通企業的技術改造,今後視財力增長情況再逐步增加,各地財政也應增撥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技術改造;
六是各專業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要重點扶持流通重點骨幹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網點設施建設。
23、繼續實行稅前還貸。對少數國家重點支持倉儲設施建設和改造任務重、還貸能力弱的企業,按財政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後,可實行稅前還貸。新一輪承包契約已規定稅前還貸的要繼續執行。
24、對上述第21條至23條的政策規定,企業需在完成承包契約規定的上繳利潤基數的前提下,根據承受能力,提出申請,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或稅務部門批准後執行。執行上述政策所得的資金免繳“兩金”,但必須用於增強企業發展後勁,不得挪作他用。財政、稅務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保證實現,提高效益。執行上述政策所減少的實現稅利,考核時計入企業承包指標和工效掛鈎指標。
25、對新開拓市場新開發商品特別是農副產品,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受益,誰投資”的政策;對新扶持發展的生產項目,實行“誰扶持,誰經營”的政策,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持。
六、對重點骨幹企業實行傾斜
26、繼續對重點流通骨幹企業在能源、原材料和貨源供應、運輸安排、資金分配以及計畫管理上實行傾斜,能戴帽下達的要儘量戴帽下達,努力保證這些企業生產和經營需要。
27、金融部門要以50戶流通企業為重點,根據企業經營和生產實際核定流動資金貸款指標,每年調整一次;要確保企業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占全部流動資金貸款的70%以上,並按需要發放;對企業在定額內的流動資金貸款,實行基準利率。要採取切實有效的辦法積極清理“三有債”,嚴格執行托收承付,嚴肅結算紀律,促進企業的資金收回。
28、解決福利基金不足的問題:
一是允許企業在福利基金中開支的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項補貼經批准後一部分進入成本;
二是福利基金赤字的企業實行稅前還貸時,經同級財政或稅務部門批准後,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
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29、堅決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以任何藉口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除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和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明文規定外,其他地區和部門制定的收費和罰款辦法,一律停止執行。對各種符合規定的罰沒收入,應開具稅務、財政等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並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取消提成。屬經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持有國家或省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並開具省財政廳監製的統一專用收據。對無收費許可證的收費和超標準、超範圍的收費以及各種攤派,企業有權拒付並報有關部門查處;對不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收費票據,企業財務部門可以拒絕報銷,並向財政、物價部門舉報;以各種名目向企業尋求的贊助,由企業在自願的原則下自行決定,一切行政主管部門、團體和個人不得硬性攤派,否則,企業有權抵制。
30、遠離城市的企業按規定上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財政部門視情節部分或大部分返還企業。
31、對企業的各類檢查評比,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直接行文部署和依法執行的外,均按企業隸屬關係實行分級歸口管理。非指定的檢查部門,無權到企業進行任何檢查。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不得對企業進行業務性質的檢查。
32、對企業進行各種檢查,必須及時作出結論。對有問題的要求實事求是地處理,沒有問題的要立即解脫。企業因執行國務院、省政府的檔案規定而出現的問題,由省政府負責,不追究企業責任。對檢舉揭發者,經查屬實的要給予表彰;對無中生有甚至誣告陷害者要嚴肅處理。
33、依法保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他們進行各種行政處分或實施法律手段前,要與企業主管部門的黨組織通氣。
34、支持企業經營者把主要精力用於生產經營。各種檢查、評比、考核、會議以及接待工作,由企業分管領導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不得強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
八、強化管理 提高效益
35、健全和完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並與承包契約相銜接,建立完整的、科學的、協調配套的考核獎懲體系,嚴格考核兌現。堅持按勞分配原則,把勞動效率與職工收入緊密掛鈎,實行聯利、聯銷計酬,採取浮動工資、檔案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結構工資、定額工資等形式,拉開分配差距,打破大鍋飯,搞活企業內部分配。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完善基礎管理工作,抓好質量、成本、財務、物資、勞動和市場開發等項重點管理工作。建立標準化體系,提高定額覆蓋面。積極開展企業升級和管理達標活動,在“八五”期間,流通重點骨幹企業多數要進入省級以上先進企業行例。
36、充分發揮企業職工的主人翁作用。要把“以物為中心”的管理轉變為“以人為中心”的管理,充分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動員職工深入開展“雙增雙節”運動,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爭和民眾性合理化建議等活動,千方百計提高經濟效益,搞活企業。
九、其他
37、執行本規定所涉及的財政問題,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責,分級負擔”的原則解決。各企業的特殊問題,按一事一批的辦法解決。
38、各地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規定精神,制定搞活本地區、本部門流通重點企業的政策措施。
39、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所發檔案與本規定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背或不執行本規定。
40、本規定由省政府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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