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雲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是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2024年1月3日,《雲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經第十四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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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雲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經第十四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全文

雲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增強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監督合力,推進本省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第三條 依法屬於本省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負責內部審計的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督促單位規範管理,有效發揮內部審計職能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法定範圍內的內部審計工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屬單位、分支機構或者垂直管理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審計機關的指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實施審計,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
第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提升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結果有效運用和成果共享。
第二章 機構人員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明確或者指定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
國家法律法規等要求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省屬、州(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本部應當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其他國有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單位應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開展教育培訓,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
(一)會計、出納等財務管理;
(二)資產、資源等分配、處置、管理;
(三)投資、基本建設管理;
(四)採購、招標、投標、契約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行為。
內部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中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購買社會審計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服務,涉密事項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購買中介機構服務的情形除外。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項目不得整體委託其他組織獨立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開展的受託業務進行指導檢查、監督評價和質量控制,做好相關審核覆核工作,對採用的中介機構審計結果負責,並妥善保管審計檔案。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違紀違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十八條 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七)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一)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依法開展審計工作過程中,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本單位內設機構以及所屬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有關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檔案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報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提出通報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的建議;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二十一條 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全面管理,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匯報,督促落實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畫、審計質量控制、問題整改、結果運用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下屬單位、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時將內部審計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計報告、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工作統計報表以及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涉密事項按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審計程式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圍繞本單位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和上級主管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部署,擬訂年度審計計畫,並報經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計畫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指定審計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審計方案,並報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方案編制審計通知書,並在開展審計3日前送達被審計對象。遇有特殊情況,經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實施審計,在審計過程中可以採用審核、觀察、監督盤點、訪談、調查、發函詢證、計算、分析程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充分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書面徵求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審計報告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被審計對象提出書面意見的,審計組應當進行研究和核實,並對審計組審計報告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審計組應當對採納被審計對象意見的情況和原因,或者被審計對象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內部審計報告進行覆核,對涉及複雜問題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提請單位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內部審計報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簽發。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
被審計對象應當在內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整改方案,並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整改,將書面整改報告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被審計對象整改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並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審計整改情況。
第三十條 審計工作完成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形成審計檔案。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審計檔案的質量負主要責任。
內部審計檔案應當包括年度審計項目計畫、項目審計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以及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以及被審計對象書面反饋意見、對審計報告進行審議等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整改報告和整改證據等審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必要時開展後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對存在問題採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並向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提交後續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所屬單位和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單位紀委及派駐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等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有關人員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單位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依規及時移送。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開展相關工作時,應當積極參考運用內部審計結果。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經審計機關核實,可以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六章 指導監督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明確內部職能機構,合理配置人員力量,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規劃;
(二)推動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指導單位統籌安排審計計畫,突出審計重點;
(四)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
(五)加強對內部審計自律組織的指導,推動其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制定內部審計年度工作指導意見,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經驗交流推廣、內部審計專業培訓、以審代訓等活動,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指導。
鼓勵內部審計機構選派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審計機關相關工作,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單位報送的資料進行分析,將其作為開展內部審計指導監督、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和實施審計的參考。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採取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單位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重點審計項目開展情況、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情況、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單位可以參加內部審計自律組織。
內部審計自律組織依照章程為內部審計工作提供服務,依法履行行業自律管理職能。
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或者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理的,向有權機關提出給予處理的建議。
審計機關發現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及時移送內部審計查出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不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共8章47條,包括機構人員、職責許可權、審計程式、結果運用等內容。《規定》明確,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要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履行保密義務,同時明確了內部審計職責範圍、內部審計機構依法開展審計過程中的許可權,單位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事項報告和備案管理制度。
為確保內部審計工作順利、有序開展,《規定》對編制年度審計計畫、審計工作實施、審計報告覆核、審計整改等程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在結果運用方面,《規定》明確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有關人員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內部審計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時,單位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依規及時移送。《規定》還明確了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的職責,並對違反《規定》的相關情形責任追究進行了規定。
省審計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以政府規章的形式頒布實施,更加明確了內部審計定位,進一步增強了內部審計獨立性,明晰了內部審計職責許可權,對於健全完善雲南省內部審計制度,規範內部審計工作,促進內部審計工作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一步,省審計廳將抓好《規定》的宣傳闡釋,通過培訓、座談等深化內部審計人員對《規定》的理解運用,同時加強對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健全完善審計監督體系,為實現雲南省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有力的監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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