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級、市級和區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區政府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評議,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有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地方規範性檔案和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有關規範性檔案。
(三)向中共麗江市古城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向區長提出
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政府委託向麗江市古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整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報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政府有關部門、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省級、市級和區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落實情況;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市、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規定對鄉科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省級、市級和區級和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九)接受區委和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共同領導,依法履行本級審計機關全面工作,組織本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按照區委和政府、上級審計機關要求糾正本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職能轉變。連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和審計資源配置,加強區本級審計工作統籌,在編制管理、幹部管理、審計計畫、組織實施、結果報告、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經費保障等方面加大全區統籌力度,強化對本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秘、文電、機要、信息、安全、保密、統一、信訪、檔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黨建、黨風廉政和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對審計工作有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負處理中共麗江市古城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二)法規股。承擔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和制度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法普法教育,指導全局審計人員法治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指導監督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各業務股室審計人員違反有關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組織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跟蹤審計移送案件、線索及其他事項的立案及處理情況;負責對全區各部門、國有企業事業組織內部審的指導,監督管理;負責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辦理出國(境)人員有關事務。
(三)財政審計股。組織審計國家、省級、市級和區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古城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本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市、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區直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稅收征管和社會保險費徵收等情況;負責古城區審計項目計畫的編制和審批;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區級投資,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決算審計或跟蹤審計;承擔投資領域內外聯繫協調和其他綜合性工作。
(五)經濟責任審計股。負責區委、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區級各人民團體黨政主要領導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等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區屬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以及依法屬於麗江市古城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麗江市古城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農業與自然資源環境審計股。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組織開展領導
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七)電子數據審計股。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區屬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
(八)社會保障審計股。組織審計區直部門,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全,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5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