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研究

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研究

《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研究》是2019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姜穎。

基本介紹

  • 書名: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研究
  • 作者:姜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 頁數:214 頁
  • 定價:38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3689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其一,(廣義)集體勞動爭議應根據爭議的內容區分為三種類型,並對三種類型的具體內涵進行了界定。其二,我國現行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經驗及其存在問題。其三,德國、美國、日本、英國等國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制度及其國際比較經驗。其四、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應通過代表人訴訟仲裁制度完成,同時應完善代表人制度、審限制度以及調解制度。其五,履行集體契約爭議應根據主張的主體和內容,在完善集體契約制度的基礎上做不同制度安排。其六,簽訂集體契約爭議應遵循預防為主的思路,通過在爭議解決上應按科學的社會機制預防和早起介入,比糾紛解決更為重要。

作者簡介

姜穎,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學校黨委常委、教務處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北京市第六屆高等院校教學名師,國家社科基金評議專家。兼任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勞動法學分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副會長,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中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務部特聘專家等。長期致力於勞動法和工會法教學與研究,出版了《勞動法學》《勞動契約法論》等多部教材和專著;在《中外法學》《法學》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先後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等課題十餘項。主講課程《勞動法》被評為北京市高校精品課程;主編教材《勞動爭議處理教程》獲得北京市高校精品教材。受立法機關等邀請,參與了《工會法》《勞動契約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立法論證和修訂工作。
沈建峰,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院長,全國工商聯法律服務和勞動關係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等。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獲得洪堡基金會“聯邦德國總理獎學金”,赴德國波恩大學訪學。2013年入選北京市青年英才計畫。近年來,在《中外法學》《法學》《比較法研究》等雜誌發表文章50餘篇;出版著作多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課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委託課題等科研項目。先後榮獲第二屆首都優秀法學成果三等獎等科研獎項多次。
楊欣,法學博士,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近年來在《行政法學研究》等期刊發表論文30餘篇;出版專著《民營化的行政法研究》《公共服務契約外包中政府責任》,合著著作6部,主編教材1部,副主編教材2部。主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以及其他省部級單位委託立法項目多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課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課題以及教育部、北京市等省部級項目十餘項。

圖書目錄

緒論
第一編基 本 理 論
第一章集體勞動爭議的範疇和類型化
一、本書研究對象的限定:廣義集體勞動爭議的範疇
二、廣義集體勞動爭議的類型化
三、權利爭議與利益爭議的區分:以利益爭議為討論核心
(一)利益爭議存在的制度根源
(二)利益爭議的認定標準
四、勞動爭議中利益爭議與集體爭議等相關概念的釐清
(一)利益爭議在邏輯上可以區分為個別利益爭議和集體利益爭議
(二) 個別利益爭議在勞動法上的萎縮
(三)集體利益爭議和集體爭議的關係
五、我國廣義集體勞動爭議的具體類型及定性
(一)廣義集體勞動爭議的常見實踐類型
(二)不同種類廣義集體勞動爭議的定性
(三)結論
第二編我國廣義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實踐
第二章我國廣義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立法和執法的基本情況
一、我國現有處理廣義集體勞動爭議的立法
(一)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
(二)簽訂集體契約爭議之處理規則
(三)履行集體契約爭議的處理規則
二、各地處理廣義集體勞動爭議的實踐模式
(一)廣義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實踐概況
(二)黨政牽頭齊抓共管的模式
(三)以勞動監察為主的模式
(四)以仲裁機構解決為主的模式
(五)以三方機制為主的模式
(六)第三方介入的模式
三、廣義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立法和執法的規律與問題
第三章重大集體勞動爭議現狀及處理機制分析:以G省的調研數據為據
一、重大集體勞動爭議的界定標準
二、我國當前重大集體勞動爭議特點分析
(一)爭議發起者和主要參與者年輕化,爭議已具組織化特色
(二)爭議內容趨向複雜,勞動者訴求重點發生變化
(三)權利性質的爭議與利益性質的爭議交織轉化,爭議處理難度增加
(四)勞動者選擇以停工等集體行動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此手段易引發連鎖效應
三、實踐中處理重大集體勞動爭議的主要機制
(一)針對重大集體勞動爭議制定應急預案
(二)以“多部門聯動”模式處理重大集體勞動爭議
(三)藉助社會力量解決重大集體勞動爭議
(四)處理方式上以“柔性處理”為主,注重預防
四、經由調研發現的問題及初步解決建議
(一)經由調研發現的問題
(二)初步建議
第三編髮達市場經濟國家處理集體勞動爭議的借鑑
第四章德國集體勞動爭議的處理機制
一、群體化個別勞動爭議的處理
二、集體勞動法中爭議的解決
(一)德國集體勞動法中爭議處理的基本框架
(二)集體契約權利爭議的解決
(三)集體契約利益爭議的解決機制
三、德國集體勞動爭議解決體制對中國的啟示
(一)德國集體勞動爭議解決的基本框架
(二)德國集體勞動爭議解決的基本特點
第五章日本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與政策探析
一、日本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框架
(一)憲法層面
(二)工會法層面
(三)《勞動關係調整法》層面
(四)司法解釋層面
二、日本與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相關的勞動行政政策
(一)提升勞資關係環境
(二)防止和解決勞動爭議
三、法律與政策之下勞資糾紛的解決路徑
(一)勞資雙方直接談判
(二)第三方介入解決爭議
四、可能的啟示
(一)以集體契約為中心構建集體勞動關係,增強集體勞動爭議的可預測性
(二)以積極的勞動行政引導勞資和諧
(三)構建爭議解決的多元手段
第六章英國處理集體勞動爭議的規範框架及經驗
一、英國勞資關係發展與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法律框架的構建
(一)英國勞動關係的發展:從衝突型走向合作型
(二)主要勞動立法
二、英國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特點
(一)不區分權利爭議與利益爭議
(二)爭議處理以自願方式與強制方式相結合
(三)處理程式非司法
三、英國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式
(一)內部協商解決
(二)調解
(三)仲裁
四、英國集體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第七章美國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規範框架及經驗
一、美國集體勞動爭議的法律框架
(一)1935年《國家勞動關係法》通過以前的法律狀況
(二)《國家勞動關係法案》的出台及主要內容
(三)後《國家勞動關係法案》時期的重要集體勞動立法
二、美國集體勞動爭議解決手段之爭議行動
(一)爭議行動的類型
(二)對正當爭議行為的保護
(三)資方的爭議行為
三、美國對集體談判的規制與勞資爭議的處理
(一)對惡意談判的規制
(二)僵局程式
(三)調解
(四)仲裁
(五)緊急狀態下的爭議處理
四、啟示
第八章已開發國家處理集體勞動爭議的特點及經驗
一、國別語境下集體勞動爭議的內涵辨析
二、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法依據比較
(一)憲法層面
(二)法律層面
(三)司法判例層面的依據
三、集體勞動爭議解決的路徑比較
(一)爭議解決的原則
(二)自治解決爭議:談判與集體行動
(三)國家介入爭議解決:手段、機構與程式
四、可資借鑑的經驗
(一)界定中國語境下的集體勞動爭議
(二)完善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巨觀法律框架
(三)建構集體利益爭議解決的法律制度
(四)在“社會管理創新”背景下融合社會力量參與爭議的解決
第四編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制度完善
第九章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完善
一、處理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的現行法框架及其問題
(一)現行權利爭議的制度設計以個別權利爭議為原型
(二)現行法為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的解決提供了通道
(三)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完善的思路
二、代表人仲裁、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現行立法關於勞動爭議代表人制度的規定
(二)代表人仲裁和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
(三)代表人制度的完善
三、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審理期限制度的完善
(一)審限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縮短審限的地方實踐及其反對意見
(三)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審限的分類處理
四、強化仲裁程式中的調解在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解決中的功能
五、我國勞動監察機關調解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的制度建構
第十章履行集體契約爭議的處理
一、現行法的基本規則及問題
(一)現行法中處理履行集體契約爭議的程式規範
(二)集體契約在實體法上的效力規則
(三)現行規則產生的問題
二、勞動者可否因履行集體契約提起仲裁和訴訟
(一)勞動者個體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和仲裁的理論正當性
(二)勞動者可因履行集體契約而提起爭議處理的要求如何融入現行法
三、工會在主張勞動者基於集體契約享有的權利?
(一)現行理論及其困境
(二)工會主張勞動者權利的其他理論解釋可能——一個法域比較的考察
(三)比較結論與完善中國制度的建議
四、工會可否為自己主張集體契約中的權利——重申集體契約對工會的約束力
(一)集體契約效力發展史和比較法的結論
(二)集體契約約束工會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聯合會)的制度根源
(三)集體契約的債權效力決定了工會可以根據集體契約提起訴訟
五、結論
第十一章集體利益爭議預防機制建構
一、集體利益爭議預防的對象
二、集體利益爭議預防的特殊地位
(一)簽訂集體契約爭議帶來的社會經濟成本
(二)我國現行利益爭議解決機制的不足
(三)利益爭議的本質屬性
三、集體利益爭議發生的根源
(一)信息不對稱
(二)非理性的因素
(三)不進入談判軌道
四、集體利益爭議預防的手段
(一)談判義務的必要性及現行規則的完善
(二)信息披露措施
(三)通過民主管理實現疏導
(四)集體契約約束力和內容的完善
(五)停工風險分擔機制
第十二章集體利益爭議的處理
一、集體利益爭議處理的一般原理
(一)利益爭議無法依法裁判
(二)利益爭議可否裁決?
(三)利益爭議解決的根本是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
(四)勞動爭議中集體利益爭議的經典解決途徑是勞動鬥爭
(五)集體利益爭議的替代解決途徑包括調解、仲裁、事實調查
二、 集體利益爭議處理的主要模式
(一)“勞資自決”模式
(二)“政府主導”模式
三、影響集體利益爭議模式選擇的要素分析
(一) “力”的對抗的形成程度
(二)“法的發動”的選擇偏好
四、我國集體利益爭議處理的模式選擇
(一)要素考察
(二)模式選擇:“政府主導”之下的爭議解決
(三)集體利益爭議調解程式設計
五、餘論:未來的發展
參考文獻
附錄德國團體協定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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