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合投資計畫
- 外文名: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集合投資計畫是指投資人在法律上的合夥、隱名合夥、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夥(LPS)、有限責任事業合夥(LLP)中所擁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權利,即投資人從金錢(或者類金錢)投資或出資形成投資事業中接受收益分配或者財產分配的權利。對...
集合投資計畫統合規制是指以集合投資計畫概念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最大限度地擴展了集合投資計畫調整範圍,同時用功能監管的方式來替代傳統的機構監管,實現監管規則的整合和統一。集合投資計畫統合規制既是源自於集合投資計畫多元化發展的內在...
UCITS是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的簡稱。1985年,申根協定簽訂的同年,歐洲議會與歐盟委員會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指引,為歐盟各成員國的開放式基金建立了一套跨境監管標準...
不動產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REITs)指通過制定信託投資計畫,與投資者(委託人)簽訂信託投資契約,通過發行信託收益憑證等方式受託投資者的資金,然後進行不動產的投資,並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具體的經營管理的一種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一、...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內容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獲準...
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該檔案將“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簡稱為“單個信託”,而將集合信託計畫簡稱為“信託計畫”。從上述檔案可以看出“集合管理、運用、處分...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畫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七、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
集合企業年金計畫,是由法人機構受託人發起設立,事先指定政府監控下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承擔相應職責,並共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時為多個企業委託人提供一攬子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年金計畫。實現方式 是把各個企業...
投資組合是由投資人或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股票、債券、金融衍生產品等組成的集合。目的是分散風險。投資組合可以看成幾個層面上的組合。第一個層面組合,由於安全性與收益性的雙重需要,考慮風險資產與無風險資產的組合,為了安全性需要組合無...
1、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業務隔離制度。公司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和負責自營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嚴禁分支機構對外獨立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2、建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投資主辦人員制度,即應當指定...
集合信託計畫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向註冊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託情況的正式報告。信託投資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集合信託計畫。異地推介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親自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在其...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管理契約內容與格式指引》(中基協發〔2023〕26號)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23年12月15日發布的自律規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發布公告 關於發布《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管理契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自律規則的...
(六)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託計畫投資於同一項目。第二十八條 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畫而取得的信託收益,如果信託計畫檔案沒有約定其他運用方式的,應當將該信託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第五章 信託計畫的變更、終止與...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與投資者自己購買債券等低風險資產相比有什麼優勢?①有些優質債券,投資者自己不容易買得到。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憑藉證券公司的債券業務優勢,可獲得比普通投資者更多的機會。 ②一般投資者沒有足夠的精力進行債券的組合最佳化...
(六)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託計畫投資於同一項目。第二十八條 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畫而取得的信託收益,如果信託計畫檔案沒有約定其他運用方式的,應當將該信託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第五章 信託計畫的變更、終止與...
《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有關事項的通知》是保監會為進一步加強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業務管理、規範投資行為、防範資金運用風險發布的一則通知。具體內容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
(一)保護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集合計畫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二)安全保護基金、集合計畫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境內機構...
本集合計畫投資上遵循巨觀經濟周期變化,尋找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的投資機會;深入挖掘在經濟轉型過程中能夠快速成長的企業,分享他們由小變大,由平凡到卓越過程中的超額回報。在符合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產品每年至少分紅一次,分配比例不低於...
集合計畫的投資範圍 君享對沖主要投資於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權證、基金、各種固定收益產品、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允許集合計畫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資範圍為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A股(包括一級市場...
秉承分散投資和積少成多的投資風格,會做到嚴格止損,本金安全第一的原則。產品性質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 投資範圍 本集合計畫將主要投資於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基金、各種固定收益產品(銀行間上市交易的除外)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
本集合計畫將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金融工具,包括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和大額存單;剩餘期限在397 天以內(含397 天)的債券、信用評級的級別為AAA以上(含AAA)的 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期限在一年以內(...
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畫出具了批准檔案(證監許可1118號《關於核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國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批覆》)。本集合計畫是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投資組合設計 計畫資產的配置比例為:(1)股票:0...
開放期為集合計畫封閉期滿後的每個工作日 最低參與金額 單個委託人首次參與的最低金額為人民1,000,000元。對於已經是本集合計畫的持有人,其新增參與資金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將紅利再投資本集合計畫的份額不受上述限制。投...
管理人應當在本計畫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使本計畫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以上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併、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規模變動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管理契約約定的,管理人應當在10個...
本集合計畫投資組合在各類資產上的投資比例,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1)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及交易所交易型指數基金投資:0%~100%;(2)現金類資產投資:0%~...
國泰君安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第二號――國泰君安“君得益”優選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基本信息 名稱:國泰君安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第二號――國泰君安“君得益”優選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類型:證券公司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投資目標 利...
如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規模變動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計畫投資比例超標,管理人應在超標發生之日起在具備交易條件的10個交易日內將投資比例降至許可範圍內。
本集合計畫投資組合在各類資產上的投資比例,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1)股票、基金、現金類產品投資(占集合計畫總資產):0%~100%;(2)各種固定收益產品(銀行間上市交易的除外)(占集合計畫總資產):0%~100%;(3)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