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業務原則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一種新的客戶
資產管理業務形式,目前尚無成熟做法和經驗可循。為穩妥推動該項業務的開展,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中國證監會對於證券公司設立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採取先試點、後推開的原則。在試點階段,中國證監會將嚴格限定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範圍,僅允許已通過評審、成為可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的證券公司試行辦理此項業務,待積累一定經驗後,再逐步推開此項業務。
證券公司此前已開展的
集合性資產管理業務須按照《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清理。
業務基本規範
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遵循如下業務規範:。
1、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業務隔離制度。公司負責客戶
資產管理業務和負責
自營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嚴禁分支機構對外獨立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2、建立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投資主辦人員制度,即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管理事宜。投資主辦人員須具有三年以上
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
證券投資基金從業經歷,且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存續期間,其投資主辦人員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資產管理計畫。3、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為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
檔案管理制度,設定清晰的清算路徑和資金劃轉渠道,保證風險控制部門、監督檢查部門能夠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和管理進行有效的監控,切實防止
賬外經營、挪用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發生。
(二)推廣安排
1、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
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並簽訂書面代理推廣協定。證券公司對代理推廣機構的推廣活動負有監督檢查義務,發現代理推廣機構違反《試行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約定解除代理推廣協定,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2、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經核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說明書、
集合資產管理契約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畫。3、嚴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
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畫。4、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保證每一份集合資產管理契約的金額不得低於《試行辦法》規定的最低金額,並防止客戶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5、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推廣期間,應當由託管銀行負責託管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推廣有關的全部賬戶和資金,證券公司和推廣機構應當將推廣期間客戶的資金存人在託管銀行開立的專門賬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設立完成、開始投資運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資金。6、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推廣活動結束後,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進行
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7、證券公司、託管銀行及推廣機構應當明確對客戶的後續服務分工,並建立健全
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契約、協定、客戶明細、交易記錄等檔案資料。
(三)投資風險承擔和證券公司資金參與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說明書、
集合資產管理契約等有關材料中向投資者進行明確的風險提示,說明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證券公司以
自有資金參與所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應當根據
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其他內部授權程式的批准,並在計算公司
淨資本時,根據投入資金所承擔的責任如實扣減公司淨資本額。
(四)登記、託管與結算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的結算模式辦理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結算業務;實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嚴格的獨立存管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可以按照經紀業務的結算模式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結算業務。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按照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承擔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交易結算的最終交收責任。
託管銀行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為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代理開立專門的
資金賬戶,賬戶名稱為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名稱;同時,為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開立專門的
證券賬戶,證券賬戶名稱為“證券公司——託管銀行——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名稱”。
證券公司應當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畫
資產淨值估值等會計核算業務,並由託管銀行進行覆核。
(五)席位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在證券交易所的投資交易活動,應當集中在專用的席位上進行,並向證券交易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備案。
(六)投資組合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組合安排應當遵守<試行辦法》的規定,並符合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說明書、
集合資產管理契約的約定。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開始投資運作之日起六個月內使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契約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併、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規模變動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上限,但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的總資產,所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投資於證券公司擔任
保薦機構(
主承銷商)的股票,應當遵守《試行辦法》關於
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託管銀行、證券交易所應當對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組合進行監控,發現有重大違規行為的,須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流動性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根據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情況,保持必要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客戶的分紅或退出款項;2、
集合資產管理契約可以約定,當客戶在單個開放日申請退出的金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一定比例時,證券公司可以按比例辦理退出申請,並暫停接受超過部分退出申請或暫緩支付,但暫停或暫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3、證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廣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
契約的轉讓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開始投資運作後,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向客戶提供~次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管理報告和託管報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及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對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運營情況單獨進行年度審計,將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託管銀行,井報中國證監會及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九)費用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推廣期間的費用,不得從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中列支。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運作期間發生的費用,可以在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中列支,但應當在
集合資產管理契約中做出明確的約定。
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推廣機構不得採用低於成本收費等方式進行
不正當競爭。
中國業務發展
中國業務歷史
中國的券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始於上世紀90年代末,並在“5·19”行情中達到高潮。由於存在
信息披露不充分、操作不透明、監管力度薄弱等因素,最初的
資產管理業務曾經非常混亂。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開展自營、“坐莊”等事件時有發生,以致這項業務曾一度淪為券商變相拆借融資的手段。在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公布了《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期對資產管理業務加強監管。但為時已晚,2004年初起便相繼爆出少數證券公司違規操作資產管理業務導致巨額虧損的事實。證監會隨後緊急叫停資產管理業務,並於2004年10月連續發布《關於推進證券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大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和規範。
在經過一系列整治後,證監會終於在2005年2月審核批准了第一支真正意義上的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至此,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開始在產品、行銷、服務等方面全面轉型,並迅速走上健康發展、積極創新的道路。
集資計畫特徵
監管機構 | |
發行制度 | 審批制 |
| 集中於3年、5年和7年,少數在7年以上 |
產品類別 | 非限定性產品和限定性產品 |
風格屬性 | |
相關費率 | | 通常按規模靈活收取0.5%~1%,少數在0.5%以下 |
退出/贖回費率 | 通常按持有年限靈活收取0.5%以下 |
固定管理費率 | 集中於0.8%~1.2% |
資金門檻 | 非限定性產品通常不低於10萬,限定性產品通常不低於5萬 |
業績提成 | 大多數設計了先進的業績提成或浮動報酬機制 |
| 大多數含有自有資金參與,能夠對持有人風險進行有限補償 |
從投資方向來看,基金目前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債券,投資範圍比較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主要投資於股票、基金、債券等證監會允許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
信託理財產品的投資領域則可以延伸到房地產等
實體經濟;銀行的
外匯理財產品實際上是一種外匯存款,而
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投資於債券和貨幣資產。
從產品的流動性來看,基金和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在封閉期外可以隨時申購和贖回,幾乎沒有限制,具有相對良好的流動性;而保險理財產品、
信託理財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的流動性較差,一般情況下很難贖回或退出,但在緊急情況也可提前終止或者質押。
從產品的目標客戶群來看,各種理財產品在流動性、
預期收益、
風險承受能力、參與資金等方面均有針對性的限制,具體見下表:
中國業務優勢
目前中國的
理財產品市場正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局面,包括基金、
信託產品、保險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等等在內的傳統理財產品以及各種創新理財產品的競爭非常激烈。各種理財產品固然有自己的特點,而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也有自己的獨特吸引力。總體來說,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既能夠充分體現券商平台優勢,又能夠充分發揮產品自身特有的優勢。
具體來看,作為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管理人的證券公司具備其他機構無法比擬的平台優勢:
第一,證券公司具備巨大的渠道資源優勢。證券公司既能夠憑藉自己龐大的營業部系統壟斷廣大客戶資源,又能夠在不同層面滿足自己理財產品的優先利益。
例如在行銷模式上,基金公司的直銷團隊較少,而銀行櫃面渠道的
行銷對象大多為散戶;而證券公司依靠各大營業部的行銷人員,掌握著更多大客戶資源。
第二,證券公司在信息獲取和投資研究方面領先於基金和其他投資機構。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依託證券公司的綜合平台和雄厚資本實力,在信息挖掘、行業研究和公司價值發現以及
金融工具運用和投資手段創新上具備較大的優勢。
第三,由於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主要以私募方式獲得資金,計畫持有人通常比較集中並且相對穩定,因此管理人擁有忠實度較高的客戶群。在與計畫持有人的信息傳遞和反饋、策略溝通以及個性服務方面,證券公司做得比其他機構更為到位。
另一方面,通過市場定位、風險控制、金融創新,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避免了與其他
理財產品的同質化:第一,在投資和操作靈活性上,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具備基金等理財產品不可比擬的先天優勢。根據《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範圍(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和投資比例(
股票投資比例0-95%,
債券投資比例5%-100%)都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而基金無法具有如此寬鬆的配置條件。更重要的是,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能夠投資於諸多基金尚無法涉足的領域,例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等也可成為其投資對象。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推出後,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將會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二,管理人能夠以自有資金參與其管理的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根據《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在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通常,如果產品出現虧損,則先由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來對持有人的本金和收益進行補償,這被稱為“隱形保本”。自由資金參與比例越高,持有人資本安全性越高,也越能夠打消投資者的本金安全顧慮。這是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相比其它
理財產品的重大創新和優勢之一。
第三,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具備先進的績效激勵機制。與公募基金等理財產品完全不同,管理人只有在其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業績超過事先規定的年度
投資收益率後才會收取相應的業績報酬。這不但有利於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更能夠對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勵和持續的壓力,促使管理人不斷努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
中國市場現狀
2005年~2009年間,已經設立發行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業務的證券公司總數達到30家,同時仍有11家證券公司的產品正在報備審批階段。截至2009年底,已成功發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數量達到89隻,總募集規模超過1300億元。詳細情況見圖:
說明:於2005年成立的11隻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中,有6隻已經到期,限定性產品和非限定性產品各3隻;於2006年成立的11隻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中,有2隻已經到期,限定性產品和非限定性產品各1隻。
從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
市場規模來看,自首隻產品上市的2005年以來的3年內,中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市場迅速擴張。這一階段屬於
集合理財計畫的起步摸索階段,監管機構對於產品的審批以及證券公司對於產品的發行都非常謹慎,因此每年新發行的產品數量相對穩定。但產品的募集規模卻以每年超過40%的幅度增長,充分說明了投資者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迅速認可和市場的巨大潛力。
2008年規模空前的
金融海嘯給中國的證券市場和
理財產品市場帶來了一定的打擊,但是在金融危機陰影逐漸褪去的2009年市場立即觸底反彈。伴隨著中國居民理財和
投資需求集中爆發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諸多制度性突破,大量產品集中發行,無論是產品數量還是募集規模都呈現出井噴狀態。從總體上看,經過五年的發展,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已經穩健地走過了起步階段,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期,無論是產品數量還是產品規模都在不斷壯大。
中國業務趨勢
從巨觀經濟方面看,中國經濟發展勢頭良好,國內生產總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續提高。根據相關統計資料20,中國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餘額繼續大幅增長,2009年末達到260772億元,比2008年末增長19.5%。
居民投資和理財的需求十分旺盛,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發展能大大豐富居民的投資選擇和滿足其理財需求。
從管理層政策方面看,2009年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迎來了諸多制度性突破,前景非常光明。監管機構對產品的加速審批幫助市場迅速擴容;產品
存續期和規模的限制得以取消;股權投資的創新嘗試正進入倒計時日程;證券公司可剝離
資產管理業務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各種新政策極大地拓展了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發展空間。
從券商自身發展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作為一種創新型業務,有助於應對證券公司傳統業務領域利潤趨薄、行業競爭日益加劇的嚴峻局面。穩步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提高服務水平,將大大有助於增加行業收入,拓展利潤空間。
當然,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自身的發展仍需要時間和過程,但從長遠來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必將在未來成為
中國證券市場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國整體經濟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