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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陝西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自然資規〔2023〕4號
各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管各單位:
《陝西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已於8月4日經第13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8月8日
內容全文
陝西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自然資源執法單位”),在辦理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自然資源執法單位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違法違規行為而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四條 實施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式,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開公正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違法行為超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自然資源執法單位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配合自然資源執法單位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同一當事人被處罰後兩年(含)內又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涉及侵占或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涉及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三)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四)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五)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擾執法的;
(六)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證據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七)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致使危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
第八條 自然資源執法單位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對同時具有從輕或者減輕、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應當遵循綜合考量原則,根據其主要情節適用裁量基準。
第九條 自然資源執法單位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不同違法行為違反多個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分別作出處罰,可以合併執行。
第十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自然資源執法單位應當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三章 實施程式
第十一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等情節的證據,並在調查報告中具體說明行使裁量權的建議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相關證據材料歸入行政處罰案卷。
第十二條 調查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自然資源執法單位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一)違法情節複雜的或者具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
(三)送達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後,依法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自然資源執法單位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發現裁量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儘快消除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實施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裁量基準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或危害程度明顯不符的,應當認定為行使裁量權適用不當。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執法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按照本辦法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中可以量化和細化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內容進行梳理,制定《陝西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土地、地質礦產類)》,供全省各級自然資源執法單位參照適用。
第十九條 各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則,並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原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關於規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暫行)》《陝西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試行)》(陝國土資辦發〔2011〕5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陝西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土地類)
2、陝西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地質礦產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