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視察的辦法

1986年9月26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視察的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6.09.26
  • 實施時間:1986.10.01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改進全國人大代表視察辦法的意見》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把集中統一組織代表視察逐步改為以分散的經常的視察為主,省人大常委會視其需要,也可以組織代表集中視察。
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制發代表視察證,代表持證進行視察。
二、視察內容主要是了解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民經濟計畫,財政預算和經濟、科技、教育體制改革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各條戰線的工作情況,以及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三、視察的具體內容、單位和日期,由代表自己確定。可以個人單獨視察,可以幾個人一起視察。可以自行聯繫單位視察,也可以請當地人大常委會(或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安排。可以事先通知視察單位,也可以不打招呼進行現場視察。
四、代表一般在其工作、居住的市、縣範圍內就地視察。在省、地工作、居住的代表,可以回選舉單位視察,也可以在工作、居住地就近視察。駐陝解放軍代表可在工作、居住地就近視察。
五、代表應經常進行視察活動,同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代表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代表行使職權,為代表開展視察活動提供方便。
六、代表應深入到基層單位視察,直接聽取民眾的意見,或由單位負責人介紹本單位的全面情況。為了便於代表了解有關地、市、縣的全面情況,必要時行政機關的領導同志也可以向代表介紹本地區的全面情況。
七、代表視察不要由地、市、縣領導陪同。接待工作一律從簡,不組織迎送,不舉行宴會,不贈送禮品,不組織專場文藝晚會,不代購緊俏商品。
八、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填寫在代表視察用紙上。凡屬地、市、縣(市、區)處理的問題,交地、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凡需要省上有關部門處理的問題,交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各承辦單位必須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答覆代表。
九、代表應認真學習憲法、法律和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增強法制觀念;在視察工作中,嚴於律己,廉潔奉公,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地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十、省人民代表視察證,只供代表在任期內視察工作時使用。
十一、本辦法從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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