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2012年1月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1.06
  • 實施時間:2012.01.06
(2012年1月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於2012年1月6日經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6日
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不聽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不聽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2.《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三條中的“同時強制其辦理”刪去。
3.《陝西省鹽業條例》第三十一條刪去;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禁止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工食鹽”;第三十四條中的“沒收違法物品"修改為“沒收涉案的生產加工設備、鹽產品等違法物品”。
4.《陝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利用報廢的船舶和浮動設施從事水路運輸的,由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無船名牌、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進行航行、作業的,由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5.《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得駛離。”
6.《陝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計量監督執法人員查處計量違法行為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計量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第三十四條中的“封存、扣押"修改為“先行登記保存”。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未持有運輸證明的,野生動物執法人員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民航、鐵路、交通、郵政等運輸單位不得承運,並將查獲的野生動物交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發出停工通知,責令停止施工。”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中的“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刪去。
9.《陝西省安全技術防範條例》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非法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系統,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公共利益、危害國家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陝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句中的“(三)”、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刪去。
11.《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施工現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委託村民委員會組織人員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12.《陝西省郵政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區、居民樓房,建設單位應當設定信報箱。未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設定;逾期未設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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