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水文管理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7月12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水文管理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12
  • 實施時間:2012.07.12
(2012年7月12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於2012年7月12日經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12日
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陝西省水文管理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陝西省水文管理條例》
1.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2.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水文、水資源監測環境保護區範圍內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並徵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遷移或者改建的,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3.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同意擅自在水文、水資源監測環境保護區範圍內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補辦有關手續;無法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4.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省水文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物,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清除、不恢復原狀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代履行,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陝西省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十一條。
2.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依法實施代履行,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陝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1.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處理事故時,確因技術鑑定需要,可以依法扣押肇事農業機械。技術鑑定結束後,應當立即發還扣押的農業機械。”
2.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辦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修改為:“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種子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作出登記保存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登記保存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立即解除登記保存。因違法登記保存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五、《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
1.刪去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三)”。
2.刪去第五十六條。
3.刪去第五十七條。
六、《陝西省就業促進條例》
刪去第六十二條。
七、《陝西省企業集體契約條例》
刪去第二十九條。
以上七部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法規文本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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