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果業條例

《陝西省果業條例》於2014年3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果業條例
  • 發布部門:陝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03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農副產品
陝西省果業條例,總則,規劃指導,種質資源和種苗管理,果品生產,貯藏加工,果品行銷,服務保障,法律責任,附則,修改的決定,

陝西省果業條例

2014年3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果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維護果農權益,提高果品質量安全,促進果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果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果業包括果樹品種選育、種子苗木繁育,果品的生產、貯藏、加工、運輸、行銷及其配套的設施、物資、技術和信息服務等。本條例所稱果品包括水果、乾果。
第四條
果業發展遵循因地制宜、市場導向、科技引領、協同創新、優質高效的原則,堅持與退耕還林、水土保持工作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果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應對自然和市場風險,保障果品質量安全,加快優質果業基地建設,促進果業集約化、標準化、品牌化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果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果品生產、加工、貯藏、流通與出口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管理、氣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果業相關的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果業、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果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推進果業科技成果轉化,提升果品質量安全和附加值。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引進人才、技術、資金,改善投資環境等方式,促進果業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發揮其在資金、物資、技術、信息、市場行銷等方面為果農服務的功能。
鼓勵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方式投資、參與果品生產、貯藏、加工、行銷、服務等活動。
果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果農以及與果業相關的組織,可以依法成立果業行業組織,開展相關活動。

規劃指導

第十條
省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省果業發展規劃,擬定果業發展指導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區)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省果業發展規劃和指導意見,組織編制本地區果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果業發展規劃編制應當尊重自然規律和市場規律,經過科學論證,並聽取農民、科技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果業協會和果品生產、貯藏、加工、行銷企業等社會公眾的意見。
果業發展規劃應當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林業發展規劃,並與城鄉規劃、旅遊規劃相銜接,鼓勵在山地、坡地、荒地、灘地、沙地,因地制宜發展果業。
第十二條
果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種質資源和種苗管理

第十三條
果樹種質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省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果樹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果樹種質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省果樹種質資源庫(圃),劃定果樹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省級果樹種質資源的管理單位負責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果樹種質資源名錄。
禁止採集或者採伐國家和本省重點保護的天然果樹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的,應當依法經省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持有本省尚未登記保存的果樹種質資源的,應當送交省級種質資源庫(圃)登記保存或者由當地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果業科研機構轉交果樹種質資源庫(圃)登記保存,並給予持有人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因科研和育種需要利用果樹種質資源的,可以向省級果樹種質資源庫(圃)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果樹種質資源庫(圃)應當及時免費提供種質資源材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國有、民營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引進、選育果樹新品種。
完成果樹新品種選育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並享有果樹新品種權。
從事轉基因果樹研究、試驗、引進等活動,按照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省果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省果樹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蘋果、獼猴桃、梨、葡萄、棗、核桃、板栗等主要果樹品種的審定工作。
主要果樹品種的範圍,由省果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未經審定通過的果樹品種不得經營、推廣。
進出口果樹種子苗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經過審定的果樹新品種的名稱,應當體現文化內涵和地域特色,並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主要果樹種子苗木,應當依法取得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銷售的果樹種子苗木應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並附具統一標籤。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果樹種子苗木;禁止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果樹種子苗木。
第二十條
果樹種子苗木繁育單位應當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繁育基地,組織果樹種子苗木標準化生產,嚴格實施果樹種子苗木自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一條
省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資金扶持、典型帶動、技術服務等措施,組織開展果樹良種苗木的示範、推廣,擴大良種的種植規模。

果品生產

第二十二條
果品生產規模和標準達到規定要求的縣(市、區),可以確定為果品生產基地。果品生產基地評定標準,由省果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果品生產基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果品基地生態環境,建立果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回收處理制度,對影響果品質量安全的污染源應當限期治理。果品生產基地污染嚴重、有毒有害物質超過相關標準,經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保護監測機構評估,應當確定禁止生產區域,退出果品生產。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將對果品質量安全的影響因素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對具有特殊地理條件要求的特色果品生產區域,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為保護區。保護區內不得審批影響特色果品生產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四條
果品質量安全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規定製定果業投入品地方標準。
鼓勵果業企業按照規定製定高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果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加強對果品生產的指導,提高優果率。
鼓勵在果品生產中使用生物有機肥,開展果園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病蟲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綜合防控技術。
果業科研教育機構和果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生產者果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植物檢疫機構依法對果業生產中有害生物進行監測、預警和防控,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的果業病蟲害中、長期趨勢預報,制定防治預案,實行統防統治。
發生重大疫情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植物檢疫機構可以在省際、縣際間設立檢疫站點,對運入或者運出的果品依法進行檢疫、處置。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機構應當按照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加強果業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報,指導氣象災害防禦和氣候資源利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果品生產基地的水利設施建設,推廣滴灌、噴灌等果園節水技術。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和果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規定對其成員統一提供生產資料和技術服務,推行果業標準化生產,提高組織化程度。
第三十條
果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應當建立果品生產記錄,及時、真實、準確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果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果樹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穫、採摘的日期。
果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並作為有關認證考核的依據。
鼓勵果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申請無公害果品、綠色果品、有機果品、良好農業規範認證。
第三十一條
果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合理使用農藥、肥料、套袋、地膜等果業投入品,嚴格執行果業投入品的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及安全使用規定,防止危及果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果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果業投入品。本省禁用的果業投入品目錄,由省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二條
果業生產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果業投入品電子信息監管平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果業投入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縣級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果品質量安全的檢驗檢測體系和可追溯體系,加強對果品生產過程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果農加強果品質量安全管理。
果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行或者委託依法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果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並在果品包裝或者果品上附具果品質量安全追溯查詢信息;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果品,不得銷售,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

貯藏加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人建設機械冷庫、氣調冷庫等貯藏保鮮設施,提高果品貯藏保鮮能力。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果品清洗、分級、貼標、保鮮、包裝等商品化處理中心,提高商品化率和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果業發展規劃和果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鼓勵、支持創辦果品加工企業,提高果品綜合加工與循環加工能力,延長果業產業鏈,增加果品附加值。
鼓勵、支持果品加工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加強橫向聯合,研究果品深加工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食用、藥用、保健、化工等果品加工新產品,滿足多元化市場需求。
第三十七條
果品貯藏、加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和規範,保證果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貯藏加工過程中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著色劑、調香調味劑等添加劑、添加物,禁止使用對果品質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貯藏、加工果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的規定,簡化果品運輸手續,不得擅自扣押或者長時間滯留運輸果品的車輛,保障果品運輸暢通。
鼓勵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冷鏈運輸,建立完善從產地到市場的冷鏈運輸體系。

果品行銷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果業發展的需要,規劃建設果品產地批發市場,建立果品交易信息平台,發展果品電子商務和果品物流業。
第四十條
果品批發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提供果品信息、貯藏服務,依法開展果品檢驗工作,維護經營秩序。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果品的農藥殘留、重金屬等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抽查,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果品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果品直銷視窗、連結超市,增加銷售網點,發展物流配送和電子商務、期貨交易、拍賣等行銷方式,促進果品交易。
支持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果品收購、批發、零售和中介活動。
果品經營企業、大型超市對其銷售的果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不得銷售不符合果品質量安全要求和無可追溯信息的果品。
第四十三條
鼓勵果業生產基地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農產品地理標誌保護,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規範使用商標和其他認證標識,提高果品的知名度。依法取得的標誌、商標權益受法律保護。
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品、本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以及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農產品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果業、商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際果品市場研究,可以通過組織參加國際食品博覽會、果品推介會等形式,促進果品進出口貿易的合作。
鼓勵果品經營者利用綜合保稅區等平台從事果品出口,開展加工貿易。

服務保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果業、商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果業信息發布制度,通過廣播、電視、網路、通訊等平台,為果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提供生產、貯藏、加工、運輸、行銷質量安全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果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對果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開展專業技術、行銷業務、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宣傳培訓,提高果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技能和素質。
鼓勵果農參加果樹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民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加快果業技術的普及套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果業。
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推廣果業先進適用技術,加強對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的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果業經費投入。
果業基地縣的扶貧開發、區域開發、農業綜合開發和水土保持、科技發展、生態環境建設、退耕還林(草)等項目資金,可以結合實際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果業發展。
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開發、創新適合果業發展的貸款、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對果業項目的信貸投入。
鼓勵果業企業依法利用資本市場籌集社會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果業企業上市融資。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果業基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以及果品生產、貯藏、加工、行銷、出口項目,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優惠或者補助。
第五十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將適宜在本省推廣使用的果業生產、加工、貯藏、運輸機械等列入本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第五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果園,由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核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鼓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的果園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合作、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自願、有償向果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果業企業流轉,促進果業集約化、標準化經營。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採集或者採伐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天然果樹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採集的繁育材料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有關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由農業或者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著色劑、調香調味劑等添加劑、添加物或者使用對果品質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貯藏、加工果品的,由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被污染的果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3號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8年5月31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5月31日
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十一、對《陝西省果業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三款中國家重點保護天然果樹種質資源審批的規定。
(二)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修改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刪去第五十二條中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果樹種質資源處罰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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