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的決定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的決定

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3月28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2年0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28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開發區土地管理,保障開發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第二條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後增加“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科技工業園(以下簡稱開發區)。”
三、第三條修改為:“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權,在符合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對開發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出讓、統一管理,並接受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第四條修改為:“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具體組織建設項目供地。”“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對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參股實施管理。”
五、第五條中在“撂荒”之後增加“閒置”。
六、在第五條之後增加一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範圍內,為實施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經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轉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
(二)各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二十五個工作日;
(三)經批准占用開發區內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應當依法組織開墾耕地或者繳納耕地開墾費。”
七、第六條第一、二款中在“出租”之後增加“參股”。
八、第十條修改為:“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在土地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期限內開發建設;由於自身原因逾期六個月不能開發建設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通知建設單位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
土地閒置超過一年的,依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九、在第二十一條後增加一條,規定:“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派出它的人民政府委託,承辦開發區內土地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
十、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開發區內的土地糾紛,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十一、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修正)
(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3月28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開發區土地管理,保障開發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科技工業園(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土地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權,在符合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對開發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出讓、統一管理,並接受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具體組織建設項目供地。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對開發區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參股實施管理。
第五條 使用開發區內的土地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規,服從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撂荒。閒置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範圍內,為實施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經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轉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
(二)各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二十五個工作日;
(三)經批准占用開發區內耕地進行非農建設的,應當依法組織開墾耕地或者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參股或者抵押。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參股或者抵押,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出讓、轉讓、出租、參股或者抵押,但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八條 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定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載明出讓土地的用途、年限、出讓金數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條 土地使用者應自出讓契約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向出讓方交付不少於出讓金總額5—10%的定金,自出讓契約簽訂之日起六十日內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支付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契約,定金不予退還,並可請求賠償損失。
出讓方未按契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應退回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契約,請求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在土地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期限內開發建設;由於自身原因逾期六個月不能開發建設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通知建設單位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
土地閒置超過一年的,依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轉讓、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權需交清全部出讓金。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投入占總投資(不包括地價)20%以上的建設資金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原出讓契約和有關登記檔案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出租或者抵押期間,原出讓契約和有關登記檔案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或義務,由出租人或者抵押人負責履行。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或者出租須簽訂轉讓契約、抵押契約或者出租契約。
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抵押契約和租賃契約,不得違反出讓契約。
第十五條 通過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原出讓契約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抵押年限和租賃年限不得超過原出讓契約或者轉讓契約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或出租契約存續期間,土地使用權不得再次抵押或出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在抵押契約期間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契約處分抵押物。
第十八條 因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處分抵押物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領取或者更換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需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須徵得出讓方同意,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發生增值的,轉讓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一條 出讓契約期滿,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註銷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二條 出讓契約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延長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在出讓期滿六個月前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續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重新支付出讓金。
第二十三條 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派出它的人民政府委託;承辦開發區內的土地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糾紛,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適用於外國企業在開發區的常駐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的投資者或者華僑在開發區投資舉辦的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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