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陝西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在1982.11.12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2.11.12
  • 實施時間:1982.12.01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現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徵收排污費工作,由排污單位所在地的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實施。
二、各地監測站,要按照省環境保護監測站制定的污染源監測方法進行監測,作為按標準徵收排污費的依據。
嚴格執行排污費徵收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不準任意擴大徵收項目,收費人員不得擅自決定減免。個別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由地區行署、省轄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
三、凡屬於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指情況,和限期治理項目,逾期未完成任務,以及採用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有害有毒物質的情況之一者,加一至二倍徵收排污費。
四、排污費按月徵收,逾期不繳者,除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滯納金外,行署、省轄市環境保護部門可通知銀行扣款。對有爭議的收費問題,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法院起訴。
五、中央部屬和省屬排污單位的排污費繳放省級財政;其他排污單位的排污費按隸屬關係分別繳入各級地方財政。
人民解放軍駐陝單位的排污費,除軍分區單位繳入地(市)級財政外,其他單位繳入省級財政。
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時,應註明單位預算級次,由當地銀行將排污費直接繳入各級財政金庫。
六、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要堅持專款專用,先收後用,不能超支挪用。安排使用一般一年兩次,如有節餘,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各級的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百分之八十用於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百分之二十用於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治理措施,以及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排污監理和補助購置環境保護監測設備、科研、培訓、宣傳等業務性開支。省級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的百分之二十,除留百分之二給省環保局外,其餘百分之十八撥給收費的地區、省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其具體劃解比例,由行署、省轄市政府決定。地、市級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也要適當撥給一部分給收費的地轄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
七、排污單位採取治理污染措施時,應當首先利用自有財力進行;如確有不足,可提出治理方案或設計檔案,按隸屬關係報主管部門(中央部屬和人民解放軍駐陝的排污單位報省代管部門)審查匯總,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補助。這種補助,一般不得高於其所繳納排污費的百分之八十。企業主管部門要設專人,檢查、督促所屬單位按期繳納排污費和治理污染,並組織竣工驗收和辦理財務決算。
屬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況的單位,不予補助。
經批准的治理項目,計畫、基建部門和主管部門要統籌安排材料、設備和設計、施工力量。
八、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收費工作量大小,增設排污監理專職人員,負責所轄範圍的收費等業務工作。
九、省環境保護局、省財政局和省人民銀行、省建設銀行可根據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本規定,作相應的財務規定,下發執行。
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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