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鞏固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專項整治工作成果,進一步規範職業技能培訓管理,促進勞動者技能就業,經商財政部同意,人社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於該檔案未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因此文中的(六)遴選機構應改為與黨中央、國務院一致的,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由於該檔案在制發的時候未依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等,且部分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一定衝突,依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自然段,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日
  • 效力:該檔案未公開公平競爭審查程式,依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自然段: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該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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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鞏固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專項整治工作成果,進一步規範職業技能培訓管理,促進勞動者技能就業,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就業導向建好“兩目錄一系統”
(一)聚焦重點產業和急需緊缺職業(工種)設定職業技能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強化培訓促就業導向,商同級財政部門指導各市縣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和就業需求,發布職業技能培訓需求指導目錄,明確急需緊缺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可包括培訓類型、職業(工種)名稱、補貼標準等內容,及時公開並動態調整。優先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地方支柱特色產業、勞務品牌等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培訓課時可參考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培訓計畫等,結合區域產業發展、企業崗位需求等情況確定。對不符合區域產業發展、企業崗位需求或勞動者培訓就業意願的低效無效培訓項目,要及時移出目錄。
(二)及時公開和動態調整培訓機構目錄。結合實際對開展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以及企業、社會組織梳理匯總,形成培訓機構目錄,及時公開並動態調整。目錄應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辦學性質及可開展的培訓項目等內容。培訓機構應具有獨立開展培訓的師資、場地、設施設備以及課程體系、培訓教學資源等,符合消防、衛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套用。加快建設和套用省級集中的職業技能培訓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推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培訓機構通過系統管理和開展工作。加快培訓、就業、社保信息互通共享,提供培訓就業一體化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開展培訓信息推送,推進項目找人、人策匹配,大力推進與有關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加強享受培訓補貼人員數據共享校驗,設定風控預警功能,為參訓人員身份識別、培訓項目篩查比對、遠程實時監管等提供技術支撐。
二、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評價流程管理
(四)強化培訓過程監管。對培訓項目建立真實性完備性審核制度,實行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考核制度。開班申請包括培訓學員名冊、教學計畫、授課師資、教學資源(教材、數字課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完善遠程監控、視頻錄製等監管技術手段,實現培訓過程有記錄、可查詢、可追溯。對享受政府補貼的培訓機構,要實地核實培訓場地和設施設備條件。探索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對培訓機構、培訓對象、培訓過程、培訓質量和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發放等實施常態化跟蹤管理和評估。可結合實際探索對擬申領補貼的培訓機構和參訓人員預先告知培訓組織實施要求、補貼申領條件、違規違紀違法責任等內容,培訓機構承諾對培訓全過程及真實性負責,參訓人員承諾對身份條件真實性負責。
(五)嚴格組織開展考核評價。指導培訓機構在培訓結束後,及時組織結業考核或職業技能評價(含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結業考核內容應充分體現職業(工種)或專項能力的核心技能,兼顧理論和實操能力,並有適當難易區分度。對考核合格人員核發培訓合格證書,要如實記載培訓機構名稱、培訓項目、時間等。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培訓合格證書的管理,可統一證書序列號、參訓人員姓名、身份信息、培訓項目名稱、培訓起止日期、培訓機構名稱、發證日期等相關內容式樣要求。探索加強對培訓合格人員就業跟蹤服務,將培訓後就業效果作為培訓機構辦學督導、信用評定、品牌建設的重要內容。
(六)規範開展職業技能評價。統籌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一體化管理工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勞動者就業狀況和企業需求,最佳化職業技能評價機構、評價職業(工種)的管理和規劃布局,控制數量,提高質量,從嚴從優遴選社會評價機構。對職業技能評價機構要加強技術指導、質量督導與服務支持,加強評價過程管理、考務管理、題庫資源建設、評分結果檔案記錄、證書數據管理等,保證評價質量。職業技能評價機構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認真審核參評人員資格條件,嚴格考核流程和考試紀律,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和評價規範開展評價。對評價合格人員,要加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放進度。對不符合報考條件、偽造報名資格、降低考試難度、偽造試卷、編造虛假資料、不考試就發證、濫發倒賣證書等行為,取消參評人員評價結果,追回相應補貼資金,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七)規範“網際網路+職業技能培訓”。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線上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網際網路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線上培訓平台應具備實名驗證、人臉識別、學習行為控制、學習記錄查詢統計、即時互動和培訓質量管控等技術功能,確保平台安全穩定運行。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培訓項目,如需套用線上平台培訓,可根據培訓項目特點,合理確定線上線下課時比例,公開徵集遴選並公布線上培訓平台,建立線上培訓平台及數字資源質量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明確落實監管職責。禁止線上培訓平台篡改數據、線上學習記錄造假、同一賬號同時多連線埠登錄、多頁面非前端播放課程、刷課、掛課、替課、刷考、替考等行為。對出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線上培訓平台和享受補貼、代領補貼的培訓機構,應根據情形及時中止培訓活動、責令整改、追回補貼資金、移出目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三、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基礎能力建設
(八)建設培育優質培訓載體。推行“技能培訓+就業服務”深度融合模式,培育一批對接市場緊密、行業特色鮮明、師資設備強、服務就業好的培訓機構品牌。充分發揮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龍頭企業等培訓資源優勢,引導支持其積極服務重點群體,開展訂單定崗定向式培訓。分類分檔建設一批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基本形成覆蓋重點產業行業和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和技能推廣網路。加強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和研修交流。
(九)加強教學資源建設和管理。指導培訓機構做好教材、數字課程等教學資源選用工作,積極選用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和國家級職業培訓規劃教材,從正規圖書發行渠道征訂。加強技能人才通用素質、中國特色企業新型學徒制、高技能人才研修等重點領域,以及新產業、新技術、新職業、數字技能等新興領域職業培訓教材及教輔材料開發與更新,推進職業培訓資源數位化建設。
(十)抓好師資隊伍建設。指導培訓機構配備與辦學規模和職業(工種)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確保培訓組織實施效果。授課教師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長期從事相關工作、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培訓機構可面向企業、行業、高校和科研機構聘請具有豐富生產實踐經驗和技術專長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承擔授課任務。鼓勵各地建立健全培訓機構教師培養培訓制度,組織師資培訓、研修交流、教學能力競賽等活動。
(十一)規範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加大對培訓機構監督檢查力度,可結合實際探索建立年度檢查、協定管理、信用評定等制度,採取“雙隨機一公開”、辦學督導、定期考核、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加強對享受政府補貼的培訓機構、授課師資、實訓安全、考核發證、廣告宣傳、招生活動、收費等方面監管,三年內質量檢查全覆蓋,促進規範辦學。嚴禁培訓機構以招生費等名義直接或變相買賣符合補貼條件的生源,以聯合辦學、培訓合作等名義違規轉包政府補貼的培訓項目,與參訓人員串通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套取資金等行為。對不以就業創業為目的,為拼湊人數領取補貼組織開展的“興趣式培訓”“濫竽充數式”培訓的培訓機構,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錄。對出現違規套補、造假騙補、冒領補貼、違規轉包獲利等情形的培訓機構,要採取追回補貼資金、暫停招生、責令整改、移出目錄、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責任等不同處理方式,並按照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四、加強補貼資金統籌使用和監管
(十二)強化培訓資金統籌。統籌用好就業補助資金、失業保險基金、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支持保障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參訓人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生活費補助等。同一職業(工種)的同一等級不可重複申領培訓補貼(含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獲得高等級證書的不得再申領同一職業(工種)低等級證書補貼。
(十三)探索制定差異化補貼標準。可探索根據不同職業(工種)急需緊缺程度、培訓成本,以及培訓後取得證書(含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等)、實現就業創業等情況,實施差異化補貼政策。
(十四)壓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要與組織開展培訓項目的相關部門(單位)明確補貼資金管理職責和具體要求,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壓實工作責任。要緊盯報名開班、結業審核、補貼申領、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加強補貼對象、補貼標準、考勤記錄等關鍵要素審核和數據比對核查,加大制防、人防、技防和群防協同監管力度,切實保障培訓資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補貼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和人員有關信息(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和職業工種名稱)、補貼標準、補貼金額和培訓內容等。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管理服務
(十五)強化部門協同。在各級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就業工作相關領導小組等領導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發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作用,共同組織好重點群體培訓需求摸底調查和組織實施工作,形成省級統籌、部門參與、市縣實施的工作格局。合理確定年度工作計畫,分解工作任務,壓實管理責任,抓好督促落實。支持縣級(含)以上政府統籌設定重點支持的培訓項目,統一培訓標準,開展高質量培訓。
(十六)提供便捷高效服務。依託政府部門入口網站、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開職業技能培訓需求指導目錄,方便勞動者查詢和按需選擇。支持引導勞動者按照自願參加、自主選擇的原則,可通過先墊後補、信用支付等方式報名參訓。勞動者在享受政府補貼之外分擔培訓成本,補貼發放以直補個人為主,企業和培訓機構按有關管理規定申領補貼,提高勞動者參與培訓和監督培訓效果的積極主動性。會同財政部門進一步最佳化補貼申領流程、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等,為勞動者提供高效服務。推進使用社會保障卡發放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補貼補助,做好規範管理工作。
(十七)嚴肅執紀執法。積極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靠訓吃訓、內外串通、套取騙補培訓資金等違紀違法問題,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建立要情通報制度,發現涉及培訓資金安全線索,第一時間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綜合利用多種形態常態化開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進一步增強黨員幹部、工作人員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教育引導培訓機構、評價機構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要求,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假牟利。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要及時移交。
(十八)強化政策宣傳解讀。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入口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手機客戶端等平台載體,加大技能人才有關政策宣傳力度,幫助企業、培訓機構和勞動者進一步了解、用足用好政策。積極推廣地方技能人才培養典型經驗、勞動者技能就業致富先進事跡、職業技能培訓品牌化建設成果,營造技能成才良好環境,推動培訓事業健康發展。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本通知與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專項整治,以及地方現行政策的統籌銜接,推動專項整治成果轉化,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實施舉措,確保工作落實落細,取得實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4年1月3日

內容解讀

1. (六)規範開展職業技能評價。統籌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一體化管理工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勞動者就業狀況和企業需求,最佳化職業技能評價機構、評價職業(工種)的管理和規劃布局,控制數量,提高質量,從嚴從優遴選社會評價機構。該規定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九)衝突,具體內容為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備案、證明、目錄、計畫、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後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2.對於數量限制涉嫌違規,,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國務院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以下稱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如果人社部門規定與黨中央、國務院衝突,應以黨中央、國務院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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