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培訓管理辦法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培訓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加強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專業人員培訓管理,規範培訓行為,提高培訓質量,最佳化培訓服務,推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依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關於改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培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人規〔2023〕3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陽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產管理服務中心),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合肥市林業和園林局,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各單位,有關單位:
現將《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培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3年11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加強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專業人員培訓管理,規範培訓行為,提高培訓質量,最佳化培訓服務,推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依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關於改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是指對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生產一線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開展的,以完善知識結構、拓展專業技能、提高綜合素質、增強創新能力為目的的培訓。主要包括:
(一)繼續教育培訓:對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在職持證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的培訓,主要包含職業資格、職稱資格等繼續教育培訓;
(二)職業技能培訓:對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技能工人等生產一線操作人員開展的培訓。
第三條 職業培訓堅持“統一管理、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強化監督”的原則,聚焦高質量發展、聚焦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以人才能力建設為核心,以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為目標,建設分類分層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培訓體系,形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籌管理、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屬地管理、各培訓機構依規實施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作為崗位證書發放、執業註冊、職稱申報、崗位聘任等依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培訓工作歸口管理,負責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組織編制職業培訓規劃、培訓大綱;負責公布全省職業培訓機構名錄;負責對全省職業培訓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負責指導培訓管理平台和專家師資庫建設。省建設幹部學校配合廳人事教育處做好具體工作。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有關業務處室負責指導業務範圍內的培訓工作;配合廳人事教育處做好培訓管理平台和專家師資庫建設、培訓大綱編制等工作。
第七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所轄區域培訓機構布局設定規劃;監督指導本區域內職業培訓工作;負責本區域內培訓機構的招募、遴選、評估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布的職業培訓機構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培訓大綱和有關規定要求開展培訓工作,並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九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培訓市場需求、未來發展趨勢,科學制定本地培訓機構布局設定三年規劃,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後實施。鼓勵社會培訓機構、大專院校和行業組織按照市場化要求,發揮優勢和特色,依規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條 培訓機構應依法成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承擔專業培訓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專業培訓相適應的管理團隊和師資隊伍;
(三)建立完善的教學計畫、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專業培訓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等。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在教育資質、教學設施、教學場所、師資隊伍、管理力量、制度規範等方面細化制定具體標準條件。
第十一條 符合要求的培訓機構,向所在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表,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開展職業培訓的機構嚴格審核,在合理控制數量的基礎上,經組織評估、公示無異議後,擇優遴選確定本轄區內培訓機構名單,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直有關培訓機構申請參加遴選的,可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申請表,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後確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時公布相關遴選後培訓機構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本地區培訓機構培訓過程的監督指導,對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完善的“優勝劣汰”進出機制,構建良好的培訓環境。
第十三條 每年年末,培訓機構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所在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培訓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應包含培訓計畫完成情況、培訓數量、培訓質量和效果評價情況、學員滿意度情況、考核測試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等內容;工作計畫應包含擬開展的培訓項目、培訓對象、學員數量、培訓方案等內容。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四條 為提高培訓質量,規範培訓內容,切實提升培訓對象的專業技能,使其掌握新技術、新標準、新規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政策要求和實際需求,組織編制培訓大綱、遴選網路培訓課件等工作。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和培訓大綱要求,科學設定培訓內容,並將擬開設專業課目錄,經所在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不符合要求的專業課程,不予認可培訓學時。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根據實際教學需要,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幹和專家學者作為授課教師,經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後開展授課活動,建立全省統一的師資庫。
第十七條 按照“誰培訓、誰負責”的原則,培訓機構對培訓質量負直接責任。培訓機構應加強教學管理,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期間,要加強學員管理和教學組織紀律,嚴格實行考勤制度,改進培訓學風,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組織參訓人員進行培訓考核,考核合格頒發培訓合格證明,登記相應學時,並逐步推行培訓合格證明電子化。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應對舉辦的每期培訓班,開展學員滿意度調查,滿意度調查結果將作為培訓機構評估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應主動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嚴格執行,嚴禁超標準亂收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的培訓外,其他各類專業培訓活動均為自願參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企事業單位人員參加培訓。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加強對培訓機構工作的事中事後協同監管,在方便企業和從業人員、降低培訓成本的同時,確保培訓工作的規範有序開展,促進從業人員素質提高,推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相關培訓機構實行動態評估和管理。評估內容包括教學計畫落實情況、培訓教學管理情況、軟硬體建設情況、培訓考核情況和培訓效果等。對評估不合格的、不具備第十條條件及違反行業自律公約等有關規定的培訓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直至取消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嚴禁強行推銷與培訓內容無關的書籍、資料等;嚴禁以開展培訓為由組織公款旅遊、組織娛樂活動或其他高消費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國家和省對職業培訓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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