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3月2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人〔2015〕43號印發《關於加強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重點任務4部分。

重點任務是:明確工作職責;實行分級分類培訓;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最佳化培訓資源;建築業輸送更多合格的現代產業工人;創新考培模式;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保障培訓經費;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信息化管理;加強組織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 文號:建人〔2015〕4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26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3月2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於加強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人〔2015〕4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築業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不斷提高建築工人素質和技能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現就加強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服務建築業發展為宗旨,確立企業在工人職業培訓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充分調動企業和工人的積極性。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統籌發揮好政府和市場的作用,引導行業技術革新和生產方式變革。注重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養大批高素質建築業技術技能人才和新型產業工人。
二、基本原則
(一)企業主導,調動企業和工人的積極性。
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引導建築施工企業積極參與職業培訓,探索建立企業自主培訓考核機制,增強企業提升職工技能水平和綜合素質的積極性、主動性。探索建立建築工人工資水平與職業培訓等級相掛鈎機制,充分調動建築工人參加職業培訓、獲得相應等級證書的積極性。
(二)制度保障,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完善培訓工作體系,著力營造制度環境,加強規範管理和監督指導。加強市場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充分利用優質職業培訓資源,促進行業職業培訓與社會需求緊密對接。
(三)產教融合,培養新型產業工人。
發揮建設類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的作用,強化校企協同育人,推動教育教學改革與產業轉型升級銜接配套。深化產教融合,探索建立建築業現代學徒制度,開展企業招工即為學校招生試點,加快培養新型產業工人隊伍。
三、總體目標
到2016年底,一級資質及以上的建築施工企業實現自有工人全員培訓、持證上崗。到2020年,實現全行業建築工人全員培訓、持證上崗。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級技工為主體,高級技工為骨幹,技師、高級技師為龍頭,老、中、青比例合理,職業化程度較高的產業工人隊伍。
四、重點任務
(一)明確工作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建築工人職業培訓的政策措施,指導並監督管理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建築業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制定職業培訓考核評價辦法、全國統一的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式樣和編碼規則;組織或委託部屬單位、行業組織、企業編寫建築業各職業(工種)培訓大綱,協調地方建立並完善考核評價題庫,建立並維護建築工人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的配套措施辦法,指導並監督管理本地區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
(二)實行分級分類培訓。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要求,依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建築工人分級分類培訓、全員持證上崗。對從事技術工種的工人,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職業技能標準相應等級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理論知識培訓和操作技能培訓;對施工現場的普工,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築工人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並由施工企業或培訓機構核發培訓合格證書。對從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建築施工企業應有計畫地對項目班組長進行重點培訓,提升項目班組長的技能水平和綜合管理能力。
(三)發揮企業主體作用。
建築施工企業是建築工人職業培訓的主體,應建立健全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制度,採取自主培訓或委託培訓的方式,對企業自有工人進行相應職業培訓,嚴格按要求執行持證上崗。積極鼓勵支持建築施工企業建立培訓考核機構,自主開展本企業工人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有條件的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企業應與本企業長期協作的勞務企業共同開展建築工人職業培訓。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做好所承包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建築工人的崗前培訓,並對施工現場建築工人持證上崗負監督管理責任。
(四)最佳化培訓資源。
鼓勵建築施工企業通過積極創建農民工業餘學校、建立集中培訓實訓基地、購買社會培訓服務等多種形式,提高建築工人整體素質和技能水平。鼓勵行業專業培訓機構、職業院校(技師學院、技工學校)和社會團體等教學力量積極參與建築工人職業培訓,按照市場化要求,發揮優勢和特色,構建與企業培訓基地互為補充的培訓網路,擴大建築工人職業培訓的覆蓋範圍。鼓勵建築施工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對接職業院校設立學生實習實訓和專業教師實踐崗位。鼓勵建築類職業院校(技師學院、技工學校)積極爭取財政支持,加強軟硬體教學條件建設,多渠道擴大招生規模,開展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的新型現代學徒制試點,推進校企一體化育人,深化產教融合,為建築業輸送更多合格的現代產業工人。
(五)創新考培模式。
針對建築業生產中操作性強、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的崗位或工種,可採取基地集中培訓與施工現場培訓、分階段培訓與一次性培訓、師傅帶徒弟與集中輔導、基地或施工現場階段性測試與模組化考核相結合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將培訓、實操訓練、考核評價與現場施工結合起來。要充分發揮網路平台作用,有條件的地方應開設網上培訓學校,實現優秀培訓教育資源共享,不斷探索建立高效實用、成本低廉的培訓模式。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建築工地農民工業餘學校、自有培訓場所等開展安全生產和施工技術交底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利用施工淡季或工閒業餘時間開展技能提升培訓。
(六)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和推行工程項目生產人員配備標準,各工程項目應配備一定數量、比例的相應級別技術工人,主要生產崗位須具有高級工及以上技術工人。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將持證上崗制度與企業資質管理、招標投標、質量和安全監督、施工現場檢查、企業信譽等級、工程評優等行業管理規定和要求結合起來,形成合力,推動建築工人培訓和取得證書。
鼓勵施工企業探索工人技能分級管理機制和辦法,建立建築工人職業培訓考核等級與基本工資掛鈎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職務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制度。鼓勵施工企業搭建高技能人才成長平台,通過設立相關職業(工種)的專業委員會,讓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參與新項目的研發、技術革新和改造、疑難技術攻關等,推動高技能人才向知識型、研究型、創新型轉變,進而帶動行業技能水平提升。鼓勵開展建築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為建築工人提供展示技能、交流技藝的平台,促進職業技能水平的提升。
(七)保障培訓經費。
建築施工企業要依法切實履行職工教育培訓和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的責任,確保建築工人培訓經費足額合理使用。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訓經費並拒不改正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提出批評、責令整改。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充分利用政府財政經費補貼,減輕企業培訓考核資金壓力,幫助建築類職業院校(技師學院、技工學校)提升軟硬體培訓實力。
(八)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培訓考核全過程實行動態監管,建立工作信息公開的制度和機制,逐步完善建築施工企業信用體系,督促建築施工企業等相關單位做好工作。要重點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培訓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凡不承擔培訓主體責任、持證上崗情況未達到相應要求的企業,應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和處理。要加強對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不力、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制止和糾正,嚴肅追究責任。要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對施工現場建築工人持證情況實施有效監督。要建立健全培訓機構動態管理的認定退出機制,開展培訓考核工作的質量評估。
(九)加強信息化管理。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企業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在施工現場配備專職的勞務員,負責登記建築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訓技能、誠信狀況、工資結算等情況。逐步建立統一的建築工人培訓信息管理系統,規範建築工人職業培訓與考核管理,掌握建築工人的結構比例及流動情況,引導和推進全員持證上崗,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加強組織落實。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明確職責分工,狠抓工作落實。要確定推進此項工作的單位和專門人員,充分調動相關部門工作積極性,發揮特點優勢,加強協調配合。在擬制本地區建設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時,明確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的任務目標。要組織相關單位加強工作交流,相互學習促進,認真總結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樹立先進典型,發揮引導示範作用。對開展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成效突出的企業和機構,要及時表揚並納入誠信體系;對開展建築工人職業培訓工作不力的企業和機構,要及時督促改進。要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宣傳建築工人職業培訓的重要意義、先進典型和優秀成果,努力形成各級領導高度重視、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建築企業和建築工人積極參與的職業培訓良好局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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