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火力發電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火力發電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1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火力發電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 發布日期:2016年01月18日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檔案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省發排污許可證火力發電企業:
近期,我廳依法受理了部分設計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力發電企業提交的申領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材料。經審查和評估,由於申報材料不齊全、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報告未包含執行排放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污染物事項、排污許可技術報告內容不完整等情形,導致未通過許可。為進一步規範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力發電企業排污許可管理,便於依法申領或變更排污許可證,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交的申領或變更材料必須全面並符合相關要求
嚴格按照我廳制發《關於印發<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冀環總[2015]274號)規定的有關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應提交材料清單,逐項進行對照,簽章要清晰,內容應真實,材料要齊全。
二、建設項目或環保治理工程項目環評檔案須經審批並通過竣工環保驗收
按照《河北省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升級改造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冀氣領辦[2015]37號)要求,我省燃煤發電機組實施了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建設或改造。建設項目或環保治理工程項目的環評檔案須經環保部門批准,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處理能力符合環保要求,並且所有機組必須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方可申領或變更排污許可證。
三、監測報告應包含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污染因子並達標排放
河北省《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2209-2015)已於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大氣污染物中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汞及其化合物、煙氣黑度規定了明確的排放濃度限值。《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應全部顯示此6項污染因子的排放濃度值,並實現達標排放。
四、排污許可技術報告要符合《河北省排污許可技術報告編制大綱》要求並具備評估條件
技術報告應真實反映企業環評審批和建設實際,主要生產設備和產能明確並符合產業政策、生產工藝和排污節點相符、執行的排放標準(水和大氣污染物)準確、排污口設定闡述清晰(應符合監測規範)、治理設施現狀描述清楚(包含投資、工藝、運行以及脫硫和脫硝劑消耗、脫硫副產物產生等情況)、實際污染物排放達標、申請排放量核算正確、持證後監管措施可行,切實對全面分析污染防治設施與我省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的可達性提供支持。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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