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燃煤電廠脫硫工作的意見

2006年7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6〕66號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燃煤電廠脫硫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推進燃煤電廠脫硫的重要意義;推進燃煤電廠脫硫的指導原則和總體要求;嚴格控制新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建設;促進燃煤電廠科技進步和工藝改造;推進燃煤電廠資源綜合利用;努力最佳化電源結構;實施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8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燃煤電廠脫硫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6〕66號
  • 印發時間:2006年7月26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6年7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燃煤電廠脫硫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燃煤電廠脫硫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6〕6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燃煤電廠脫硫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加快生態省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燃煤電廠脫硫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燃煤電廠脫硫的重要意義
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重大舉措,是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內在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重要途徑。山東作為以燃煤發電為主的能源大省,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任務十分艱巨,必須採取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綜合治理,配套推進。
二、推進燃煤電廠脫硫的指導原則和總體要求
推進燃煤電廠脫硫工作,要堅持政府的指導作用和企業的主體作用相結合,堅持支持、鼓勵和限制、淘汰相結合,堅持完善內控機制與加強監督檢查相結合,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標本兼治,確保“十一五“末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比2005年減少20%以上,實現全省設區城市環境空氣品質達到二類功能區要求。
依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考慮地區發展重點和生產力布局,實施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指標分解到各級人民政府,並具體落實到電力行業和非電力行業及其相關企業。“十一五“期間,電力行業採取國家統一規定的績效法進行分配,非電力行業按照點源達標排放結合環境容量進行分配。
國家《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計畫》和《山東省兩控區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實施計畫》中確定的重點脫硫項目以及《山東省火力發電廠(熱電廠)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04-2010年)》中要求2005年底前完成的脫硫項目,凡未按期完成的,要確保在2006年底之前開工建設,2007年底前投產運行。位於大中城市建成區及近郊的所有燃煤電廠機組,在2008年底之前要建成脫硫設施;2010年底之前,所有運行燃煤電廠、熱電廠和企業自備熱電廠都要建成脫硫設施。
三、嚴格控制新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建設
所有新建、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同步配套脫硫除塵設施,採用低氮燃燒技術,並預留脫氮氧化物裝置空間。必須同步安裝煙氣線上監測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實現聯網。2010年起,新建、擴建電廠必須同步配套脫氮裝置,已運行電廠逐步實施脫氮改造。
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除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以外的燃煤電廠。暫停受理或申報沒有環境容量和排污總量指標的地區及企業所有新建、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對重點脫硫項目未開工的電廠或未按期建成脫硫設施的,不再受理該企業及所在集團公司在山東的新建、擴建電源項目。
四、促進燃煤電廠科技進步和工藝改造
鼓勵電力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清潔生產水平。要採取爐內、爐外相結合的方式脫硫,根據項目所在地區的能源、資源分布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氧化鎂法、氨法、電子束、海水等煙氣脫硫工藝試點。對企業產生的鹼性廢液或固體廢物,要按照循環經濟的理念,優先將其套用於本企業或周邊電廠脫硫。循環流化床爐內添加石灰石脫硫要安裝自動添加和計量裝置,脫硫效率不得低於85%。
要加大科技創新力度,促進新技術研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將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科研項目優先列入科技計畫,組織對燃煤電廠脫硫脫硝等重點難點技術的攻關,積極開展技術示範和成果推廣。通過電廠脫硫設施和技術的研發,提高我省科研、開發、製造等部門自主創新能力。扶持發展專業化治污公司,壯大環保產業,解決脫硫核心技術依賴進口、設備製造技術和生產工藝滯後、施工安裝專業隊伍薄弱、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從技術上和機制上保障和推動脫硫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推進燃煤電廠資源綜合利用
新上電源項目要認真落實節水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必須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和礦坑排水,新上電源項目再生水利用量不得低於電廠用水總量的30%。合理使用客水和地表水,嚴格控制或禁用地下水。電廠運營要嚴格執行電力行業用水定額標準。
推進電廠灰渣和脫硫副產物綜合利用,提高企業整體效益。鼓勵電廠配套建設綜合利用設施,並與脫硫設施同時投入使用。嚴格控制缺少綜合利用方案的電廠工程的審批、申報。
新建燃煤電廠灰渣綜合利用率均應達到95%以上,其灰場設計要由目前建設10年以上永久灰場,調整為只建設臨時性事故灰場。加強灰渣綜合利用,爭取到2010年省統一調度電廠全部取消永久灰場,到2015年全省所有電廠取消永久灰場。
對脫硫副產物要妥善處置,綜合利用,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各電廠所在地政府要出台鼓勵使用脫硫石膏的政策措施,限制石灰石礦產資源的開採,切實保證脫硫石膏的優先消化、優先利用。
六、努力最佳化電源結構
要努力最佳化電源結構,對電力企業實行扶大、限小、汰劣的政策。對於按時完成脫硫計畫的電力企業,優先安排其新建、擴建電源點項目。各大發電公司要帶頭推進電廠脫硫改造。“十一五“期間,除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機組外,原則上不得建設30萬千瓦及以下常規燃煤火電項目。到2010年,對於30萬千瓦及以下純凝汽式燃煤機組,有熱負荷的地區原則上應改造為供熱機組。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純凝汽式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
要調整電源結構,最佳化電力布局,下大力氣調整我省目前結構單一、能耗偏大、環保性較差的純火電電網結構。在立足本省煤炭資源,重點發展坑口電廠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省外煤炭資源,建設路口、港口電廠;利用沿海岸線條件,擇優發展海水冷卻電廠;在內陸地區,重點發展中水、礦坑水利用冷卻機組,擇機試點空冷發電機組;東部沿海和“兩控區“,重點發展潔淨煤發電機組和大容量高效超臨界機組;適當發展抽水蓄能電站和其他形式的調峰電廠,提高電網調峰能力;加快發展核電,鼓勵並扶持發展風能,以垃圾、農作物秸稈為主的生物質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嚴禁發展純凝小火電,規範有序地發展熱電和綜合利用電廠。
七、實施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
(一)對脫硫機組實行電價優惠政策。我省在上報電價方案時,對同步配套建設脫硫設施的新建機組及完成脫硫改造並投入運行的現役機組,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按脫硫機組電價政策測算上網電價。
(二)優先安排脫硫機組發電上網,並在上網電量上給予重點傾斜。對於安裝煙氣脫硫設施並達到規定脫硫效率且能穩定、長期運行的發電機組,優先安排上網並保證其上網電量,根據電網供需情況,較同類型機組年度發電量計畫可適當傾斜,電量計畫的制定原則上高於全省同類型機組平均發電利用小時。對沒有實現達標排放或未按期完成脫硫計畫的機組,要逐年減少上網電量,直至不安排上網。
(三)實施資金扶持和稅收優惠。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促進燃煤電廠投資建設脫硫設施。各級政府應集中使用二氧化硫排污費專項資金,採取貸款貼息的辦法,重點用於燃煤電廠煙氣脫硫設施建設,尤其是承擔社會公益功能的熱電廠的脫硫改造。同時,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性資金支持電力企業實施煙氣脫硫改造和建設。
(四)為降低脫硫造價,燃煤電廠煙氣脫硫設施在保證效率和運行可靠的前提下,應優先採用國產脫硫技術和設備。電廠脫硫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凡使用《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中的國產設備,經確認後,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經有關部門論證,確需進口國外設備的,按現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規定的優惠政策執行。
(五)積極運用市場機制,推進二氧化硫治理。推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營一體化模式,鼓勵二氧化硫排污單位委託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積極探索實行二氧化硫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積極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支持電廠脫硫改造。
八、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要落實領導責任,健全協調機制。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和本部門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承擔起治理大氣污染的責任。各市要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和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確保二氧化硫治理目標任務的順利實現。有關部門要將燃煤電廠脫硫項目優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污染防治專項計畫,在資金、政策上給予支持。各級環保部門要將限期治理項目列為日常環境監管的重點,加強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解決治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企業加快項目實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項目建設進度。要加強環境執法監督檢查,定期發布城市空氣品質報告,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公布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城市和企業名單。充分發揮社會團體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強化社會監督。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不正常運轉二氧化硫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要予以重點查處。對未按規定時間進行脫硫改造,或雖進行脫硫改造,但排放未達標,或脫硫裝置不能連續穩定運行的電廠,暫停或取消已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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