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實施意見

為切實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遏制投機性炒房,合理引導住房消費觀念,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和穩定,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實施意見
  • :增大和最佳化住宅建設用地供應
  • :加快現有住宅用地項目建設進度
  • :加快返回地建設進度
一、增大和最佳化住宅建設用地供應
1.加大一級市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供應。2009年底至2010年計畫有序推出500畝以上商住地塊,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快實行淨地出讓前的各項政策處理工作,達到淨地出讓條件。優先供應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土地,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供應量應儘可能滿足需求量,要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並將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明確寫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要保證商品住房建設供地規模的完整性,提高居住品位,凡新列入出讓的商品住房建設供地項目,無特殊原因不得分割拆零供應。
2.加快推進“退二進三”、舊城拆遷和舊村改造工作。在完成企業“退二進三”後,在配置第三產業的同時,原地塊適當增加住房建設比例。同時,穩步擴大舊城拆遷、舊村改造規模,緩解改善型住房需求增長過快的矛盾。
3.嚴格落實調整住房結構比例政策。要確保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住宅比例不低於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和別墅類項目的土地供應。在規劃設計圖紙會審時應從嚴把關,切實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小套型合併為大套型的行為。
二、加快現有住宅用地項目建設進度
1.加大對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嚴肅追究建設用地相關違約責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後,應嚴格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辦理。違期繳納地價款的,一律沒收保證金,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成交確認書,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後,非政府行為客觀原因造成閒置的,超過契約約定滿一年的,徵收成交地價10%的閒置費。安置留地閒置的,徵收評估地價10%的閒置費。
2.加快現有商品房項目開發進度。已獲得商品房用地開發權的在建和未建項目,應加快開發進度。要加強國有建設用地批後管理,今後國有建設項目不得擅自改變性質、規模以及規劃設計條件和方案。
三、加快返回地(即商住地塊安置留地)建設進度
1.加強返回地用地審批管理。對於2008年10月1日前已按簡化程式審批的返回地項目,應儘快召開村集體會議決定返回地建房指標分配方案,並及時確定安置對象名單張榜公示,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可後,於2009年11月30日前上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備案。逾期不上報安置名單的,按閒置土地處置。嚴禁村集體組織發放的指標“紅證”上市流通,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公職人員等參與返回地建房指標買賣,不聽勸阻的,有關部門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促進返回地建房進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牽頭,市舊村改造辦公室負責指導,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出台返回地建房實施方案。有關職能部門要簡化審批程式,提高服務質量,加快返回地建房進度,有效減少返回地建設、分配等環節存在的問題。
3.轉變返回地建房及返回地利益分配方式。今後返回地項目建設,可參照商品房建設模式,對返回地建設用地一律以招、掛、拍等方式公開出讓,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集中建設,建成後的房屋或該房屋向社會公開出售所得的收益由村集體內部自行分配。
四、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1.完善商品房銷售管理制度。房管部門應結合市場實際強化商品房銷售管理,制訂具體措施。商品房項目開盤時,除可自留的房源外,其他可售房源應一次性投放市場,不得捂盤惜售;禁止房開企業強制並套銷售商品房,禁止房開企業以拍賣的方式銷售商品房(含樣板房)。對房開企業存在發布虛假信息、參與炒房、捂盤惜售、暗箱操作等違規行為的,房管部門應責令停止該項目銷售程式,並指定中介機構在公開的時間、地點採用公開搖號的方式進行銷售。
2.嚴格實行商品房買賣契約實名制度。對於已簽訂《商品房預訂協定書》、《商品房買賣契約》以及契約登記備案、房屋預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主體不得變更。對採用公開搖號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定位名單應於搖號當日上報房管部門。房管部門應加強商品房買賣契約實名制管理,對購房人姓名與原預訂人姓名不符的,房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
五、規範二手房交易管理
1.推行二手房網上交易。市區應力爭在2010年第一季度實施二手房網上交易,提高二手房源、交易信息透明度。房管部門應建立房產安全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確保房產交易資金安全,同時嚴格規範房產中介機構網上交易準入和信用管理制度。
2.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工商、房管部門要聯合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全面整頓和清理,提高房地產經紀機構準入條件,打擊取締無證經營,嚴厲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參與期房轉讓、返回地指標買賣、賺取差價等行為,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規範經營。
六、保持穩定、持續、鬆緊結合金融政策
1.嚴格建設用地項目貸款管理。金融單位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繳交土地出讓價款的貸款;在項目開工前,金融單位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或以此類項目建設用地作為抵押物的各類貸款;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契約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或完成該宗土地開發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資不足四分之一的企業,金融單位應審慎發放貸款,並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包括資產保全業務)。
2.大力支持自住性購房貸款。金融單位應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發放為首次購買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性購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住房、舊城拆遷和舊村改造安置房、返回地村民建房的住房消費貸款,特別是要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面積在60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提供貸款支持。
七、加強政策宣傳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
1.加大房地產市場宣傳力度。加強對我市城市建設發展和房地產業發展前景的宣傳,加強對法律法規和購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引導市民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嚴厲打擊房地產市場中的違法違規銷售、發布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誤導住房消費的行為,並予以嚴肅查處。
2.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公開制度。房管部門應按季度發布市場運行分析情況,按月發布分地段二手住房參考價格,及時更新各樓盤商品房房源與銷售進度。相關部門應按年度發布我市土地供應、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的項目計畫和建設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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