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糧食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飼料工業公司、閩糧購銷有限公司:

為加強糧食質量監管,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出入庫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質量安全監管
  • 外文名:Grain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 通知:糧食質量安全監管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發文單位:國家糧食局
文 號:國糧發〔2009〕232號
發布日期:2009-11-23
執行日期:2009-11-23

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加強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與原糧衛生的監管,防止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確保人民民眾的糧食消費安全,現就進一步做好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是新形勢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重點工作。各級糧食部門要扎紮實實做好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突出抓好對原糧衛生的監管。
要進一步加強對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都要成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在糧食部門形成上下對應、快捷高效的質量安全監管協調機制。
要認真落實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下,切實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兩級糧食部門開展質量監管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對未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健全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制度。
一是制定糧食質量與原糧衛生監測實施計畫。依據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收穫、庫存和出庫銷售糧食的質量與衛生狀況進行全面監測並及時報告。
二是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時排查、確認糧食麵源污染狀況和其他質量安全隱患,採取有效監控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減少危害造成的影響。
三是建立健全糧食收購管理制度。規範糧食經營者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檢驗把關要求,健全糧食收購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健全糧食經營者質量安全責任制和質量安全信用管理體系。
四是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制度。規範抽查計畫的編制和實施要求,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項目、重點監管對象的抽查,特別是加強原糧衛生抽查。
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
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統一部署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嚴防不符合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要加強對糧食收購、儲存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經營者履行質量安全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確定質量安全責任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督促糧食經營者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技術規範,認真落實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加強檢驗把關,嚴格執行入庫、出庫檢驗和出證、索證制度,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質量檔案,切實履行糧食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
要加強對庫存糧食和政策性購銷糧食的質量安全抽查。在全面開展庫存糧食和政策性糧食例行抽查的同時,要對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地區和重點項目進行重點抽查。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特定區域內糧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質污染,以及執行政策性任務的需要,依法對出庫和政策性購銷糧食設定必檢項目和實行強制檢驗。
要加強對有害糧食的監管。對抽查發現的有害成分含量超過糧食質量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應立即封存,停止銷售出庫;已經銷售的,應依法責令召回。封存的有害糧食,能夠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經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不得作為口糧銷售。嚴格執行食用糧食與非食用糧食分類儲存制度。
四、進一步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都要有固定的機構和專門的人員負責開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的具體工作。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設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扶持力度,最佳化檢驗機構布局,消除監管盲區,重點加強糧食主產市、縣、重要消費城市的區域性糧食質量監測機構建設,加強儀器設備投入,提高人員素質,全面提升各級監測機構的質量安全檢驗能力,充分發揮監測機構的作用。
各級糧食部門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對國家和地方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設給予支持。
五、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信息報告和通報機制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重大糧食質量安全事故或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國家糧食局報告本行政區域糧食質量安全狀況,重大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
糧食銷區省份發現採購或調入的糧食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應及時向產區省份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協助追溯有害糧食的源頭;有害糧食數量較大,情況嚴重的,應同時向國家糧食局報告。
原糧衛生監管工作責任重大,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不容任何懈怠和放鬆。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做好原糧衛生監管工作,保障國家糧食質量安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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