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貫徹《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在1999.07.26由國家環保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7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26日
  •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指導各地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規範機動車污染防治技術措施的實施和管理行為、引導企業和科研單位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及其技術開發工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機械工業局聯合發布了《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根據《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汽車排放污染控制技術認定工作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國汽油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的主導路線是:採用無鉛汽油、閉環電控供油和尾氣催化轉化器。因此,今後我局重點開展汽油車排氣催化轉化器的技術認定。
對汽車電子點火器和汽車磁化節油淨化器等節能減污產品,我局不再進行認定,由市場、用戶自行選擇,已獲得認定的該類產品,經複查合格的,延期至2000年底。
二、新的《汽油車排氣催化轉化器認定技術條件》已批准發布,於1999年7月1日起實施。汽油車排氣催化轉化器必須通過技術認定,方可進入市場銷售和使 用。與新生產車配套的催化轉化器,可在新生產車進行一致性檢查的同時進行認定,具體認定程式另行通知。
三、對在用汽車進行排放污染控制技術改造,是一種補救措施。各地方環保部門可針對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在用汽車提出需進行排放污染控制技術改造的車型;由該車型的生產廠提出技術方案和措施,報送我局;我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認定後,方可由原生產廠組織實施,各地方環保部門監督實施。
四、各地方環保部門在汽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應認真貫徹執行《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加強執法監督。各地方環保部門不得對已獲國家認定的產品進行重複認定,不得指定或強制安裝汽車污染控制產品。對未開展認定的與汽車污染控制相關的產品不得強制要求認定。
五、汽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在貫徹實施《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過程中,一定要進行技術經濟的可行性分析,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保證污染防治的實際效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