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議案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3年4月22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議案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對於議案若干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議案是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而且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作出決定。議案一經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就具有約束力。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案者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也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再採取過去大會提案的形式。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除屬於自己研究處理的以外,分別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加強檢查督促。上述機關、組織應本著嚴肅認真和實事求是的態度,於收到建議、批評和意見後的半年內將處理結果直接答覆代表,並同時抄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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