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議案程式的暫行規定

1984年4月2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7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議案程式的暫行規定〉個別條文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議案程式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04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4月15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精神,特制定《關於議案程式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並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為議案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對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大會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處理,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作出報告。對經過審議不作為議案對待的,按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第四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在大會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議案提出的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並在每次會議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宣布。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對大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的議案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大會主席團。對大會規定的截止期限以後收到的議案,由主席團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八條 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對經過審議不作為議案對待的,按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第九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分別由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進行研究處理,並在半年內將處理結果直接答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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