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3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23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1999年1月23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1月23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
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市...
第一條為了保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列席會議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列席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以及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應當...
第十三條 代表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按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程式辦理。第十四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遵守有關法規的規定,保證辦理質量。(一)對代表建議從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
1999年1月23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
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第1次修正;根據2011年9月29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
省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請假。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單位 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1.21 實施時間 2001.01.21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第十四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
(201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5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加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代表建議)的督辦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實現代表當家做主的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
第十五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條例第四章規定的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常...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和本條例行使職權。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二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注重效率。必要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結果。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是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權力機關...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和本條例行使職權。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二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
第一條 為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一、關於制定《守則(草案)》的必要性和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作為常委會履職主體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其履職行為直接影響到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作用。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的議案,應當而且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規定的限期前提出, 否則不能列為議案,超過期限提交的議案一般改作“建議”處理,或移交下次人大會議處理。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必須限期審議表決或提出處理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律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並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臨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
(二)議案的正文 1.案據 議案的第一部分叫做案據,顧名思義,這部分要提供提出議案的根據。由於內容不同,這部分的篇幅長短在不同議案中會有很大差異。下面是《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建設渾河瀋陽城市段的議案...
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23年1月6日前選出。名額分配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619名。具體分配方案如下:瀋陽市85名,...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辦法 頒布單位 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9.09.09 實施時間 1999.09.09 為了實施《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以下簡...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代表聯繫的辦法 (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同代表...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報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第二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經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常務委員會在《瀋陽日報》全文予以公布。以常務委員會檔案形式印發市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同代表聯繫的幾點意見》,為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的聯繫,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瀋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並按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第三條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
人大代表 截至2023年1月10日,實有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612人。瀋陽市(106人,按姓名筆畫排列,下同)丁 傑(女) 卜世傑 於言良 於勝林(滿族)馬旭平 王 剛 王林祥 王金玲(女,蒙古族)王曉志(蒙古族) 王鴿飛...
特別是對辦理難度較大、見效周期較長的議案,每年都列入重點督辦日程,促進政府認真辦理。經過努力,這些涉及瀋陽經濟發展、公共安全、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新農村建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方面的議案,都得到較好落實,代表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