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5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2015年05月29日
  • 主題分類:社會保障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要求,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適當調整我省失業保險費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各地要依據調整後的費率,按照規定程式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預算。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當地歷年結餘基金支付,不 足部分由省級按照《河北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使用辦法》(冀人社發[2012]8號)第八條和第九條(一)、(二)、(三)款的規定從失業保險調劑金進行 調劑,資金仍不足者,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解決。
三、各地要加強基金管理,規範併合理安排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援企穩崗政策的落實,未按規定使用基金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其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不予補貼。
四、2015年3月1日後已按3%費率多徵收的失業保險費,在2015年核心定繳費金額時沖減。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緊落實當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工作,減輕企業和職工負擔。同時要搞好宣傳,結合援企穩崗政策實施,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認知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反饋。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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