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1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 發布日期:2016年01月18日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關於調整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1月18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8月12日。檔案原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局:最近,環境保護部、公安部、...
《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根據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通知。該通知是2016年7月21日,由環保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國環規大氣2號檔案,...
市環保局關於調整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頻次的通知 滬環保防〔2014〕485號 各機動車所有人: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屬於免檢範圍的新車,自2015年1月1日起在註冊登記時首次申領環保標誌,可直接核發有效期為六年的環保標誌。二、註冊...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檢查範圍 全省所有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二、檢查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部《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生態環境局各處室、各分局,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市環境技術中心,各機動車檢驗機構:為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聯網工作,加強對排放檢驗的日常監管,根據...
省級管理系統實現聯網後,各級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以及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機構應全面落實《通知》要求。(三)規範汽車排放定期檢驗、監督抽測和維護維修工作流程。對定期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由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在用車檢驗(測)...
《關於深化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最佳化車檢服務工作的意見》是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紮實做好穩增長穩市場主體保就業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規範檢驗行為,最佳化車檢服務,解決好公共服務...
《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是為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19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公告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 公告〔2019〕168號 為...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改革創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加強檢驗監管,規範檢驗行為,強化便民服務,現提出以下意見:一、嚴格資質管理 1、加快檢驗機構建設。省級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
關於印發《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範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工作,我局制定了《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
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為統一全國環保標誌標準,實現環保標誌規範化管理,規範和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我部組織制定了《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現印發給...
但國家要求淘汰的機動車禁止轉入。第十一條 在用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檢驗方法和技術規範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是 為規範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於2021年4月27日發布,自2021...
《關於組織開展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是為進一步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管,規範檢驗檢測市場秩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海關總署和國家藥監局決定於2022年9月至10月在...
(四)嚴格按照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五)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的相關信息,提供準確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報告;(六)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按照相關環保標準規定的期限對排放檢驗的數據信息進行...
(四)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五)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保存檢驗信息;(六)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或者指定維修地點;(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場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和減少資質資格認可的有關要求,我部決定廢止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關於發布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的通知》(環發〔2005〕15號)。環境保護部 2016年7月26日 範圍 本規範包含了在...
8、《關於開展服務性室內環境檢測機構資質試點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環辦[2001]120號)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範性檔案《關於開展排放口規範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24號...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在2000.12.18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
對營運車輛選型實行排放達標環保審核監督;三是強化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四是實施機動車污染物監督抽測;五是建立機動車檢測維修制度;六是依法加強對環保檢驗機構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確保檢測工作符合規範要求;七是實施環保檢驗...
第十一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並且如實出具檢驗報告;(二)排放檢驗設備符合規定的標準並且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檢定合格;(三)建立檢驗數據信息傳輸...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知》意在為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作出該通告。簡介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改裝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嚴禁改裝機動車污染物超標排放。第三章檢驗與治理 第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並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制度。機動車排放檢驗周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機動車排放檢驗的...
機動車環保檢驗標誌是對符合國家規定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的一種證明,是規範和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國家在對我省上半年污染物減排核查中,提出我省新註冊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申領率低,將直接影響今年機動車污染減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