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真做好新統計執法檢查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認真做好新統計執法檢查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統計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認關於認真做好新統計執法檢查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真做好新統計執法檢查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統法字〔2006〕73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統計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6日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於2001年統一印製的統計執法檢查證將陸續到期。根據《統計法實施細則》和《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的有關規定,國家統計局決定啟用新的統計執法檢查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做好新統計執法檢查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統字[2006]128號)要求,為了做好我省新統計執法檢查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執法檢查證是實施統計執法檢查的有效合法證件,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製。
二、省統計局是統計執法檢查證的發證機關,統一負責全省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檢查證的核發、換髮和管理工作。
三、統計執法檢查證的頒發對象包括: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從事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人員;
(二)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派或者委託從事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人員。
四、統計執法檢查證內芯的有關內容,由省統計局負責填制,加蓋省統計局鋼印。
統計執法檢查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
統計執法檢查證證號包含一個字母和十位數字,按全國統一的編號規則編號。
五、建立統計執法檢查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制度。逐級開展資格培訓和考試工作,對經培訓和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程式頒發統計執法檢查證;對未參加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頒發。
申請辦理統計執法檢查證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統計執法檢查員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後,填寫《統計執法檢查員基本情況登記表》(見附屬檔案)。由各市統一收集後報省統計局集中辦理。
已經取得統計執法檢查證的人員,每兩年應當接受一次法規培訓;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到期不得換髮新證。
六、取得統計執法檢查證的人員納入全省統計行政執法人員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考核評議力度,促進行政執法隊伍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推進統計依法治理、依法行政。
七、建立統計執法檢查證頒發和管理報告制度。各市要及時掌握執法檢查證申領辦理情況、執法檢查員參加培訓、參與查處案件等情況,並按要求認真上報統計法制工作報表。
八、持統計執法檢查證的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檢查證,不得轉借、塗改。如有遺失,須及時報告所在單位和發證機關,並在媒體上公告作廢。
九、2007年7月1日起原統計執法檢查證停止使用。
附屬檔案:統計執法檢查員基本情況登記表(略)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公開程式:經局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省統計局政法設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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